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共识,并有法律效力。合同的起草应当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参考以下合同范文,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的结构和要素。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一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xx县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xx县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二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与被告沈小跃、王小华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对即将要进行的钢材交易进行了约定,尤其是对欠款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钢材的质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订合同时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钢材的规格、数量以及价格以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应价值为969000.2元的钢材,被告负责签收了货物,即意味着其对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厚度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20xx年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4000元,尚拖欠货款345000.2元一直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其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充分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货时被告沈小跃签字确认的行为对王小华有约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跃签收货物王小华不持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时,由于被告称其近期资金周围困难,要求原告允许其存在适当欠款,双方明确约定,欠款按照送货单上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欠账期限为两个月,如超出二个月,按照欠账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鉴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较高,因此本次诉讼中,原告方已经主动降低了资金占用费,只是主张了二万元,恳请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基于其个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三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事项。因×事由,甲方于 年月向×法院起诉【案号:(20__)津0102民初字20__号】。
为维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和解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
一、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下述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支付欠款 元。
二、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和纠纷,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人民币整);若甲方在收到约定支付的款项后未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申请撤诉或撤诉后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的,则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人民币整)。
四、双方关于此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和解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即生效。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由甲方提交×法院。
(以下无正文。协议正文部分手写或涂改均无效。)。
经办代表: 经办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四
地址: 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五
答辩人:xx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xx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xx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xx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xx年起,原告为被告供货,为达成长期友好合作,20xx年,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最终按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乙方每月末开具17%全额增值税票到甲方财务挂账结算,三个月内结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清单一式两份,销售清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xx年2月 8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0xx年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对账,(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主管对账的人员曾经有总经理、会计、采购部主管,被告欠原告货款57815.35元,被告方对《应收账款对账单》进行了盖章确认,20xx年2月,被告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12月7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12月6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七
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男,xx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女,xx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冰光,xx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新xx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xx市xxx路名车苑内。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胡矿卫,男,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高庙村。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和被上诉人起诉书所述的事实范围,而且对超过部分的认定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述称“xx年12月2日我公司应被告王xx要求暂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并于我公司签订《借款购车提车单》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和履行贷款手续”,不但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围绕“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这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审理并确认王xx是否借被上诉人贰拾贰万贰仟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绕开此审理焦点,不但直接在判决书中超出被上诉人起诉书所陈述事实确认以下无关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总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为20元,未付款项及利息被告王xx应支付给原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上诉人认为,关于本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购车合同和委托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对于此纠纷,被上诉人并未起诉,借款合同纠纷与此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一审法院不应对此审理,一审法院却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
1、一审判决书查明认定的xxxx年12月2日有王xx签名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但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是因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而签,属委托贷款合同的附件内容,后来因为汽车消费贷款22元未办理成功而导致原告所诉的借款222000元这一借款事实未实现。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存在三处明显系添加内容且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其他主要证据向矛盾(以下详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曾经对上述情况予以举证说明,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问及被上诉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经交付”时,被上诉人称其“并未交付”上诉人。该上述借款事实根本未曾发生,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该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审法院本应该对被上诉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诉应予驳回。
关于王xx《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据论证说明:
1、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除王xx本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叫王xx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
其二,该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没有生效,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没有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字,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就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王xx借款的事实。
其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标明“银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银行根本没有向新xx公司发放贷款222000元。被上诉人既无法出示xx银行向其转账222000元的转账凭证,也无法出示其支付给王xx222000元的相关银行凭证或者公司财务支付凭证,更无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这222000元的事实及证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诉人借款。该提车单上写明“从xx新xx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与事实不符,新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诉人起诉的222000元包括在该371600元中,“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没有存在的基础。被上诉人单单凭这一张《借款购车提车单》就想证明王xx在新xx借款222000元,证明效力明显不足。
其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被告王xx“首付(新xx)149600元”。然而,根据被告王xx提供的相关汇款单据以及新xx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王xx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给新xx公司共计19525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诉人一审诉称的“149600元”明显与被告王xx已经支付给新xx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写的首付款明显与事实不一致。
其五,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手写的的购车款、首付及银行借款等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王xx与被上诉人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被上诉人向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定车合同商品车销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存在很大矛盾。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第一条,双方约定订购的车型为“东风xxxxxxx,车价371600元,9壹辆”。而被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写的是“购车提走东风xxxxxxx,宇畅xxxxxxx型号车各壹台”,与委托协议约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上诉人王xxxxxx年12月2日从新xx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诉人在xxxx年12月2日之前,已经为购车支付205250元(上诉人案子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按此计算,王xx尚欠购车款166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再次向“银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该“借款”222000元与被上诉人当庭的陈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按上诉人所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王xx订购dxxxxxxx9一台,价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xxxxxxx”是后来人为添加的,被告王xx从没有授权原告新xx公司代为购买此车。
(3)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向十堰瑞东汽贸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和“向xx国力机械公司汇款93000元的单据”计算,被上诉人共计支付351600元,与《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王xx此前已经支付给原告新xx公司195250元。该195250元加上“银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427250元,与被上诉人所述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xxxxxxx”型号车,“各壹”台的“各“字,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等几处字迹明显与其他地方字迹不同。因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内容存在两次或者几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证明效力严重不足。
其一,上诉人提供的《提车单》证明,王xx已于“xxxx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提走东风牌dxxxxxxx9一台……发动机号:87879476”。同样的车,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却显示“王xx于xxxx年12月2日”从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提走同一辆车,所以该《借款购车提车单》的内容系明显伪造。
其二,平顶山瑞东公司给王xx开具的《提车单》,除签名和联系方式外的所有内容均为机打,不是手写的,且加盖有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公章,证明效力明显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面主要内容均为手写,字迹不尽一致,数据计算前后矛盾,争议性较大,可信度不高。且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被上诉人公章,所以其证明明显效力不足。
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xx国力机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汇款不但超出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且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八
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
合同
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_____协议效力及_____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员会提起_____。
”虽然该约定上海市_____委员会与上海_____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_____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_____机构仅此一家,另一_____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解释第三条规定,“_____协议约定的_____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_____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_____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_____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_____机构。
该_____协议有效,上海_____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员会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九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__市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劳仲案字(20__)办字第____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最终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__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撤诉请求,__市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劳仲案字(20__)办字第____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一
20欠款纠纷起诉状【1】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街xx号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6xxx
被告: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x项目经理
住址:xx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945958.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20xx年1月11日的违约金75676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20xx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高山水地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2011年10月14日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保德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
截止9月11日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45958.7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3日前应先付总额70%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95%,留5%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
”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
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时间: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2】
原告:阳习,又名欧阳习,男,汉族,19xx年8月29日生,湖南隆回县人。
被告:陈明,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陈明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
原告阳习经人介绍与被告陈运明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初完工。
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
该欠条约定被告于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
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习
20xx年8月4日
债务纠纷起诉书范本【3】
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首先简述借款产生情况,和借款相关证据的产生情况。
以及约定还款日期等情况(没有的话不写)。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起诉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二
乙方: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xx年8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xx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首期x万元还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三
当事人:
授权代理人:
当事人:
纠纷简要情况:20__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当事人:
调解员:
中间人:
(调解委员会章)
20__年__月__日
承揽合同欠款纠纷篇十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____________书刊印务有限公司(曾用名:________书刊厂)因纸张欠款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前,我认真核实了案件事实、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是纸张买卖合同关系,有纸张供货交易记录,系长期合作关系。
被告原企业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书刊厂,是福利企业印刷厂,归属铁岭民政局,原企业由厂长____________承包经营;后企业改制,____________买下该厂并更换其女儿___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现企业名称为铁岭辽北书刊印务有限公司。
在被告更名前,原告一直为其提供纸张供货服务,开始时,双方还会签订纸张供销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证据1、2证明),随着交易往来的频繁,双方有了信任的基础,为方便交易,双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订货要求,以代办托运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纸张、并有原告开具纸张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验收并出具收条的交易模式。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双方一直合作很愉快。
被告更名后,双方仍延用此种交易模式,合作关系一直良好,故即使双方在此后交易中没有签订具体的纸张供销合同,但收条具有合同的效力,证明双方存在纸张供销关系,从证据目录的显示可知: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所写的收条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收条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纸张后,经验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纸张的凭证。上述收条证明双方存在纸张的供销关系,具有纸张供销合同的效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纸张后,应当及时支付支付价款。
三、原告已履行完纸张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纸张供货发票给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应支付欠款共____________元整。详细来讲:
4、 扣除运费的款项,被告未付欠款为: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一笔欠款)
7、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支付现金______元给原告,故第二笔欠款的总额为: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二笔欠款)
第一笔欠款额+第二笔欠款额=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
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收到纸张后,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
综述:原告已经履行了纸张供货义务,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却未完全支付价款,故被告应当及时归还欠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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