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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一
水库大坝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之一,是水利工程中最基础的设施之一。我有幸拜访了几个水库大坝,个人认为在参观过程中获得了很多收获和体会。今天,我将分享我所体会到的关于水库大坝的的几个方面。
第二段:建筑设计
水库大坝作为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它的建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巨大的体积、深厚的基础和特殊的设计都是造成其实施困难的原因。对于水库大坝,建筑设计的精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巨型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也是工程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
第三段:环保治理
水库大坝工程建成后,对于周边环境和生态有着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健康,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治理措施。例如,对于受影响的河流和野生动物保护,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鼓励河流找到其自然的轨迹,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的栖息地。
第四段:灾害防护
作为一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库大坝对于社会稳定与安全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的建设和运行需要极其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任何一场意外损伤都可能对它的后续运行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灾害防护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增加数据分析技能、严格环境检测和实时监控,水库大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均得到保障。
第五段:总结
水库大坝作为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运行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分析技能。同时,环保治理的执行也是必须要遵循的最低要求。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将以更加实践的方式保证水库大坝的长期稳定性和安全性,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二
水库大坝,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水利工程之一。它是指人类为了把水资源合理利用所建造的,手工建造的,可以储存水量,调节供水,防洪灾的建筑物。在参观和研究水库大坝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重大意义。同时,在与周围的自然环境互动的过程中,我们也得到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
第一段:水库大坝的功能与意义。
水库大坝对人类生产生活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水库大坝可以调节水量,保护水资源。当水库蓄满时,可以避免干旱,储存水资源,为枯水期的农业生产、工业用水及生活用水提供丰富的水源。其次,水库大坝可以防止洪水灾害。通过大坝的防洪堤和泄洪设施,可以调节山区径流,达到防洪灾、保民生的目的。最后,水库大坝还可以发电。大坝的下游水流通过水轮机发电,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清洁的能源。
在水库大坝的建造过程中,道德问题也尤为重要。据近年来的研究,水库建设一方面通过对水资源的利用合理化,改变了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对生态造成了影响;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建设项目的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导致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因此,在水库大坝的建设过程中,切实遵守道德准则,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段:参观水库大坝所收获的体验与感受。
作为一个普通的游客,参观水库大坝所收获的体验和感受是独一无二的。站在大坝上,眺望远景,感觉自然美景与人工建筑的结合带来的视觉享受和震撼。与此同时,参观工程建设现场,深入了解建设过程和方式,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水库大坝的重要性和建设难度。通过了解水利工程技术,理解工程建设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价值,更能全面地理解水库大坝的意义。
水库大坝建成后,周边的自然环境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观赏大坝和参观建设工程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探索和了解周边的自然环境。散步在湖畔、呼吸清新的空气、观赏天空中的飞鸟,可以让人忘却城市的喧嚣和压力,享受大自然的美好和宁静。
水库大坝的另一个明显的贡献就是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大坝和灌溉体系的建设,为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工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支撑。同时,水力发电和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的兴起,也为当地的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的动能。可以说,水库大坝对当地的人们和社会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结论:
总的来说,通过参观水库大坝和周边的自然环境,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在了解水利工程技术和现场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遵守道德准则,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发挥人类对自然的善良抚慰和良心呼唤。未来,人们应该继续关注和支持水库大坝的建设和运行,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
合同。
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
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四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水利部修订分布,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五
在现代化建设中,水利工程的开发已经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水库大坝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管理与利用的重要工程。前段时间,我有幸参观了一个水库大坝,深深地感受到了水库大坝给人带来的巨大效益。
第二段:对水库大坝的宏观了解
首先对水库大坝有一个宏观的了解是必要的。水库大坝是畜水的重要工程,它可以拦截、蓄存各种水源,使其在干旱时期能够供应水源。水库大坝的建设和开发可以将洪水、干旱灾害转化为社会资产,为全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可靠的水源保障,同时也在自然保护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段:对水库大坝的建设工艺的深入了解
其次,参观水库大坝有机会了解到其建设工艺。建设水库大坝虽然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但它的建成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收益。水库大坝建设需要寻找最佳的建设方案,选择最为适宜的地形地貌。同时需要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施工以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段:对水库大坝的发展前景进行思考
作为水利工程之一的水库大坝,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高,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值得关注。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加大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并注重人才培养,将可以促进水库大坝的技术创新与设备升级,进而提升不断推动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
第五段:对自己的思考与希望
通过参观水库大坝,我从中认识到了它所带来的巨大效益,同时对我们国家水利建设的发展前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们可以从小处入手,从身边做起,例如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等,与国家一起共同建设美好的环境,共同促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发展。我相信,随着时代的前进,水库大坝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成为我国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众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六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七
水库大坝是我国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了解更多水库大坝在水利工程中的重要地位,我的学校组织了一次参观水库大坝的活动。这次参观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水库大坝的巨大作用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节约水资源。
第二段:探索历史
在参观水库大坝时,我深入了解了大坝的历史以及建设过程。通过了解,我了解到了中国对水利工程的长期投资和建设,也让我体会到了国家在水利工程方面的巨大成就。当然,我也意识到了维护这样一个大坝的重要性和它对整个社会的意义。
第三段:了解模型
在参观过程中,我还看到了大坝的模型。这让我更好地了解大坝的结构和建筑规模。以及为什么可以抵御自然灾害如水波侵蚀和地震的影响。有趣的是,这个模型还展示了大坝有多少水能够储存以及如何适应不同的气候和季节的变化。
第四段:感受风景
在参观大坝过程中,我还品尝到了在这个强大的建筑下创建的美丽景色。水库大坝的景色不仅令人难以置信,而且让人感到平静,如同置身于自然。看到大量水蓄在大坝内,我意识到这个巨大的壮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的合作精神和我们国家的投资激励而得到的。
第五段:寻找启示
我的这次大坝参观之旅给予了我深刻的启示。我发现平时我的用水习惯不够节约,水和电的浪费会带来的影响,远不如我想象的小。通过学习水库大坝的设计和用途,我切实认识到我们每个人的个人生活中都可以采取很多少的措施来帮助我们在保护我们的资源和环境方面做出贡献。
总之,这次参观水库大坝的活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经历。我通过探索历史,了解大坝的结构和规模,品味大坝风景和寻找启示,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领悟。我相信,这个经历会一直伴随我,让我始终铭刻于心并以此推动我对于生活和环境的贡献。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八
申请书
东信市**农业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一、生态农业开发建设背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体现了我国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大国,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也将起着基础性保障作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助力。
东信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环境立市、生态优先的理念,贯穿于黄蓝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生态化。近年以来,我市在经济加速腾飞、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生态工程建设力度。碧水工程,打造黄河水城;金湖银河生态工程,建设景观城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提升生态质量。东信市委市政府《全力实施黄蓝国家战略,为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而奋斗》的报告,提出今后五年我市将建设经济繁荣发达、城市秀美宜居、社会文明和谐、人民富裕幸福的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今年年初,一则振奋人心的消息更是搅动了广袤的东信大地:东信市被整建制列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这是国家授予一个地区农业工作的最高荣誉,也是推进一个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大平台!
发展生态农业,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为农业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二、*镇水库现状分析
*镇水库位于*县城以东约20公里处,1998年建成土围坝水库。2001年列入日元贷款项目,对水库进行扩建增容。扩建增容工程设计蓄水量3972万立方米,坝顶高程10.4米,防浪墙高程11.6米,设计蓄水位9.12米,坝顶宽度8.0米,坝体内外边坡均为1︰3。围坝上游坝坡采用平面槽式预制混凝土板护坡,自上而下共分3层,依次为140毫米厚c20混凝土预制板、100毫米厚粒径5~20毫米碎石垫层和复合土工膜。
*镇水库储水量为0.4亿立方米,不仅直接向当地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也是我市较大规模饮用水源地。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行政单位在水源地生态保护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探讨有效的水源地保护措施。然而在水源地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我市特殊的地质环境以及周围企业、居民等人为因素对水源地水质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2.水源地生态保护基础设施薄弱、机制不活,无法有效完成生态保护和水源地建设。
3.水源地开发产业结构单一,难以使生态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来造福当地群众。
4.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取得的生态效益尚不可观。
三、水库生态保护的意义
1.永镇水库水源地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市数十万人口的饮用水质量。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杜绝污染来源,才能保证居民能喝到生态、健康饮用水。
2.水源地生态保护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意义,既能使水源地生态环境得到最优化保护的同时,尽量争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以造福当地居民和用于水源地生态保护和建设。
3.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使广大群众、在校学生参与进来,在为家乡生态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也提高群众的环保素养。在实际行动中提升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号召更多的人投身于公益,奉献自身的力量。
4.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响应了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我市生态形象,是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的重要体现。
5.我公司对水源地进行长效保护、专项规划、合理开发,有助于减轻政府对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支出。
四、前景展望
未来五年内我公司将在*镇水库水源地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区,提高水库周围绿化带面积,绿化带5年之达60%,10年之内达100%。水库生态环境以保护为主,进行适度生态养殖,在最大化取得生态效益、水库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尽量争取经济效益来带动生态农业的发展。将取得的经济效益再投资的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之中,形成长效、稳固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使水库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双丰收。
五、生态农业资源开发规划
1.在水源地开展防风固沙、治水改土工程,加强水源地植被建设,提高绿化面积。我公司承诺,5年之内水库周围生态绿化带面积达60%,10年之内达100%。绿化带有防风固沙、涵湿蓄水的功能,有效减少周围扬尘、风沙吹入水中。2.在水源地安装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并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网。在水源地进行在线监测和定期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水质指标监测措施。在线监测设备可使水质指标得到24小时监控,在及时了解水质状况的同时更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3.我公司将建立专门水库管理站、全天候监控设施,进行水源地日常管理和维护。我公司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清淤,防止淤泥过多增加水中有机质含量,出现水中溶解氧值偏低现象。
4.我公司在水源地周围建立隔离带,防止野生动物及人为因素对水源地生态产生影响。
5.水库水质净化以水体自净为主。我公司将放养一定数量的白鲢鱼和草鱼。根据第二届“太湖放鱼节”启示,白鲢鱼和草鱼被誉为蓝藻的克星,一尾食藻鱼可消耗50公斤蓝藻。生态养鱼在取得良好生态效益的同时,也为我公司取得经济效益。
6.我公司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生命之源”水源地社会爱心公益协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家乡生态水源地保护之中来,为家乡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7.每年举办“放鱼节”活动。我公司将联手政府部门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将“放鱼节”开展为有特色、有意义的传统活动。让参与者在轻松、愉悦的活动中,提升生态环保意识和家乡生态文明的自豪感。
8.我公司承诺将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收益,再投入到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中,使水源地的生态保护能得到长效、稳固的生态效益。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九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水资源日益减少,这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威胁。而为了利用和管理这些有限的水资源,水库大坝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还是实际工作的经验,都会让人受益良多。下面,就让我们来分五段式详细谈谈我对水库大坝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吧。
第一段:建设前的调查和规划。
在水库大坝的建设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规划。在调查和规划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认真观察和分析,还包括对需要用来建设大坝的石材等材料进行的详细了解。通过调查和规划,我们能够得到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制定建设方案。
第二段:大坝的建造。
在大坝建造的过程中,大家是看到了许多的困难。从岩石的开采到钢筋的焊接,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困难也出现了。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有耐心和决心。在工作中,只要有团队合作,解决问题是不困难的。我们一定要牢记:在困难面前,我们要有没有念头,万无一失,心存坚强。
第三段:大坝的质量监管。
大坝建造完成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质量监管。只有通过过硬的质量检验和监测,才能够确保大坝的稳定和安全性。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比如无损检测、测量等等,对大坝的情况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大坝的环境改善。
水库大坝建造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建造好大坝之后我们应该注意环境的保护。我们可以利用周边的水草、树木等来保护环境,减少大坝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河道水循环系统的建设,防止因建造大坝,让水体停滞不动导致环境恶化。
第五段:大坝的经济效益。
水库大坝的建造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还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可以利用水库大坝的水源来供给城市及农业用水,并且可以提供水力发电。在建造完成大坝后,可以利用其周边的开发和建设带动当地的经济增长,促进当地的发展。
总之,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维护不仅仅是一种工作,更是一种艺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工作来提高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水库大坝建设的重要性,更加注重它的建设规范和细节处理,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以期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一
水库移民补助申请书是因为水库工程方面对于村庄城镇所造成的影响,唯有提出相关的申请,来将生活拉回正常的模样。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水库移民申请书,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下面两篇文章由资料站提供。
水库移民补助申请书一
一、概述
刘家沟村位于县城正北15公里处,幅员面积11800亩,辖四个自然庄,六个居民小组。全村260户,707口人,其中四组有300余口人。全村主要农物作是玉米、小麦等,主要经济林为苹果。耕地面积约3700亩,果园面积1200余亩,年产量60万公斤。小麦2100亩,年产量21万公斤。
由于地理位置偏远,自然条件恶劣,村里沟壑纵横,近年来天旱少雨,农田得不到及时灌溉,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外界消息比较闭塞,种养殖业相对缓慢,特别是界元至刘家沟的道路至今仍是土路,生产产品往外运送相对很困难,导致村内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难以提高。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界元自然庄是刘家沟村的一个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落,界元至刘家沟有一条土路,为了方便很多村民出行都要经过这里,大多数村民的农田都在这条路上,农副产品往外运送主要也要经过这条道路,便捷的交通条件就成为项目区群众的期盼。
界元至刘家沟本身有一条路相连,但一直是一段土路,原路基完整,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
项目建设的情况1、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初步定于xx年实施。
2、项目建设地点
圣人涧镇刘家沟村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硬化界元自然庄-刘家沟村委会道路xx米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经概算,本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硬化道路费用38万元,整修路基万元,申请移民后期扶持资金38万元,群众自筹资金万元。
五、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如果项目得以实施,可以极大的便利项目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可以有效的促进项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让项目区群众有更多的发展方式,特别是有利于群众果桃等经济作物产品的销售,顺利实现产业增收,群众脱贫致富。经测算每年可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间接经济效益20万元。
2、社会效益分析,如果项目得以实施,可以改变“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状况,具有很好的环境效应。改变了生产生活条件,群众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增加了群众收人,极大地促进农村的稳定,有很好的社会效应。
201x年x月x日
水库移民补助申请书二
尊敬的上级政府领导:
干农活、做小工。眼看头发都急白了,可是能力有限,日子还是很艰难,加上两人身体不好,经常吃药,上医院,特别是去年3、4月间我老伴在做农活时不小心摔断了腿,住院整病花了一万多元,全靠亲朋好友和邻居的帮助,才暂时渡过了难关,现在还欠下一万四千多块的债务,以致家中竟无钱买米买油盐。在这里我还要感谢镇政府和村里的领导,是他们及时关心俺,才解决了俺的柴米油盐的大问题。
虽然现在家中生活条件比较差一点,经济状况不好,但是我们并不失望,我们坚信只要肯吃苦,日子就一定会好起来的。有的移民户在新修的房子上贴对联,说什么“背井离乡妻离子散”来诋毁国家和政府的工作,我是坚决反对的。说老实话,跟以前相比,我家要不是老伴得病欠了债,日子比以前还是要好过多了的。现在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合作医疗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病有所医;听说今后农民满60岁后每月也可以拿工资,老有所养,听说澧县已经在搞,看来我们也能赶上趟了;加上我们现在还能种点水田、做点副业,一年也能收入2、3千块钱,债会慢慢还完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现在我们一家也在积极寻找生财之道,争取增加点收入,我做好农活,在附近做点劳的动的小工,挣点零花钱,老伴养两头猪,争取杀一头,卖一头。
但是最近的日子确实太紧了,真到了向了这餐想下餐的地步。,周围的人已给了不少的帮助,不好意思再张口向他们借钱。听说国家来了个好政策,可以对皂市水库的困难移民户进行一定的帮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政府,我知道国家也有国家的难处,现在一切都处在转折的节骨眼上,你们政府可能会有你们的难处,但想这点对你们来说可能并不算什么,可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线上的家庭却意义重大,它可以救活两个老人,让这个家庭喘过气来;它可以让濒临绝望、心苦身寒的一个农民家庭沐浴到共产党那温暖的阳光,从而更加显示出共产党和政府的丰功伟绩。我相信你们一定会认真考虑两位老人的请求的。
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
再一次感谢政府、感谢领导。
申请人:资料管理下载
201x年x月x日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三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四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五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鉴定材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
总结。
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七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大坝水库申请书篇十八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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