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优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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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优质21篇)
时间:2023-11-06 10:29:07     小编: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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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一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 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4)、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2、长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气瓶不得随意存放或处理,要交供应公司进行技术处理;

3、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4、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1、本厂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供应公司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安全管理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总面积约——平方米;物业类型 性物业 。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由装饰公司装修完毕并已通过聚富房地产地产公司验收的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和逃生通道、门厅、电梯、强弱电井、管道井、天花板等)的成品安全管理,由乙方看管。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电梯及电扶梯、消防设施的外表面等)的成品保护管理服务,由乙方看管。

3、地库已安装完成的电缆、上下水管道、排风管道、消防管道设备房的各种设备由乙方看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 年。自 ——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重庆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质量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直到达到甲乙标准。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员工的工作。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员工,可以要求乙方随时更换。由此产生的责任甲方可要求进行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要求所需的非管理和建筑机密的有关资料,支持乙方工作。

6、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无偿提供安全有效的取水、用电资源。

7、甲方有义务教育甲方员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服从有关管理,共同安全环境。

10、甲方允许乙方使用乙方公司的工作证件在甲方施工现场配戴使用。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制订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条文严格实施。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2、负责编制重庆国际贸易中心范围内的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4、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5、甲方管理代表对乙方工作提出异议而乙方认为不合理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的上级管理提出书面申诉。

6、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遵照甲方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保证有——人编制的安全管理队伍负责承揽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包含管理人员、轮换休假人员),在必须保证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任务前提下,乙方可以适当增减岗位人员数量。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编制表》、《主管通讯录》、《岗位责任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10、乙方有责任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安全管理需要的装备。

11、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和检查。乙方所有员工禁止在甲方公司范围内吸烟、打牌及赌博。

12、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乙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乙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甲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乙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14、乙方员工在做好安全管理服务的同时,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配合维护好重庆勾结贸易中心的整体形象。

15、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6、乙方需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手续和劳动保障手续及相关劳动保险。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目标管理分项考核标准”(各项劳动安全事故防护和清洁卫生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x日内达到的管理标准。

乙方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周向甲方呈报书面工作汇报;每月、每季度呈报书面工作总结。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安全管理费用按月计取,每月甲方应付费用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另在本协议书生效的第一个月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服装及装备费一次性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圆整)划拨到——物业管理公司账户上。

2、物业的清洁服务费由甲方按统一在每月——日前支付费用。第一笔费用于签订本合同x日内将rmb: —— 元(大写人民币:-圆整)划拨在乙方公司账户上,方式: ——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宣布或者被地方法院判定破产,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对方任何经济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需清算。

5、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拖欠乙方合同金额费用且超过15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索及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工作联系和保密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管理组织架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洽商和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派驻管理人员变更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确认相关派驻管理人员紧急联络方式。

3、甲、乙双方工作衔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全权派驻代表签署意见。

3、甲方行政管理负责人,乙方行政管理负责人,双方涉及费用往来文书、文件由总经理以上负责人签署方为有效,不涉及费用文书、文件由上述双方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肆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三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 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项目35kv变电所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力、责任和义务,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2、严格审核乙方的施工资质和乙方管理、作业人员的资格;

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协助乙方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6、对乙方进行安全目标管理并考核。

二、乙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相关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将承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

3、按国家、行业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服从甲方及监理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甲方或监理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确保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安全设施使用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方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6、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标准。

7、对使用的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全部责任,并符合建筑行业相关标准。

8、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及危险预知的教育培训;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确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批准后,甲方审查备案。

10、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1、按照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服从甲方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并负责承包区域内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处理善后事宜。

13、乙方必须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5、各种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审批并报甲方备案,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16、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分离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

17、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缴纳及管理

(2)合同履行期满,甲方将剩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

四、乙方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本协议与双方工程承包合同时效相同,工程承包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四

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用电设施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临时用电协议,来约束双方共同坚持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管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用电安全工作,预防发生预想不到的安全事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安全生产。

协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共同遵循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要求,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甲、乙双方均对各类施工人员和电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义务,杜绝一切违章行为。

3、甲、乙双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为出发点,相互采纳安全管理中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

(二)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__)提供合格、有效的a级配电箱,。

2、甲方安全管理的范围为,现场a级配电系统的用电配置,a级配电以下部分由分包单位自行按标准实施安全管理。

3、甲方严格检查标准,并有权对乙方区域一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用电区域实行断电措施,或没收不符合安全用电的设施和设备,有停电权、处罚权和责令整改权。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行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工和不听指令的维修人员给予开除或撤换职务的权利。

5、甲方具有对乙方施工区域用电设施实行工程监控、检查、验收的职责。

(三)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__)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2、乙方对临时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会同甲方对施工管辖区域内的一、二级配电的管理和维护及检修。

3、乙方对二级以下配电设施和日常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乙方自身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工作,每日检查,杜绝一切违章用电行为和违章接用电器设备、设施。

4、乙方必须从甲方安装的二级电箱内接用电源,现场一切用电设施都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都属违章行为。

5、乙方因工程需要,如增加二级配电箱和电源设施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电源点接电,不得擅自借接,否则视为违章行为。

6、乙方自备的电气组件、用电器材、漏电开关、各类闸箱、线缆、用电设施、各类手动电器工具、用具、各类中小型机械在使用前必须申报总包安全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否则视为违规。

7、乙方委派的电工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相应的技术素质。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录用。

8、乙方所有的用电设备均须达到三级控制,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漏电保护,且末级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各类线路均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各类闸箱符合“一机一闸一箱一漏”配置要求。

9、因乙方安全管理原因、安全管理失控未按上述条款执行,施工人员违章用电、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违反甲方指令及拖延安全防患整改或经确认是乙方责任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五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生产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

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六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行车纪律。

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3)、因司机违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致使执照吊扣、车辆停运或车辆损坏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爱护车辆及装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车用灭火器由司机负责管理,安全员负责月检。

6)、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7).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8).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

9).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10).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11).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12).出车时,如随车托运物品或文件,驾驶员必须对托运物品进行检查,如属违禁品,驾驶员有权拒绝,收车后应及时向委托人答复。

13).对车辆必备证件司机须在到期一个月前报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

14).驾驶员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不论节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时开机,做到呼之必应、随叫随到。

15).服从上级的临时调度。

1).自行清洗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整洁,车内不得零乱堆置杂物等。

2).检查润滑油、燃油储量,不足时添注。

3).检查电瓶液位高度和冷却水存量,不足时添注。

4).检查有无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现象。

5).随时检查轮胎表面有无伤痕,气压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仪表、灯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检查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

8).检查制动、转向机件有无松动。

9).发现车辆操作异常应立即检查维修,以免扩大损坏范围。

10).随时防范车辆及备件失窃或损坏。

11).随时注意里程数,按规定里程数更换机油、齿轮油。

12)所有车辆随车均附有车辆保养手册,应熟记详记,保持最佳车况。

13).对于按车辆尾号年检的车辆应及时安排年检。

14).检查核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手续是否到期,如到期立即续办。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七

协议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协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各自施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合同关系说明

1、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工程合同关系。

2、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 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 工程的建设单位(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中铁建设集团收取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 元,代替建设单位履行部分安全管理职责。

(二)安全责任划分原则:

1、本协议特别指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安全管理费用,对应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指:

(1)对协议单位法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入场验收;

(2)对协议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入场验收;

(3)对协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入场验收;

(4)中铁建设集团在履行上述安全管理责任时,发现协议单位在入场时不能提交的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无法证明有效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反映,即认为中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完毕。

2、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协议双方均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作为法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健全各自单位在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协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3、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确保实施;

8、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或规范、做好防护措施;

9、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其他要求。

(四)协议双方的安全责任划分约定

1、协议双方责任区划分约定

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如下的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原则:

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各自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所必须的办公、生活区间为责任区域。

2、协议双方安全责任界定的其他约定

1)协议双方应本着对参建各方负责的态度,妥善进行内部安全管理,做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自己、又不伤害别人,又不被别人伤害)。

2)协议双方中的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及双方协议约定,对另一方文明安全施工秩序造成潜在不利影响时,另一方有权对该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有权对由于该方原因造成的己方的损失,进行索赔。

3)协议双方应加强各自单位分包人员的管理,重点做好如下几点:

a.本单位的操作工人非工作原因严禁进入对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非工作原因进入对方施工区域,发生任何伤亡事故(自己被伤害或伤害别人),均由事故者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b.协议双方因施工原因需进入对方施工区域时,协议双方应协商协调,切实做好保护工人的防护措施,避免工人收到伤害。

c.协议双方应该各自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坚决杜绝损坏对方安全防护设施或破坏对方安全管理的行为,因本单位人员在对方施工区域内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承担对对方单位造成的误工等各类损失。

d.协议双方应重点关注双方工序交叉时可能会产生的对对方的不利影响,避免违章施工或违章指挥对对方产生伤害。

4)协议双方施工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或发生无法预料的意外),在对方安全责任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者所在单位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协议双方施工人员,未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或现场管理规定,而在对方安全责任区内由于对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原因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事故报告约定

1、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应首先由事故者隶属的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法人单位按程序进行汇报。

2、事故发生后,协议双方均应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和事故者的救护工作。

3、事故发生后,协议双方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处理小组的事故调查工作。

4、本协议所称伤亡事故均包括对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伤亡事故。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作为协议双方区分安全管理责任的主要依据,具备应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有和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者,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施工现场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时,本协议作为区分协议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协议未阐明的事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3、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法人单位盖章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双方任何一家单位退出本现场则本协议自动结束。

4、本合同一式四份,协议双方项目经理部、法人单位分别存放一份。

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八

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5―20xx)》,特制定xx队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xx队所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均从具有气瓶生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和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2、氧气、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设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20xx]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4、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5、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6、气瓶验收安全管理要求:气瓶验收安全管理实行“五查一登记”制度,主要检查项如下: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查气瓶出厂合格证;查气瓶有无防震圈(瓶体上至少应装有两个防震圈);查气瓶有无防护帽;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颜色统一、其他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检查合格后验收登记。(气瓶的瓶体涂色与介质请参见附表1)

7、氧气、乙炔气瓶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氧气、乙炔的检验周期为每三年检验一次)。

8、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9、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10、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日常进行气瓶运输应满足如下要求:

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气瓶必须配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5、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6、运输氧气、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7、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8、氧气、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9、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气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净。

10、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11、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1、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5、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6、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4、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6、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7、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8、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9、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10、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1、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12、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3、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14、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

15、打开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

16、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8、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

19、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0、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21、禁止用氧气、乙炔瓶充装其它气体。

2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23、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气瓶上应有状态标签(“空瓶”、“使用中”、“满瓶”标签)。

24、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5、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1、氧气、乙炔气库房属于重点防火防爆部位,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乙炔气瓶应置于专用库房储存,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

4、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6、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7、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气、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8、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9、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10、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1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并避开放射性源。

12、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13、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氧气、乙炔库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

14、氧气、乙炔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15、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16、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九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 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 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九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

气瓶存储:

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要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2、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可燃、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外。

3、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戴好瓶帽,实瓶一般应立放贮存。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阀应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过5层,妥善固定。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

6、实瓶的贮存数量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贮存量。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一

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二

1、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2、夏季防止曝晒;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3、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体瓶剩余压力应大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大于0.5~1%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气瓶立放不稳固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7、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确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1、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小车并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立直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以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杂质,并轻轻的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紧,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割)炬、氧气胶管等沾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气瓶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发在火炉和距离热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9、氧气瓶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者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0、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米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果邻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到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

使用乙炔瓶时除了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应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圈。

5、乙炔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摄氏度,防止高温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6、乙炔瓶内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压力,并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摄氏度以下的热水解冻。

8、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三

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

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训方式为: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四

1、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或混放。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合格证。运输氧气的车辆须持有危险品运输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重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氧气进行试压检验和报废更新,标志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4、氧气瓶、氧气管道设施必须有专人维修和管理,如有破损、失灵和漏气等情况应及时检修。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巡查记录。如有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正常的医疗供氧。

5、氧气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设备维修、运输等由总务科负责,吸氧部位的检查、维修由器械部负责。各病区领用的氧气瓶应各负其责,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6、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部核查确需使用报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五

为加强各类高压气瓶、易燃易爆气瓶的管理,防止储存、使用中发生以外事故,对原《高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后,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各类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瓶,液体、液化气、氧气、乙炔气、氢气、氮气等气体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库房,氢气不能和氧气存放在一起,氧气不能和乙炔气、液化气存放在一起。

2、库房电器设施、照明、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线路应穿管固定,库内不许搭接临时照明,库内照明灯不得大于60w。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取暖器及明火。

3、气瓶与气瓶库房应远离高温、明火、熔化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燃物10米以外。

4、各类冲装好的气体瓶,运到公司时要尽快搬入库内储存。入库前库管员要仔细辨认气瓶外观有无裂纹、变形、校验的钢印日期是否在使用周期内,发现瓶体变形、有裂纹的气瓶、无校验钢印日期和已超出使用日期的气瓶,拒绝收货,并将整批气瓶退回厂家更换,不准强行入库。

5、库房气瓶、瓶帽、阀、防震圈应完好齐全,采购部要建立气瓶的分类台帐,包括(防震圈、瓶帽)等附件。领用部门或个人拒绝领用无防震圈、无瓶帽或阀损坏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应有防震圈的气瓶。

6、采购部送到现场的各类气瓶,必须保证在使用周期内,并有检验的钢印日期。不准将过期或附件不齐全的气瓶、有裂纹的气瓶、变形的气瓶送到生产现场。执法人员或使用部门发现有异常的气瓶流入现场,重罚发放部门。

7、用于作业现场的氮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20瓶,如超过20瓶的必须设二级瓶库。氧气瓶、乙炔气瓶和其他气瓶,在同一维修点一次各存放1瓶,临时存放点和固定存放点一次各存放2瓶。用于生产的氧气瓶,在固定点一次可存放4瓶。理化计量室、光谱室用气一次存放1瓶。采购部送往熔铸车间的氮气瓶一次只能送20瓶,超过20瓶未设二级库房,按违章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由送料部门负全部责任。

8、瓶帽、防震圈配戴在气瓶的位置(气瓶立放)瓶颈以下250毫米处为上圈位置,瓶底面向上250毫米处为下圈位置(见气瓶防震圈位置示意图)。出库气瓶必须达到以上标准才能发出,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库管人员。

9、送到作业现场的气瓶,签收人员必须认真确认瓶帽、防震圈是否安装在规定的位置,如不检查,视为瓶帽、防震圈安装合格。在使用中,被执法人员查到瓶帽、防震圈没有按规定标准安装,考核送料部门和签收人员及使用人员。

二、使用管理。

1、使用部门发现气瓶无附件(瓶帽、防震圈)或过期气瓶、变形气瓶,应立即退回采购部更换,同时将信息通知保卫科和安技部。保卫科和安技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督促采购部与厂家联系更换。

2、现场用于生产和维修时的气瓶,必须放置在专用工装或工装车上(氧气、乙炔气分开),不允许独立或倒放在地上使用,固定使用的气瓶必须设置围栏,防止倒地。生产现场焊接时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严格按规定摆放(3-5米)。

3、使用部门严格遵守高压气瓶使用规程,在使用中严禁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严禁靠近火源。氢气、氧气及其它可燃、易燃气体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不准与乙炔瓶并放。

4、使用气瓶时,不得将气瓶内气体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留有0-0.29mpa(2-3kg/cm2)的剩余压力。

5、各种气瓶本体、气嘴附近,严禁粘污各种油脂。更不准将气瓶放置在盛有油的油盆或油池内,如果粘有油污不得私自处理,应报告本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组织有经验的工人或技术员,对粘有油污的气瓶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自己部门不能处理的,应交回采购部处理。

6、车间、部门使用的各类气瓶不准存放在有火源的地方或直接靠近有火和热源,不准在露天爆晒,移动气瓶不准在地面滚动。搬运、上下气瓶要轻拿轻放,严格禁止直接从车上往地上推。

7、领用部门人员发现气瓶瓶帽、防震圈安装位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拒绝领用。如作业人员执意要领,又未将防震圈安装在规定的.位置,按违章作业处罚。

8、使用时,应先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不动作、不灵敏等现象不能使用。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9、确因场地限制或工作需要,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岗位的金属板上交叉使用时,应在瓶底垫上绝缘物(厚度30-50mm),固定后方可使用,禁止裸瓶放在焊接的金属板上使用。

10、使用乙炔瓶时,瓶身立放时必须固定,切勿倒置,卧放。必须配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温不得超过30℃-40℃。

11、瓶阀或减压器如有冻结现象,只能用热水或水蒸气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金属器具敲打瓶阀,更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12、安装减压器前,要略打开气瓶阀门,吹出污物、防止灰尘和水份带入减压器,气瓶嘴开启时不能朝着人体方向。减压器出口与气体橡皮管接头处,必须用退火铁丝拧紧或用扎头扎紧。

13、检查减压器调节螺丝钉是否松开,只能在松开状态,方可开气瓶阀门,打开瓶阀动作要缓慢,防止气体损坏减压器及压力表,减压器不得粘有油污。

14、气瓶运输,禁止使用起重设备(电磁吸盘)及其它吊具吊运或叉车直接叉运气瓶,储存过程中必须戴有瓶帽和防震圈。

15、气瓶使用后应将上次领用的空瓶,按规定及时全数交送到采购部库房,由采购部库管员进行查验、清点。未及时全部归还空瓶者,库管员拒绝发放气瓶。采购部要及时收回生产现场使用完毕的空瓶。

16、气瓶归还时不得有损坏,气瓶瓶帽、防震圈、不得有丢失和破损。各部门使用后的气瓶归还时,如造成瓶帽、防震圈遗失、损坏,按原价赔偿(瓶帽20元/个、防震圈10元/个)。

17、气瓶送往生产现场时,必须使用专用工装或专用转运小车,要在转运小车上采取防震措施后,再运到生产现场,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专用工装每次转运数量为10瓶,专用转运小车每次转运数量为2瓶,并将气瓶固定后再转运。

18、其它岗位使用气瓶需转运气瓶时,应有固定的工装,并按每次的规定数量转运(每次按需用量运送),不准超量送到作业现场存放。

19、各使用单位在领用、运输和存放气瓶过程中,运输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震装置,搬运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抛掷、滚滑,同时注意不要将瓶阀对准人身体,气瓶帽要拧紧。

20、不同性质的气瓶不能混装,装运气瓶的车上不准装有其它物品,特别对石油类物品和易燃物品,要严格分开装运。

三、考核。

2、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后果者,按公司规定另行处理。

3、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oo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高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五、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保卫科。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六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合格标示。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放置,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七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4)、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2、长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气瓶不得随意存放或处理,要交供应公司进行技术处理;

3、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4、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1、本厂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供应公司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十九

2、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禁止敲击,碰撞。

4.2.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3.1.5.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1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二十

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氧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2、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2、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3、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1、本车间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车间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太原第一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篇二十一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 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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