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收申请书(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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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收申请书(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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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此致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三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生产____________的企业,生产销售的____________产品符合“财税[20xx]9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四

xx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8日,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五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xx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六

西安市***国税***所:

您好!

我单位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税号:6101977835**,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44栋楼1单元10203室,法人:***,公司主营业务以广场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园林建筑工程施工为主,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22日。

我公司20xx年营业收入258万,缴纳流转税计87976元(见后附发票及完税凭证),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xx年因经营状况不佳,企业未能承揽到工程项目,无营业收入,被贵所变更为核定征收;20xx年随企业转变经营思路,积极走向市场,我公司已中标或即将施工的在建项目有2-3个,预计20xx年将有较多营业收入;同时我公司为了规范财务核算,财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已经配齐,账务核算体系完整,并且应用了财务软件核算。

综合上述情况,我公司已经基本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现向贵所申请变更征收方式,将我公司原来认定的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

恳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西安秀*****工程有限公司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七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xx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敬礼!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八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某某公司(纳税人编码:),位于:(地址)。主要经营范围:.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有些费用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造成费用成本不能准确核算。现向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请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九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

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哪些纳税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所有在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

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同时,因营改增后,所有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

问3: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若存在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也可从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

问1: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13年我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达成合作内容,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将由国税部门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2:代开发票时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前期试点的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核定征收率为1.5%,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特点,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适用1.5%和1.2%的征收率,对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将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三是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问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代征范围?

代开发票代征个税将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4: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已在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问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然而,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体户及个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从事建筑业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零散个人从建筑业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地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此次政策出台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

相关阅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

一、纳税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漏填,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一)“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中注明的内容填写。

(二)“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三)“所属行业”应由纳税人根据其主营项目收入按《应税所得率表》中列明的行业填写(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其他企业)。企业经营多业并且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行业,其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全部收入的.30%;企业经营多业但各经营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或各经营项目能单独核算但主营项目的经营收入低于全部收入30%的,由纳税人根据各经营项目从高确定适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各项收入中最高的收入。

(四)“上年收入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收入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销售(营业)收入做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五)“上年成本费用总额”按纳税人上年核算出的成本费用总额填写。上年实际营业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成本费用额做为年成本费用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和新办企业视同上年无收入,填“无”。

(六)“上年征收方式”按纳税人上年实行的征收方式填写,分别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新办企业此栏填“无”。

三、鉴定内容的填写:

(一)“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能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的,填“能”;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填“不能”。

(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栏的填写:

纳税人能做到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能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做到真实、合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求的,填“能”;对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合法,相关凭证残缺不全,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完备,计量、计价不准确,不进行纳税调整的,填“不能”。

(三)“账簿设置情况”栏的填写:

对账簿的设置情况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能”;对没能按规定建立账簿或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能”。

(四)“账簿、凭证保存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填“能”;对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能”。

(五)“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栏的填写:

对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能”;对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填“不能”。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一

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xx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二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三

尊敬的税局领导:

您们好!

我是红河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中的会计,由于我公司才刚刚成立,会计账薄不健全,许多资料残缺,不能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只能实行核定征收,希望税局领导能体谅我们的处境,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公司运营以后,公司发展进入正轨,会计账薄健全,公司资料完善,我们再遵循领导的指示,采取合理合规的税收征收模式。

请求税局领导批准我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四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饮食业。

娱乐业。

其他行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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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

aa,男,a族,a年a月a日出生,

住址:aa,电话:aa 。

被申请人:

aa区人民政府, 地址:aa,

法定代表人:aa,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a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的“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设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谋利。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原有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土地的理由。

二、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有公开。《a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极少被征收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收人没有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被征收人也没有对补偿方案发表意见。

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违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a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a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a区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小高层)和2.6万元/m2(多层);2015年12月14日,a区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对这些实例征收人视而不见,却要以12000元/m2的价格对被征收人补偿,这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补偿价只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协商确定。

五、房屋评估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一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不同房龄、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a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项目招商公告》。

2、《a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a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a公务员小区a号楼a单元a户的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a公务员小区a号楼a户、a号楼a单元a户的房屋出租广告。

5、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一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报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问题补充:市北区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书,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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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附件: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追问: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六

__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__年8月8日,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个人征收申请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管理组组长负责辖区内核定征收工作的计划,实施和征管。核定征收的对象原则上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期间,特殊情况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条:各管理组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月,应开展对辖区内双定业户的税源册籍,按照“执行政策、应收尽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辖区内整体税源和税负标准,以组为单位,管理组长初审签字后,将册籍资料和定税清册报送分局综合组,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分局长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第五条:各管理组和征管人员所辖业户核定税负应与册籍税源基本符合,并确保每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与核定数额相等,与上报的征缴月报表的数额相同,对核定业户要有分行业的重点税源调查、核定依据,并实行重点监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各管理组必须上报分局综合组认定并备案,时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重点业户由分局统一组织年度纳税结算。

第六条:纳入核定征收的业户,在税负核定标准上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业户的经营状况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执行,但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禁止一刀切,一个纳税年度需调整核定税负的.,必须向分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局领导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管理组一律不得随意调整税负税额标准。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各管理组年度核定征收工作的督办检查,每个纳税年度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随机调查,确保分局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准确性和管理稳定性,综合组的检查督办工作应予开始前向分局提出书面实施意见,经分局长批准后执行,检查结束后应做出调查报告报分局领导,各管理组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督办工作,禁止各自为政,自行其是。

第八条:各专管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常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履行,不得推诿塞责,渎职违纪,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分局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0日起执行。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8370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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