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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一
根据《_________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4.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有关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5.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自己求职情况;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1.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2.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5.两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6.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7.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二
为了加强商场的装修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商场及商户展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协议书。
二、商户装修严格按照商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装修申请,必须服从商场物业部相关职能部门对商户整个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及工程质量管理。
四、商户申报的总用电容量如大于商场所提供的用电容量,则相关增容费用由商户承担。
五、现场施工临时用电严格按照商场临时用电管理规范流程进行;。
六、装修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商场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进行。
七、商户装修电工进场须知:
3、商户装修各类灯箱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固定式灯箱应安装活动检修口;。
4、其他未写规定按商场《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执行,由本商场电工监督实施。
八、安全须知:
1、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国家认可的防火、环保型材料;。
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批准的用电器具,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
4、装修人员严禁在场地内吸烟,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并对情节严重者驱逐出场,禁止当事人再参与装修。
九、商场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场地地面应保持清洁,装修垃圾及时清理;。
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装修现场入口位置,一份商场物业部备案存档。
商户装修负责人签字:
物业部签字: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三
申请安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安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作为____二期商住小区必须的水电气配套,经四川____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梓潼分公司与乙方的友好商谈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安装天然气。安装地点:____文峰街____二期商住楼。
二、由乙方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规范》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根据该规范验收合格后通气。
三、产权划分:从表箱前接管点起的管道、调压器、计量等设施属甲方产权(从中压接管点至表箱前接管点的产权用户共享),由甲方管理。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护、检修、重建、改建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乙双方约定安装工程费用的方式施工,如无特殊约定,甲方不得阻挠乙方继续施工和在其管线上发展用户,如甲方阻挠乙方施工和发展用户,协议签订时的约定金额即为废止,甲方应补交实际工程预算和约定安装费的差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五、乙方保证安全、平稳、不间断的为甲方供气(因检修、出现突发事故等情况除外)。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总表每两年必须强制检验,分户表可随时送检,但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必须强制更换。
七、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迁移室内燃气设施,否则将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管沟开挖和回填等土建由甲方承担,管道经过地方的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承担,在安装过程中遇阻挠使工程不能继续开展时,乙方可停止施工,且不退还甲方所缴纳的安装款。
九、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为其安装的调压器、计量器等燃气设施位置交通通畅,便于乙方将来的检修,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将来无法进行安全检查、检修和抄表,乙方有权停止供气,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推荐的燃气产品,安装燃气用具必须遵照相关安全规定,使用中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将装有用气设施、供气管道经过的房间改为卧室,严禁在卫生间、卧室等密闭房间内安装和使用燃气用具。
十一、管道设计使用期限为10年。根据国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下燃气管道上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如果甲方违反相关法规,造成对燃气管道的占压或损坏,乙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安装结束后分别由用气户与乙方另行签订《燃气安装工程验收登记表》和《供用气协议书》。
十三、根据乙方目前的包干安装收费标准,乙方同意在小区内的所有管道由乙方建设,同时双方同意生活用气户在小区管道及燃气设施由乙方建设的前提下,同意安装乔松智能表3900元/户。本期工程共290户,以最终实际的安装数进行决算为准。户内安装费用计1131000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壹仟圆整)。
十四、____二期庭院管道建设及调压设施共计费用为75544元,乙方同意免除甲方此项费用,不予收取。
十五、工程总计费用为:1131000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壹仟圆整)。由甲方向乙方预支付工程款70%计人民币:791700元,乙方即进场施工,安装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整体交验,综合交验后(即点火通气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余款。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承办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____年12月21日20____年12月21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学校食堂的管理,保障师生餐饮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海珠区______学校(以下称甲方)食堂聘请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乙方)管理,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制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食堂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学校食堂的合格牌照,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必须具备管理学校食堂的合格资质(提供合格资质复印件)。食堂从业人员的聘任、福利待遇及具体运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该按照双方制定的收费标准遵循"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保本经营"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学校指派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二、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限。
1、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委托期即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食堂交付乙方使用。协议期满不再续约时,乙方应在委托期满之日起3日内将该食堂及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条件地交回给甲方。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业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
2、甲方在协议期满后应缴清服务期的应付费用。
三、双方责任和权利甲方责任:
1、提供符合防疫部门要求的场地、设施用品,并做好物品交接手续;(附物品清单)。
2、协助乙方为学校食堂按照防疫部门要求定时参加年检,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合格证照。
3、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遵守《海珠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4、定期对厨房管理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根据本校情况与乙方制定师、生伙食收费标准,按时代乙方收取师生伙食费,经区财政规定程序后及时交付给乙方,保证食堂的日常运作。
甲方权利:
1、有权了解或检查乙方的收支情况、每周菜谱、管理流程,有权对出品质量提出意见,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整改。
2、有权检查乙方派出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有权对乙方派出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3、有权监控厨房的各项开支,对不恰当的开支提出意见,并要求尽快改进。
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规范经营,服从甲方及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师生集体食堂卫生要求》、《海珠区教育系统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对食堂进行科学管理,搞好师生的膳食工作。
2、必须聘任持有健康合格证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及管理。
3、负责食堂运作费用包括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及人事管理等费用。如厨房员工服务水平或服务态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时,必须给予撤换,所发生的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
4、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及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每月收支情况、每周菜谱、生产管理流程等资料,因违反制度及食品卫生造成的事故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5、负责食品的采购、审验、加工、留样和供应,负责厨房烹饪设备用品的保管、维修,食品的采购必须达到防疫部门的要求,并做好索证、登记留案。
6、负责合作期间厨房设备易耗品的更新,场地卫生,四害防治、防盗防火等工作。
7、在不提高师生伙食收费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师生伙食水平。
8、乙方每月按时把实际使用的水电费(实际水电指厨房生产制作用水、用电,师生餐厅与周边的水电除外)交给甲方。
乙方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场地、基本设备和证照;。
2、有权对甲方违反协议的做法提出意见,并要求甲方及时改正;。
3、协议期满时,按物品清单如数交回给甲方,如有损失照样配齐,在甲方需签订新协议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四、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解除原则上甲、乙双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解除协议时,双方要进行财物的交接和清点。出现以下事项可解除协议或需支持违约金:
1、因甲方食堂不能通过防疫部门的年检,责任在于甲方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因乙方管理不善,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向教育服务中心报告,收到两次这样的情况反映,一经查实,立即停止乙方推荐资格。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师生不能按时进餐,乙方应负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提供不合格食品导致甲方师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乙方食品被食品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主动为甲方消除负面影响;甲方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该食堂及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条件地交回给甲方。
4、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破坏不能继续合作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责任。
5、协议到期,双方不再续约,协议自行终止。
6、若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未按期将该食堂及所有设施设备完整移交甲方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移交之日止,按照每日贰仟元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五、通知。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落款处的地址为双方约定通讯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或文书均视为已经送达。若出现拒收的,则视为该通知或文书已经送达。
六、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五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签约人: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xx年x月xx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六
甲方:乙方:丙方:
为加强“__”品牌的终端形象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及业绩增长,公司对优秀店铺进行扶持。三方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
2、保证金:丙方需向甲方交纳1.5万元经营保证金,两年后无违约不计息返还。
第二条:违约责任。
1、丙方店铺实际位置必须与《装修申请表》、装修前图片注明位置相符,如有不符,甲方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丙方店铺必须执行协议第一条第5款规定,并且甲方品牌的陈列量必须达到总量的60%以上,如不达标,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支持并没收保证金。
3、甲乙双方必须维护丙方的经销权利益,在同一区域不得发展第二家经销商(非正常渠道进货除外),如有违约,赔偿丙方已投入的损失。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七
甲方(全称):(业主大会)。
乙方(全称):(物业企业)。
为保证小区房屋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具体约定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与编号为《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同。
二、双方的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1保证委托乙方组织实施的工程,已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或业主大会通过,或者属《业主公约》中约定由乙方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
1.2除声明保留的权利外,授予乙方组织实施该工程必需的权利,并根据需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1.3定期听取乙方对工程实施管理情况和本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并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4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和造价审核工作,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具体职责,以甲方与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职责,如与工程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发生重叠,相应职责的责任主体,由甲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1.5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项。
1.6对因自身过错给乙方、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按本工程决算总造价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2、乙方的职责。
2.1确认甲方委托组织实施的工程,已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或业主大会通过,或者属《业主公约》中约定可由乙方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
2.2按照甲方的委托,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有关前期准备;工程实施过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等。
2.3在开工前,收集、整理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包括查勘设计要求在内的各种实施工程所需的资料。
2.4配合施工承包单位,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和周围邻里关系,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2.5定期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情况的报告,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质量和进度、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有关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做出解释和整改。
2.6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实施及管理情况,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2.7确认施工单位的工作,复查、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和付款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时将甲方拨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当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2.8代表甲方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索赔;处理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小区或居民财产损失和投诉事项的行为:包括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工、调整施工方案或赔偿损失等。
2.9对因自身过错给甲方、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0如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第种方法解决:
(1)提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工作完成。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x年xx月xx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1、甲方使用区域为座单元,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此面积与甲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所提及建筑面积为同一面积)。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与(租赁协议书)签约同时与乙方签订(创业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以外空调使用费等在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0.5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个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及物业费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物业费)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3、物业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并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退还给甲方(不包含利息)。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扣除相应损失费或违约金,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物业费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费或违约金,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在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自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须立即将物业费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
4、物业费为每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户: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1)自用电费(1.0元/度)。
(2)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4)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详见空调加时收费标准)。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c、1000平方米以下按:每天(8小时)1200元收费。
d、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8:30分-17:30分。
(5)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
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甲方置于该房产内财产的相关保险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或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8、如果甲方对使用单元进行装修,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1、甲方有义务保持楼内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货物或杂物。如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书面警告2小时内不予清理,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清理,并向甲方征收清除费。如甲方拒付清理费,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乙方批准后,按乙方批准的物品存放地点和存放期限统一存放。
12、甲方不得在楼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入住时对房屋有装修要求,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退出房屋时,装修应保持完好,不得破坏或拆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和收费标准、违约处理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日常管理运伯,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有权检查、视察大厦。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乙方负责大厦的保卫、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授权人:授权人: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九
甲方:
乙方:
乙方租赁承包经营甲方____生产线、生产场地及附属设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三)每半年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或经营许可。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的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场所、设备的结构、用途或功能。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经济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组织依法行使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承租、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六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置、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乙方的生产经营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给自身、甲方以及周边相关方带来的损害、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
(十一)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改正的。或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租赁承包协议》。
乙方在租赁承包的甲方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十
(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排污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旗、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类。
《排污许可证》适用于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适用于试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名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领。
第八条新建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阶段的,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试生产的,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因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在限期治理期间,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结束通过环保验收的,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核发。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经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可以再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延续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排污单位每年2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一)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排污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公布施行的《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十一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安全管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资质证书号码: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期:
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自20xx年x月x日起至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人员撤离现场时止。
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各自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安全技术总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无证人员上岗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负责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等)。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由乙方自备的,甲方应对乙方采购的防护用品的材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安全防护所需材料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提供。
负责各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包括乙方自带机具)和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停工整改。
按照规定,负责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负责协调同一施工现场多个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单位等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人员进场,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填报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教育培训情况等;严禁雇佣童工、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的作业人员及身份不明的人员(如违法犯罪人员)。
施工、操作人员在施工前,必须接受入场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严禁安排上岗操作。
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操作人员入场前、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避险措施,并督促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指定班组义务安全监督员,督促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定期向甲方报送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对在西安地区施工的项目,劳务分包人负责组织自有人员参加西安市建委的安全培训,并办理《西安市建设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施工现场义务安全监督员制度,每15名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义务安全监督员,并经西安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和统一制作的安全帽、袖章。
落实甲方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针对分项工程和作业环境实际,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指导、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安排操作人员带病上岗和连续加班。
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胶鞋等)和劳动防护用品(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自备),督促施工、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向甲方申报自带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并负责安全使用,严禁机具“带病”运转。
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力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
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做好所使用的职工宿舍、食堂的安全管理,宿舍、食堂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自接设电热水器、电炉、自制电热毯、电风扇等;不得私自容留外来人员住宿;不得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或半成品,不得供应变质食品。
接受甲方比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负责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如架子工、木工等)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对本单位施工、操作人员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突发疾病死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协议书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同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十二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一条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申请与核发。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条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排污许可的管理服务指南和相关配套文件。管理服务指南应当列明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管理协议书篇十三
学生姓名:学号:
为了确保学生安全,明确学生安全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现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协议:
1、班主任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饮食卫生、交通、活动、用电、消防等方面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2、科任老师要协助班主任抓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值班老师要按学校要求做好各时段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3、寄宿生大星期时,自行接送的家长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做好孩子接送,并办好交接的相关手续,确保寄宿学生上学、回家的安全。
4、子女有突发性疾病或其他隐疾的,家长要告知班主任。
5、寄宿生回家返校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走反道,不在马路上嬉闹,不追车不爬车,一律走人行横道线,一律靠右行走,当过三(四)岔路口时要左右看看、前后望望,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方可前行。
6、学校负责接送的寄宿学生,家长要按学校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送,接送的老师要按学校要求安全地把寄宿生交给监护人或接回学校。
7、在自愿原则下家长应每年主动为子女办理学生安全保险手续,切不可因小失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自已不慎或违反学校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自身负责。
8、家长对子女应履行监护责任,凡是家长未尽责所造成后果,概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班主任和学生家长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班主任:学生家长: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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