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监理合同(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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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监理合同(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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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订约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到合同的商业交易,风险评估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合同写作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编写合同有所启发。

epc监理合同篇一

本协议书由(下称“业主”)为一方,与下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以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本监理合同中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a)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b)中标通知书;。

(d)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果有);。

(e)合同通用条款;。

(f)监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果有);。

(g)技术建议书(不含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部分)和财务建议书;。

(h)投标书副表;。

(i)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果有);。

(j)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白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优先者为准。

4、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5、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6、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7、本协议书在监理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同时监理费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全部结清后,本协议书自然失效。

8、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pc监理合同篇二

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一致补充协议条款,双方遵照执行,监理补充合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

2、乙方须对隐蔽工程及现场施工进度拍摄照片存档,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岗,并拍摄照片记录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情况,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关键部位工序必经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报监理周报和周例会纪要,每月25日之前上报监理月报,报表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漏报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工序检查并签字,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抽查,发现一处(一次)漏检或补签,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迅速抄报甲方。如甲方现场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而乙方没有对该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发现一项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监理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一处(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监理工程师应对图纸达到熟知程度,甲方将不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图纸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人定岗,若需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书面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换人。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调整,并且在乙方调整人员期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0、乙方应按照优良工程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管理。11、监理范围:工程规划图中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变更、延长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监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3、经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按照施工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暂列金税金后的1%计取,取费为元(大写:)。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形成事实质量隐患或后期质量事故,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确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按本协议总价款的2%执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将监理业务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协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6.1.5在监理期间,若乙方监理水平低劣,未达到或完成监理目标及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合同范本《监理补充合同》。

16.1.6乙方负责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工程并组织三方验收。

16.1.7乙方负责对施工档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负责将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周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周五向甲方提报,同时乙方负责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报。

16.1.9乙方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协助甲方进行现场管理,协助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变更进行审定。及时提供材料质量样式、对进场关键材料样式、型号封样。

16.1.10乙方必须组织安排投标文件内列明的监理组织机构内的监理人员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乙方对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同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理资料的备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协议总价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协议的违约金及各种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并承担资料不全的连带责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16.2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6.2.1如涉及设计变更时,甲方应按原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变更。

16.2.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内业及外业工作,督促施工计划的实施。

16.2.3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相关人员召开日、周、月的工程协调会议。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对施工单位的合理处罚。16.2.5乙方对施工方提报的工作量签证与技术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再确认,必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之间为优良、80-90分之间为合格、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优秀当月奖励10000元、优良当月奖励3000-5000元、合格不奖励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18、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19、乙方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以及乙方投标文件各项内容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共6页,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epc监理合同篇三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epc监理合同篇四

本协议书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乙方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乙方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epc监理合同篇五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3.委托监理期限:

4.总费用为:万元。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订本合同书。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

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pc监理合同篇六

本合同书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epc监理合同篇七

本合同书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xx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epc监理合同篇八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2、监理工作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事项所需要制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约定,都是以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文件。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一切文件。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1、发包方在委托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3、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为监理方所需要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写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监理方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7、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需发包方决策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签署人是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签署人是监理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全部通知以及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原则、合同目、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pc监理合同篇九

业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名称:**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合同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1、业主的义务。

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业主的权利。

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有关单位的监理承诺书。

epc监理合同篇十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签订须知: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epc监理合同篇十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pc监理合同篇十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13.2.3施工变更范围。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3.2.5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

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14.3.3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14.9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1.2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

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

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

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

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

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

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

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

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epc监理合同篇十三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授权代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

epc监理合同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及地点:

2、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1)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变电站站址范围内的基础及电缆沟开挖、基础混凝土的浇筑、道路平整、站内绿化工作。

(2)变电站建筑工程:主控楼、高压配电间、办公楼等主要建筑物的土建工作及装饰工作;变电站围墙、大门的土建工作。

(3)变电站辅助设施工程:全站照明、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防雷接地等辅助设施建筑及安装工作。

(4)变电站安装工程:变电站主辅设备的安装、设备交接试验、单体调试、系统调试。

(5)线路工程:至送电线路架设;全线基杆塔组装及附件安装;全线基杆塔基础开挖及浇筑;杆塔接地;线路参数测试等工作。(线路全长公里)。

(6)通信工程至光纤通信线路架设工程。(线路全长公里)。

(7)系统试运行。

(8)用于工程实体的设备、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的采购。

以上工程内容的细项最终以甲方审定的概算书或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条目为准。

3、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总承包。

4、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整。(项目建设所需的备品备件购置、管理车辆购置、工器具办公生产生活家具购置以及甲方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用等均未包含在此合同价格内。)。

5、工程质量要求:单位工程合格率100%,整体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6、工程工期要求: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工期天。

7、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本合同包括:(1)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

10、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pc监理合同篇十五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

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

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

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

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

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

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

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

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

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

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

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

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

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5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作为合同附件。

1.7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监理人。

2.3.1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2.4安全保证。

2.4.1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2.4.3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

程的委托合同(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

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3.8分包。

3.3.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采购进度计划。

4.3.2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

说明,分别如下: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

(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

和时间: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施工。

7.1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

告期: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

和参检方的约定:

7.8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或选)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不选择的。

用笔划掉)。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1责任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6)其他义务和工作:10.1.2承包人的义务。

(2)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7)其他义务和工作: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天、周、月、年)。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10.7考核验收证书。

10.7.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本合同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13.5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段)。

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支付保函。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14.2.3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

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14.3.3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4.4.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

14.5质量保修金额。

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争议和裁决。

16.3.1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

第17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epc监理合同篇十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五、协议附件:

2、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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