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应该不仅反映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还要体现团队的合作与协调。在总结中,要客观地评价自己的表现,不夸大也不掩饰。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成功案例,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我社区认真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信访维稳工作,做好信访日常工作,现就全年开展信访维稳工作情景总结如下:
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心声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社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整防结合,预访为主”的工作方针,进取构建信访稳定工作体系。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推动信访工作;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礼貌的耒阳做出新的贡献。我局强化宣传,深化认识,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信访会议、文件、政策精神和相关规定,促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全体干部职工一致认为,加强信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群众情绪、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的需要。
为确保信访维稳工作顺利开展,我社区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信访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施德胜同志具体负责,所需办公经费由财务室给予保障。领导小组在坚持实行首问职责制的同时,坚决做到将信访反映的矛盾如实上报局领导、给予耐心解释,做到有据可查,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情景复杂的信访问题按程序逐级上报,进取采取措施应对,有序解决,千方百计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本部门。
对于各种信访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以说服教育为主,其他措施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做法是:一是切合实际,做到公平公正。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信访对象意见,能够做到秉公办事,力求做到公平公正,防止因办事不公、态度生硬引发纠纷和上访问题发生。二是加强学习,熟悉业务,不断提高解决信访工作的实践本事,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摸清底子,做到心中有数,从源头上为信访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二
为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稳定,我社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亲切关怀及街道和综治办的亲临指导下,以创建平安社区为契机,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凝聚人心、增强信心的好事来做。
年初我们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加强领导,全面发动;加大措施,健全网络;加强宣传,家喻户晓三项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社会治安积极因素,以群防群治队伍为骨干,以建立平安网络为手段,以提升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创建平安社区,形成了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将强化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作为抓手,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辖区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刑释劳教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建立了奖励机制,对有功人员及时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同时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与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组长、楼栋长及辖区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了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设立了“第一时间情报站”,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体系。
做到了机构人员、职责、办公场所“四落实”,工作得力,作用明显;建立了矛盾调解、纠纷排查、普法教育、社会帮教、义务巡逻等五个工作机构,五套工作力量作用发挥良好。
社区积极与派出所配合,采取私营业主扶助、居民捐助、社区补助的“土办法”,联手打造新建综治工作亮点——全日制义务值班巡逻队。义务巡逻队在社区民警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群众控制犯罪、6月份又为其申报了低保救助,在解决了其基本生活问题后,随时与他交心,掌握他的思想动态,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他很受感动并表示“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为社区多做点好事,报答关心和支持我的人”。
通过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增强了社区与居民群众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社区综治维稳工作明显得到了好转。
总之综治维稳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且不可忽视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我们将对照各级领导所设下的责任目标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及综治办的正确领导以及社区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将会使我社区的社会治安日趋稳定,居民都在安居乐业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三
信访、维稳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增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社区“两委会”始终把社区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认为只有社区和谐稳定才能更好的促进社区全方面顺利发展,今年我社区信访、稳定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社区两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信访、维稳工作是一个单位维护稳定的基础,我社区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信访纳入社区重要工作议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社区“两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年初成立了以社区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的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区两委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形成了高效、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为了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更快更直接的为居民群众处理事情,社区今年特别安排社区所有两委会成员轮流值日,更直接、更快捷的面对面位居民群众解决问题,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好评。
(三)、加强社区人员的信访知识培训,完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抓好信访接待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开展好信访、稳定工作的关键,今年我社区经常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了接访人员的处理案件能力。我不仅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业务能力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态度上不去,也会给工作带来很多麻烦,所以我一直要求接访人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正直的态度,对待任务来访人员一律一致,坚决杜绝由于接访人员态度问题给整个工作带来的影响,为了更加好的完成工作,我们还严格执行问责制度,谁接访的案件,谁负责到底,由于自身原因出现了问题严格追究案件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措施,把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今年3月和7、10月,社区8组、10组都面临拆迁工作,尤其是10月初明月10组居民住房安置工作,在工作中牵扯着很多稳定问题,怎样完成好拆迁和安置工作,社区两委会班子通过认真仔细的研究,前后经过了无数会议,最后讨论出工作方案,社区两委会班子所有成员和三个支部书记分组,到每户人家里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针对各户的实际问题所在,对症下药一一进行分析,为每户人制定出安置方案,使明月锦苑的安置工作得到了顺利完成。今年8月由于过渡费迟迟没有拿到,引起明月1、2、3、6、9、10六个小组的居民要到区政府集体上访,社区第一。
时间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向街道信访部门反映,然后一方面做好居民群众的解释共作,一方面研究解决方案,最后经过与居民群众商议后,决定由社区信访代理员带领6个小组其中4个比较严重的小组组长一行5人到区政府进行反映,通过反映后区有关领导作出了答复,在15日内解决此事,社区居民情绪得到了控制,杜绝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今年我社区的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是我们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这是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学习不够,工作缺乏新意识,没有形成一定的特色造成的。今后,将加大学习力度,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社区信访工作水平。
为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稳定,我社区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亲切关怀及街道和综治办的亲临指导下,以创建平安社区为契机,把综治维稳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凝聚人心、增强信心的好事来做。
年初我们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加强领导,全面发动;加大措施,健全网络;加强宣传,家喻户晓三项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社会治安积极因素,以群防群治队伍为骨干,以建立平安网络为手段,以提升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创建平安社区,形成了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将强化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作为抓手,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辖区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刑释劳教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建立了奖励机制,对有功人员及时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同时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与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组长、楼栋长及辖区单位负责人层层签订了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设立了“第一时间情报站”,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体系。
做到了机构人员、职责、办公场所“四落实”,工作得力,作用明显;建立了矛盾调解、纠纷排查、普法教育、社会帮教、义务巡逻等五个工作机构,五套工作力量作用发挥良好。
社区积极与派出所配合,采取私营业主扶助、居民捐助、社区补助的“土办法”,联手打造新建综治工作亮点——全日制义务值班巡逻队。义务巡逻队在社区民警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群众控制犯罪、6月份又为其申报了低保救助,在解决了其基本生活问题后,随时与他交心,掌握他的.思想动态,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他很受感动并表示“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为社区多做点好事,报答关心和支持我的人”。
通过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增强了社区与居民群众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社区综治维稳工作明显得到了好转。
总之综治维稳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且不可忽视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我们将对照各级领导所设下的责任目标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及综治办的正确领导以及社区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将会使我社区的社会治安日趋稳定,居民都在安居乐业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四
静心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始终把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自觉抓学习、强素质。坚持学习国家领导人系列讲话,学习十九大精神,在思想政治上,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在学中思、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用实际行动争做干事先锋,个人的学习能力和政治素养有了明显提高。
信访工作是属于群众性工作,这里面涉及百姓切身利益问题特别多。如何维护群众利益,处理和解决各种错误复杂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我们工作中所面临的严峻课题。所以在工作中热情接待来访的每一个群众。对来访群众热情细致,不厌其烦地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将问题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对一些热点难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等问题,则及时立案呈报相关领导,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另外信访系统的操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做到照期照规办理,不遗不漏,20xx年共接收51件上级交办案件,办结45起,6起正在办理中,乡自立案件6件已全部办结。同时完成了网上信访系统二期上线后,新老系统交接工作,及新系统信访案件办理的操作工作等。
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过去的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不足,自身思想政治素质还需进一步强化,自身业务能力还需进—步提升,民政工作任务繁重,还需进一步落实补短在来年的工作中,我会积极发现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竭力补短,积极创新,让自身工作更出色。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五
我村共有人口4624人,1215户,11个村民小组,分布在4个自然村。近几年本村经济发展迅速,外来流动人口相对增多。今年来,我村认真按照上级部署,牢固树立抓稳定,促发展的思想,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紧紧围绕平安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治安状况保持了平稳的态势。现将我村级综治平安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自年初与党委,政府签订综治责任书后,村党支部、村民委根据上坂村的实际,层层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村民小组长签订综治责任书,通过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综治职责,任务层层落实到位,分解到各责任区,使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我村结合村情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综治宣传发动活动,让群众携手共搭防护网,共创平安家园。发动老协,共创平安。利用村老协会的力量,在全村范围内开展“发挥夕阳余热,共创平安螺阳“活动,组织村老协会发挥余热,集中开展宣传、引导,切实把综治工作宣传到各户,使综治工作深入民心并形成活动高潮,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于今年9月份“开展群防群治,共创平安家园”、“螺阳镇综治平安建设”为主题的文艺演出,发放镇综治办制作综治平安建设宣传折扇、宣传单、雨伞和纸杯,分发至各群众家中提升群众对综治平安建设的认知度。
理。本维稳分中心由工作片副片长和驻片民警共同来管理协调督促各联巡队伍,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面巡逻管控,进一步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加大配合对辖区“两违”拆除的力度,营造高压打击态势,为我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治保调解受理各种民事治安、交通事故、经济理赔。
等案件12起,其中邻里之间为卫生、排污纠纷4起;治安打架伤害2起;宅基地买卖及债权债务纠纷2起;交通事故理赔2起;精神病患者砸毁他人门窗调处1起,调解率100%。
2、分管外口管理人员认真负责,中心工作加班加点,
对全村出租私房,工厂企业的外来人口进行拉网式清理,治保、调解人员积极配合,全村出租私房52间,外来人口393人,办证率100%。
3、分管综治、调解人员经常入户访视,体贴民意,了解社情,对群众中来信来访的问题,无论何时都及时赶到现场,不拖拉、扯皮、推卸,使矛盾有效地化解。
4、积极配合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各项工作,在镇综治办布置道路设卡盘查活动中,村抽调2人按时配合。
5、每月出平安建设、普法教育宣传栏一期,利用村每季度育妇“两查”期间发放综治宣传材料。
6、完善工作机制,确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有针对性地组织调委会主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做好工作的责任感,树立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的责任意识。镇法律服务所经常性深入到企业,为企业和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回顾全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先进的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们的对策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下半年还要在寻找新的突破口,做到“六个一起抓”。
一是抓好大调处中心建设和工作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新机制的职能作用;二是继续抓好“三个三”防控体系实施运作,使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三是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使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再上新台阶;四是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协作配合的经常化工作机制;五是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坚决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六是抓好年终综治工作的考核验收,对照年初签订的责任状和“创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标准逐一检查到位,对不完成任务和不合格者,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六
根据市、县综治委统一部署,我镇制定了《黄坛镇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整治工作。4月8日,我镇召开班子会议,讨论镇区整治工作启动情况和具体工作部署;4月16日召开驻地村干部会议,动员其积极配合各项工作;4月17日召开社会服务管理联席会议暨镇区整治工作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责任,全面铺开各项工作。又相继召开镇区整治相关村干部及老党员、老干部座谈会,并多次走访整改现场,落实了相关具体工作。7月4日,举行黄坛镇区环境整治暨志愿者队伍成立启动仪式建立了宣教、帮困、护绿、平安、和谐5支志愿者队伍,从各方面保障镇区整治长效机制的落实。目前,镇区整治工程进度按计划执行中,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一)菜市场整改情况。
1、临时菜市场迁址到环城西路北侧,已启用;
2、新菜市场场地填方完成,目前施工中,一层已经建好,已完成工程量的60%。
(二)小客站整改情况。
2、镇区小客车始发路程:由始发站经兴坛西路右转至。
环城西路,再右转至黄坛西路(菜市场),之后按原线路至宁海运行。返程小客车必须从松坛路驶入到始发站。
(三)黄坛小学东大门路阻整改情况。
1、规范小学东大门车辆停放秩序;。
2、小学西南角增开出口工作已完成,东西两门分区域分流接送学生。
(四)兴坛西路疏通情况。
联合驻地村做好欲疏通地段两户人家的思想工作,争取早日疏通。
(五)临时停车场筹建情况。
1、已确定场地位z及面积,位于镇政府围墙外,可容纳约50辆车辆停放;
2、该地块上的农作物评估工作已完成,现已经过县规划局审批,规划方案已公示,即将进入平整施工阶段。
(六)黄坛街占道经营整改情况。
1、镇区沿街个体户登记统计工作完成,登记商户111家,分发倡议书,并签订了个体户门前三包责任书111份。
3、对黄坛路两侧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进行劝说,将其集中到临时菜市场。
(七)治安巡查情况。
1、加强巡逻防控工作。整治工作以来,镇派出所根据。
辖区发案情况,积极调整勤务机制,将原来的巡逻时间段从夜间23点至凌晨4点调整为目前的上午8点至晚上20点,将巡逻力量放在侵财型案件高发时段。
2、制定清查任务。每天保证1组警力进行流动人口清查工作,每周保障1次集中清查,对乱点区域查清底数,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可疑人员。3月份以来,该所共出动警力570余人次,组织集中清查21次,排查登记出租房屋底数1100余户,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2700余人。
3、完善交通疏导工作。与黄坛交警中队,黄坛镇相关部门配合,合理安排警力,以黄坛小学为中心,做好学校上下学时段的交通问题,避免发生各类冲突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政策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各方面协调需要一定的时间,给整治工作进度造成一定影响,我镇将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程。
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建设以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由党委书记俞安河担任中心主任,分管政法副书记朱军华担任副主任。同时,建立《社会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运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人人动手、合力破解的要求,通过与部门协商,集中力量,共同分析化解矛盾纠纷和排摸重大不稳定因素。
由于我镇镇政府硬件条件所限,镇综治工作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未能合并,党员服务中心较早建成,并在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开设了一个窗口,尽量方便群众咨询、办理业务。而流动人口以前一直合并在计生办进行服务管理,现已在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增设该窗口,规范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我镇将30个行政村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划分成67个网格,各网格设z网格长、网格信息管理员各1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241个网格小组,按照“互助、自治、基础、专业”分类建立完善4支服务团队;将镇现有的4个片(即黄坛片、杨家片、山岙片和双峰片)作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二级管理机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走访、会议、信息报送、督查考评等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黄坛镇“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操作规程》,以促进此项工作开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上阶段,由于个别村宣传发动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平安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不知晓、不了解。为此,我镇增印了《平安宁海建设倡议书》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宣传资料,并召开联村干部、农村工作者会议,要求“进村入户”走访宣传、全面动员,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通过发动每个学生,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将《平安宁海建设倡议书》发放到每户人家,切实提高村民对此项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我镇为各片(信息)管理员配备了工作专用手机,管理员可利用该手机可以随时随地登录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便及时输入信息、处理事件。目前,镇一级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运作较为规范;各行政村宽带均已接入,信息系统电脑终端安装工作基本完成,村一级帐号由各片、村信息员管理,运行良好。对于个别缺少电脑的村,系统终端安装于村干部家中,以确保能够正常登陆。
我镇及时有效地制定了“排查整治、强基促稳”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关注“三改一拆”、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员监管帮扶工作;三是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交通、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安全隐患。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在街工委的领导下,在街道综治办的关心指导下,我们社区以创建“平安社区”为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围绕“安全发展,国泰平安”开展活动。辖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1个刑满释放人员表现良好,总体治安稳定,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我社区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定期排查制度,组建了由低保人员和党群温馨小组成员组成的治安队伍和义务看护员队伍。党总支书记任一把手,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了重大事故预警预案和安全防范实施方案,有部署、有检查、确保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辖区内顺利地进行。
二、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及居民代表召开会议,传达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要求,布置具体工作,落实具体工作方法,学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定期召开综治领导小组会议,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布置,重点排查隐患部位,排查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对辖区内重点单位的安全防火设施进行检查等等。
四、20xx年,组织举办了一系列安全知识活动与讲座。不仅提高了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也提高了居民的自觉性,尤其是老年人对防火防盗更加重视,他们也更加积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能及时与社区沟通,排除隐患,获得安全。6月21日至27日在街道和四个社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公园社区作为重点宣传地区,通过黑板报、宣传单、宣传橱窗、摆放宣传板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在社区门前做宣传栏,各居民楼内张贴防震减灾宣传板,并发放《防震减灾知识手册》三百余册。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周,不仅使社区居民了解更多的防震、避震知识。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广大社区群众战胜震灾的信心,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五、进一步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进行登记排查。3个重点单位,基本都安装了安全设施和防范设施,如:灭火器、防火设施、摄像头、是否有保安值班等等。对每一项检查都有记录,如发现安全隐患能够做到及时排除隐患,维持稳定。
六、确保了两会期间以及61周年国庆期间开展“除隐患、保稳定、保平安”宣传活动,进一弘扬法治、法律知识,培养居民的国家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增强全国重大活动期间居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群众自发的防范意识。由各个党群温馨小组成员及低保户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在两会及国庆期间对辖区进行巡查,为除隐患、保稳定、保平安贡献一分力量。
七、将防火防盗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中秋”双节等重大节日来临之际,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对居民楼及重点单位进行排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出现。确保了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盗窃事故的发生。冬季来临了,安全防火又成为了重点宣传对象,只有勤宣传、勤排查,隐患才能无处藏身,居民也才能更加安全。
20xx年,我社区安全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保证了一年来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只有不断提高、不断进步才能将制度更加完善,机构更加健全,人民对社区、对国家才能更有信心。20xx年,我们将会更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每项工作认真记录,认真排查,消除隐患,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平安社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维稳综治先进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公司以“防破坏、抓稳定、促生产”为目标,以维护“二会”、“重大不稳定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为工作重点,在今年产量提升,双班生产、新员工增加较多情况下,落实各项维稳综治措施,开展员工思想教育,上半年未发生维稳综治事件。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次序,确保一方平安,做好了保驾护航工作。
一、 20xx年终考评对应及改善情况
考评组共提出五个整改建议,已整改五个,整改完成率100%。如:维稳综治费用未与安全费用分开、安全&综治考核未分开、未见会议记录等。
二、 指标达成情况
截止20xx年4月7日全部达标
三、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比如三月份参加经开区综治办组织的维
稳综治会议。第一时间了解当地维稳综治工作情况以及指导精神。除了日常巡查外,维稳综治第一责任人还不定期带队进行夜查。目前已发现了2个问题点,并进行了及时整改。
20xx年4月6日,按照经开区维稳综治责任书要求,公司与各部门签署了责任书,制定了维稳综治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制作了年度经费预算《20xx年度维稳综治费用预算》75.3万元,以保障维稳综治的工作正常开展。
四、 完善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20xx年公司维稳综治年终考评时考评组建议及公司行政架构、人员变动,在今年3月份,对公司维稳综治委员会员,维稳综治办公室人员重新进行调整,并明确了职责。维稳综治委、维稳综治办每月召开会议。
五、 维稳综治制度建设
根据公司维稳综治要求及结合公司维稳综治工作需要,20xx年上半年新增制度《维护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责任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稳综治应急响应流程图》等5个制度,更新《维稳综治组织架构》、《访客来访及承包商入厂ehs管理制度》2个制度,计划20xx年再新编5个制度。已持续完善维稳综治制度建设。
六、 稳定员工队伍
为稳定员工,总经理、维稳综治第一责任人、维稳综治直接责任人、矛盾纠纷,各部门维稳综治责任人,每月分别组织一次员工沟通会;公司每月开展一次全员的员工大会,分享公司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
对与员工在沟通中提出的问题点进行百分百的回复。
对于生病,受伤的员工进行探望及定期沟通。截止目前维稳综治委及综治办共探望员工6人,14次。
维稳综治委员会持续与员工保持沟通交流,为员工提出合理的帮助。 如在生产任务紧张的情况下,考虑员工体力消耗及情况,要求食堂每天额外加餐(面包或鸡蛋),给员工提供后勤保障。
七、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20xx年发生的维稳综治事件,如驻厂人员参与客户员工内盗事件,公司立即给予所有驻厂(包括客户驻厂和供应商驻厂)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计划每半年对驻厂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
为了把维稳综治工作开展的更有成效,结合经开区维稳综治形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员工入职培训、电子邮件、板报宣传、班组看板、维稳综治例会、食堂电视等载体,组织员工对《近期治安形势通传及突发事件自救知识教育》、《恐吓诈骗电话常用手法和防范》等进行宣传教育。针对今年客户交通事故的通报,公司加强交通安全的培训和管理,如编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命令要求员工电动车、摩托车上下班必须佩戴头盔;给保安人员配置相机一台,要求保安对员工进出公司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拍照处罚。
结合各重大节假日的节前员工安全、综治知识宣导,组织员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以及维稳综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使员工领会做好维稳综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效的提高全员治安防范知识。
八、 强化安保措施,保障公司稳定
公司重视在人防,技防方面落实。工作今年已增加8个高清摄像头,目前公司摄像头共20个。计划今年再增加4-7个摄像头,并将关键位置如员工通道、公司大门调整为高清摄像头。
另外,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公司设立二个固定岗位,定时巡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办公楼,各部门办公室,厂界外围进行巡查。公司定期对保安开展相关培训。在今年春节,公司在对节假日坚守在岗的内保人员进行节日前的慰问。
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发生一次外来人员冒充供应商进入车间进行拍照的行为;针对这个事件,综治委立即更新入场要求,要求所有进入公司车间人员签订《入场告知书》、必须由公司人员接待登记后才可以进入公司。
九、 对应双班安全、维稳综治值班
公司目前进行双班生产模式,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双班安全、综治管理各项应急对应工作,保障公司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人事行政部编制《夜班负责人手册》,明确职责范围、明确相关流程、明确夜班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可调用资源。对解决夜班生产过程中安全。后勤服务等难点问题进行改善。目前,公司夜班未发生综治事件,生产工作体制正常运行。
十、 落实假期维稳综治工作
治办进行排查,由各部门维稳综治责任人亲自对员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计划在今年五一、端午、高温假、中秋、国庆节前组织安全生产&维稳综治联合检查。截止今天,20xx上半年在节日期间,公司及员工未发生综治事件。
十一、 加强与上级单位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1. 今年入职新员工较多,员工法制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
2. 双班生产,夜班员工下班时在交通、治安方面存在一定隐忧。
十三、 20xx维稳综治重点工作计划
1. 开展全员普法教育。
2. 落实双班生产部门经理在岗值班对应。
3. 落实“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的值班、维稳措施落实。
4. 落实每月维稳综治第一责任人夜间巡查
5. 组织维稳综治突发事件专项演练。
抄 报:xx汽车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委办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八
维护施工稳定工作是保障施工正常进行的根本途径。为此,根据维稳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场管理组相继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一、责任划分,依靠组织维稳
至此,现场管理组明确以hc-j1驻地办高级驻地陈耀平和hc-03合同段项目总工莫首一及副经理唐志坚为维稳和安全领导责任人,按各个管辖职责范围,逐级落实责任人,做到层层有管理、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强化宣传,依靠氛围维稳
做好宣传工作,能调动广大干群参与综治维稳工作的积极性,为综治维稳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其它工作无法替代的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现场管理组把维稳工作的宣传摆上重要位置,要求驻地办和项目经理部积极开展了维稳宣传工作。加强与当地周边居民的沟通,与当地相处融洽,创建和谐工程项目。
第三、制度建设,依靠管理维稳
机构,针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各个工点逐个排查,杜绝隐患点有遗漏,对防火、防水、防坍塌等安全隐患,加强巡查工作。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九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xxxxxx在全国xxx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xxx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xxx宪法》和《xxx刑法》及《反xxx法》、《xxx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xxx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xxx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xxx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xxx,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xxx的行为。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xxx”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xxx、中央xxx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xxx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xxx,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xxx,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xxx。
第十五条 “”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xxx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xxx”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xxx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xxx、建立所谓的“xxx厥斯坦”的活动。
“xxx”恐怖势力是xxx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xxx为首的“xxx”等xxx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xxx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xxx。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xxx”进行“xxx”,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xxx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煽动颠覆国家xxx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xxx为首的境外“xxx”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xxx。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xxx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xxx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xxx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xxx、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xxx、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xxx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xxx、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xxx、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xxx”,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xxx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xxx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xxx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xxx,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xxx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xxx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xxx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 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 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xxx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xxx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 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 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xxx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xxx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
一、预防为主、重点监控、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完善综治维稳体系。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全年整体工作运行平稳,无任何重大事件发生,确保了企业安全。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管理,抓好“两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维稳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于年初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综治维稳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检查、督导综治维稳工作,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促进了和谐企业建设。
2.目标责任到位。
按照年初既定的《20xx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预案,并及时加强了对电脑房、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同时积极排查不稳定因素,主动了解职工动态,确保了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重点推进,加强“三个着力”
1.着力完善制度建设。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全年建立健全了《消防防火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及社会综合治安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按照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定期对公司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一
20xx年在区住建局领导下,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现将20xx年信访维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逐步健全。
本所高度重视,把信访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年初工作目标,与单位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区材试所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所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学习信访维稳精神的同时,切实有效的付出行动,为营造“平安婺城”而奋斗。
二、强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
伍,工作人员经常到所工作的现场熟悉掌握现场情况,一有苗头性问题就及时上报。所领导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做出预案,落实化解责任人。工作责任落实。明确责任,积极推行维稳工作年终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制。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二
***人民政府乡长***。
尊敬的毛县长、检查组各位领导: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不辞辛劳一行来到我乡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2010年政法、综治、维稳(610)工作作简要汇报,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我乡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经过全乡上下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乡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610)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政法综治维稳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年初,因人事变动,乡党委、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综治维稳、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及防范和处理^v^等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二)乡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与4个村、6家企业、7所学校及各乡直机关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每月由乡综治办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采取措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乡党委、政府落实了工作经费预算,预算乡级政法、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消防等万元专项工作经费,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业务工作。
(一)紧抓综治基础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三
在当前时期,尤其是新疆,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至关重要。
切实抓好中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课堂教学中进行
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现在上课中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在日常课
堂教学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我认为新疆地区学校的少数民族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至关重要、责任重大,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学
校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关系到能否培养德智体美劳的合格人才。
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
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社会认同感,增强他们对民族团结和祖国
统一的认识,才能从根源上促进新疆的和平稳定发展,对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祖
国的和平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少
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本学期我所带的班级中有双语班的学生,我在双语班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对
他们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少年中国说》中提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面对新疆目前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切实加强少年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地区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四
新疆维稳工作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xxx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xxx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xxx理论和xxx三个代表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xxx零案家庭xxx,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xxx三创xxx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六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和专项治理涉法上访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公众安全感调查,每月一次涉法上访的梳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五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言。
^v^^v^在全国^v^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v^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录。
第一篇总则。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v^宪法》和《^v^刑法》及《反^v^法》、《^v^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v^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v^的行为。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v^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v^,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v^的行为。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v^”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v^”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v^、中央^v^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v^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v^,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v^,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v^。
第十五条“”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v^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v^”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v^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v^、建立所谓的“^v^厥斯坦”的活动。
“^v^”恐怖势力是^v^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以^v^为首的“^v^”等^v^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v^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v^。
第十八条“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v^”进行“^v^”,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v^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暴徒们制造“”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煽动颠覆国家^v^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目前,以^v^为首的境外“^v^”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v^。
第二十四条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v^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任何宗教组织^v^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禁止宣讲、播放“^v^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v^、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v^、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v^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勾结外国,危害^v^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组织、策划、实施^v^、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v^、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v^、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v^、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聚众“^v^”,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v^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v^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v^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提倡敢于同暴力^v^,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v^的手段。
第二篇分则。
第一章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v^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v^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v^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v^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凡少数民族学生占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v^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v^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六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不辞辛劳一行来到我乡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慈坝乡2010年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作简要汇报,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我乡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经过全乡上下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乡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政法综治维稳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年初,因人事变动,乡党委、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综治维稳、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及防范和处理^v^等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二)乡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与3个村及各乡直机关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每月由乡综治办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采取措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乡党委、政府落实了工作经费预算,预算乡级政法、综治、维稳、安全生产、消防等2万元专项工作经费,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业务工作。
(一)紧抓综治基础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七
林东镇人民政府。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不辞辛劳一行来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林东镇2011年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作简要汇报,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1年,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旗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经过全镇上下的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镇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政法综治维稳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年初,因人事变动,镇党委、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综治维稳、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及防范和处理^v^等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二)镇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每月由镇综治办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采取措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业务工作。
(一)紧抓综治基础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八
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以后,龙泉镇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和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主要精神,认真分析新形势下龙泉政法综治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动向,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法工作的工作措施和工作重点,为营造全镇和谐发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四个层面的会议,全面传达会议精神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工作,召开多个层面的会议,全面传达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一是镇党委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二是组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全体成员深入学习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熊伟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区政法委书记陈勇所作的主题报告,具体分析当前全镇政法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全年政法工作举措。三是组织召开全镇综治干部例会,用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武装思想、落实措施,结合各村各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全年工作要点和措施。四是召开全镇政法工作会议,总结表彰2010年我镇政法综治工作,并对全年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二、分析研究形势,明确六个方面的措施认真分析新形势下龙泉政法综治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动向,结合上级的要求,明确了今年政法工作的工作措施。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继续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不断完善能动化解矛盾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力维护龙泉的社会稳定。二是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加大对“两实”工作的投入,实现“两实”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强化特殊人群的管理的服务,积极探索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全面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处突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四是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抓好群防群治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环境,加强对重点时期、区域、事件的专项整治和^v^组织的打击处理,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水平,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五是强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责任和工作基础,努力构建和谐交通。六是进一步完善综治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考评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在全镇形成综治工作齐抓共管局面。
龙泉镇综治办。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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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乡维稳工作按照省、市、县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为重点,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高店、和谐高店为目标,认真落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有力的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为我乡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我乡20xx年上半年的维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了重要议程,年初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与各村签订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书。乡党委、政府还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全乡各村(社区)也分别成立了调解领导小组。
二、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新疆个人维稳工作总结篇二十
二是严格目标管理。及时制发了年度工作要点。紧密结合长丰实际,认真谋划,狠抓落实,研究制发了《长丰乡2015年综治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综治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及时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3月份,乡党委书记和各村、卫生院、学校签订了《长丰乡2015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确保综治工作有章可循、有人干事,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工作调度。严格执行综治工作月例会和季督查制度,加强对后进村工作的督查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了综治宣传月活动。5月12日,组织开展了以“共创和谐长丰”为主题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出动了宣传车,设立了宣传栏,分发了宣传资料,并刷新宣传标语20余条,形成了综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开展了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制定了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加强对乡村干部和在校学生的法制培训。利用乡周末例会,组织学法1场,给在校学生上法制课1场。
三是组织开展了2015年“法律进农家”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计划。活动以“坚持普治并举,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深入机关、企业、村、学校等开展了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法律六进”活动,创新了宣传形式,提高了宣传效果。
一是严格落实信访维稳责任。坚持开门接访,乡班子成员和信访办同时接访并举,明确班子成员信访责任分工,努力做到谁分管、谁负责,谁接访、谁负责解决问题。对来访者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和办理,对来访者的不合理诉求耐心解释和说明。今年,共受理来信来访9人次,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都得到了解决。
下半年年我乡政法综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乡党委、政府关于对综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突出防控建设,着力推进社会和谐。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一要切实加强人防,以加强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项建设为重点,充实基层防范力量,提高街头路面见警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实各村义务巡逻队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形成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要巩固物防,要求各单位、企业要认真落实内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强化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制度。
(二)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1、通过发放资料、张贴标语、户外广告、刊出宣传栏、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农村和街面进行法制咨询宣传、平安创建宣传、禁毒反^v^宣传、综治信访维稳三级平台宣传,引导群众守法、用法、懂法,能运用法律合法表达诉求,避免矛盾纠纷。
2、积极发挥综治委成员单位作用,深化平安创建和示范村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坚持生态文明村建设、妇女维权活动、无毒无^v^村创建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平安长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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