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的论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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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的论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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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一

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下文是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通知书。

》,予以制止。

第八条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

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八条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三

1、尽职尽责,按要求巡视校园,维护校园正常学习、活动秩序,制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值日教师要与学校卫生人员一起先送医院治疗,再同时通知家长。

3、认真检查班级、学生文明情况,教育学生爱校守纪,促进良好班风学风形成。

4、值日人员每天按时到位:早上7:30;下午2:30,组长负责值日考勤,并填写“值日教师登记本”。

二、值日分工:

(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红领巾、校服、文明礼貌、卫生)。

1、值周行政除检查升旗(全校)、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外,每周抽查一个年级的文明礼貌情况。

2、值日组长一周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

3、值日教师一周检查升旗(分年级)、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每人负责一栋教学楼的班级。

4、值周行政、值日组长、值日教师一同检查路队(分工保证每天有人检查)。

5、值日人员每周抽查两次教室卫生。

值周教师工作职责。

值周教师带领值周学生,负责全校学生的常规(纪律、卫生)管理。

值周的内容:见高区一小班级(纪律监护)考核细则和高区一小班级(卫生监护)考核细则。

值周的时间和方式:

1、纪律值周:通常早提前半小时(7:00)到岗,中午提前半小时到岗,上午和下午须清校后离校。卫生值周:一般提前20分钟(7:10)到岗,中午提前20分钟到岗。

2、原则上每一位教师纪律值周一周(五天),卫生值周一周(五天)。

3、值周教师要组织领导好值周学生,佩带好值周标志,规范教育值周学生的行为。

4、发现当天或本周严重违纪、卫生状况很差的典型要及时通报;发现当天或本周遵守纪律和卫生管理好的班级或学生个人(典型事例)要及时登报表扬。

5、加强课间操、课间和活动课的巡视处理偶发事件。

6、值周教师要做好当天和本周的值周记录并及时登报公布,周末做好总结和交接工作。

7、值周教师要坚守岗位,按时到岗,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班级和学生,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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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四

同志们:

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以来,今天是第五次召开全市性的大会。在 月23日召开的大会上,我就讲过,那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最后一次大会;并且在那次会议上,还专门请了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就预防职务犯罪、对项目乡镇的效能监管、对工程中二次转包行为作了专门要求,目的希望从那次会议以后,项目乡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能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没想到存在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个别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乡镇还没引起重视和警觉,我行我素、消极厌战,项目推进仍然非常缓慢。鉴于此,在 月9日,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重点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8个项目的乡镇再作强调和安排。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了初步验收、正式验收、 市验收等检查验收活动,国土部门、国投公司督促检查次数不计其数。这表明市政府对这个项目的态度是坚决的,组织领导力量是不断加强的。

我相信,大家对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意义、重要性、紧迫性都非常清楚了,高速公路已正式开工建设,用地在即。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报批工作不完成,新增耕地就不能取得合格证,无法提供供地指标,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今天再次召开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会,目的是安排怎样解决部分项目工程未完成、整改不到位、13个项目还未经 市验收、工程后期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也算是对这项工作的初步总结。

刚才,市国土局正华同志和国投公司光勇同志通报了检查验收情况,国土局 同志通报了 市验收检查组交换的意见。总体来看,全市35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基本按照施工设计完成建设任务;其中4个项目通过 市验收,17个项目经 市国土资源局授权由我市验收并上报备案,10个项目已向上级部门申请验收,3个项目基本完成建设任务仍在完善验收资料,1个项目正在实施;但葫市镇尖山村由于项目单体工程存在严重问题被-迫停工。通过检查验收,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总体上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工程未全面完成,质量偏低;二是施工单位不够配合,完善资料不及时。据我掌握的情况分析,造成项目完成时间严重滞后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因素制约。从客观上讲,当时在做施工设计规划时,对开发整理范围现状掌握不够,情况摸得不清,施工设计规划与实际存在差异,造成施工难度加大;个别项目区群众不支持配合施工,还提出各种要求的实际也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施工进程;这也为今后我们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提了个醒,前期各种因素要考虑周全,施工设计要紧扣实际,群工工作要主动和提前介入。从主观上讲,乡镇和部门组织领导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措施力度不够,协调配合不力,缺乏主动性;施工单位缺乏责任感、赚钱意识过重,缺乏质量为本理念,期望蒙混过关、侥幸心理太强,缺乏科学管理理念、招摇撞骗意识太重;个别监理单位业务不熟、人员不够、位置不正、作用不大,有监理与没监理基本没区别,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在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将要实施的项目中必须坚决纠正,必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结合目前的现状,我强调三个重点。

第一个重点:加快整改保验收

正华同志和光勇同志通报的情况中对下步整改工作点到了具体乡镇、具体项目的具体内容,整改后的验收报告程序都讲得很清楚。验收组在检查验收时就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项目乡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作了具体要求,我也再次要求你们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再也不能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互不通气。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工程质量和资料质量要由你们把关;乡镇要切实履行好服务协调职责,群众是否满意要由你们掌握;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你们的意见对项目的验收认可起着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一是材料质量,二是施工质量,三是工程量都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是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之前我指出的施工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后整改阶段不能有任何表现,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整改要求全面整改,必须服从于国土部门、国投公司、乡镇和监理单位的合理要求,最终算账是要按照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来据实结算的,蒙混过关的念头必须彻底打消,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我们手里。在 年 月 日必须整改到位,目的是确保顺利通过检查验收,这对于市政府、乡镇政府、投资业主、项目区群众、全市经济建设都要有一个好的交代。

第二个重点:强化管护保效益

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效益,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是我们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些项目中涉及很多水利设施、生产便道等基础设施,这是便于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的基础条件,也是项目后期管护的重点。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交付给项目所在乡镇,乡镇要及时将管护责任落实到项目所在村委会。如果后期管护不到位,或疏于管护,我敢说,过不了几年,这些水利和生产便道等基础设施将严重受损或不复存在。所以,我重点对乡镇提几点管护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到项目的来之不易。这是、市政府在推动全市经济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财力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贷款建设、举债建设。各项目乡镇全程参与了这次项目建设过程,其中的艰辛和困难你们都清楚,项目建成后对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作用你们也是可以亲眼目睹的。项目一旦验收合格,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就完成使命,所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一层面必须要把项目的后期管护责任切实承担起来;把后期管护作为保证项目发挥效益根本途径。二要引导村委会主动管护。项目所在村委会和群众是直接受益者。现在有些群众存在有等靠要思想,乡镇要向村委会讲清楚、说明白,要发动群众主动投入到后期管护中来,要当成自己的事来做,要珍惜项目建设成果,村委会是宣传者、组织者,要引导和要求村委会职责履行到位,主动承担管护责任。三要积极帮助支持群众管护。项目一旦验收合格,交付村委会使用,国家将不再投入维修资金,项目区群众是项目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出资人。在当前“保民生”的宏观政策下,我们既要保证项目发挥效益,又要减轻农民负担。所以,各项目乡镇对经济困难、发展经济门路欠缺的项目区群众要解决其筹资难的问题,要安排必要的维修资金帮助他们,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生产便道正常通行。

第三个重点:严管资金保安全

昨天,中纪委又通报了一批中央新投项目在实施中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例,涉案人员将受到严肃处理。虽然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属于中央新投项目,但在我看来对这个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程度不会低于中央新投项目资金的管理。因为这是一个举债项目、民生项目、涉及面较广的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必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涉及人员安全。在之前,我也对资金管理作过严格要求,国投公司对资金管理也比较好。我再重复一次,国投公司仍然要坚持把好关,管好、用好项目资金,要科学合理调度好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资金拨付额度,必要时要“留一手”。要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同志们,今天这次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会,是该项工作最后一次全市性的大会,我们再也不能召开全市的大会来安排、强调、部署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了,我们已经经不起折腾了。如果确需召开全市性的大会,必须是一个庆功会、祝贺会。时间不等人、机会不待我。我们必须上下同心,做好自己的事,帮助别人完事,共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任务,确保项目顺利验收、确保项目发挥效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为全市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六

(2019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

合同。

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七

(一)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项目区位于察右中旗北部巴音乡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2048':北纬41030'-41042',平均海拔高度1500米。项目区所在行政区域为巴音乡。

卜产业的独特气候条件。影响开发区农、牧、林生产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干旱、大风等。大风季节易开成沙尘暴,给当地人民的生活和农牧业生产带来一事实上的危害。

积的土壤是沙壤土。项目区属翁公诺尔流域,设计灌溉面积。

6.2万亩,该流域可开采地下水储量为268.3万立方米,地下水现在开采量为150万立万米,现仍有较大开采量,工农牧业用水丰富。

(二)社会经济状况。

现全乡辖7个村民委员会,32个村民小组,总辖地面积133.9平方公里,现有农业人口1732户6953人,非农人口230人,外出务工人口1008人。全乡现有耕地4万亩,其中水浇地1.5万亩,现有人工林草地6.68万亩。全乡生猪饲养量达2300多头,牛饲养量180头,羊饲养量2.4万只,鸡饲养量4500只。

二、涉及项目村委会概况。

项目区是大北村委会,涉及火南、火北、新地方、大北、东卜子5个自然村的372户1630人,,项目区内集中耕地7600亩,其中水浇地亩,旱地亩。现有各类水井22眼,已铺设地埋管道10500米,有变压器9台。

项目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1、水位严重下降,部分井不能正常使用;2、电力严重短缺,用水旺季很多机井不能正常启动;3、地埋管道少,而且布局不合理,难以满足正常灌溉需求;4、土壤板结严重,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种植效益滑坡;5、农民收入低而不稳,稳定脱贫难以保证。

该项目实施后,可以彻底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能够进一步改善项目区生产经营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稳定脱贫。

四、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

(一)水利措施。

投资396万元左右,占总投资的财政资金340占财政总投资的71%,农民自筹(含投工折资)56万元。

1、新打机电井15眼,修复配套机电井9眼,总投资116万元,其中财政资金98万元,自筹18万元。

2、架设输电线路(包括变台)10公里,投资8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72万元,自筹8万元。

3、埋设地埋管道50公里,投资2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70万元,自筹30万元。

(二)农业措施。

总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的19%5其中财政资金59万元,占财政资金12%,自筹55万元。

1、修农田路10公里,投资38万元,其中财政资金29万元,自筹9万元。

2、改良土壤0.48万亩,投资48万元,其中财政资金20万元,自筹28万元。

3、置农机具20台套,投资28万元,其中自筹18万元,财政补贴10万元。

(三)林业措施。

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12%,其中财政资金50万元,自筹20万元,建农用防护林0.6万亩。

(四)科技推广措施。

投资25万元,全部为财政资金,其中科技培训6万元(培训3000人次),科技示范19万元,引种圆葱、西芹,实现蔬菜多样,明年示范种植圆葱100亩,西芹100亩。

五、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605万元,其中农民投工投劳自筹131万元。财政资金474万元。

六、效益分析。

该项目实施后,最显著的是经济效益种同样农作物的情况下,同往年相比每亩增加收入340万元,按总治理面积算增收达258万元,农民逐步稳定脱贫,安居乐业,利于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八

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事业正处于综合发展阶段,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地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过多注重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生产条件的便利性。下文是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

(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除桥梁、防洪堤、水坝、隧道、水电安装等工程外,项目施工费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单体工程,不受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限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放弃承包权的,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批准项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指标流转价款用于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和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自行占补的,其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和备案等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占补新增耕地指标有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组织完成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实现先补后占。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库区建设的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边补边占。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增耕地合格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耕地合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县级以上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增耕地指标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市、州、地流转;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

合同。

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截留、滞留、挪用、挤占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指标流转价款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九

20xx年耕地保护工作形势严峻,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缓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形势,永春县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各项工作:

年初召开业务培训会议,印发《永春县土地整治项目操作手册》,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管理流程进行详细解读,提高各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7月份在横口乡召开现场会,对土地整治工作再加温再部署。

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全县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再行排查,通过内业核对生态红线、坡度等限制条件,外业图斑逐个进行现场勘测、影像采集等,摸清全县的耕地后备资源底数。截至8月中旬,已完成三个批次宜耕后备资源论证和实地核实,共论证核实园地、残次林地等后备资源4711亩。

加大督导力度,分组到各乡镇督促其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并开展政策解读和内外业相关问题精准指导,确保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高效有序推进,截至8月中旬,已有三个批次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约可新增耕地260亩。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十

近日,在县自然资源局的牵头指导下,为加强谷陇镇土地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防止耕地“非农化”和良田“抛荒”,谷陇镇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部分土地进行整治。

一是实地核查,因地制宜。通过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将后备资源库中可实施的地块进行整治,综合考虑农民意愿、资源潜力、整治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照“因地制宜、积极而为”的.原则,科学有序安排。

二是宣传引导,解决误区。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用好耕地。

三是把握重点,分类施策。项目的实施始终坚持把握重点,尽可能让分散的田地“手拉手”,让坡地有序“排队”,不断深挖土地潜力,推动土地节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拓宽当地群众的致富空间,助力乡村振兴。

通过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盘活全镇土地资源,让荒地真正“活”起,切实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耕地利用率,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十一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未利用土地的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修复,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等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

2.农用地整理

在农用地(主要是耕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4.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

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进行改进,完善配套设施,加强节地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土地价值,改进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活动。

5.土地复垦

对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政治措施,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6.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还剩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7.土地整治潜力

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下,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的城镇工况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起来农用地面积和节约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质量提高的程度。

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政治活动。

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一 土地利用:是指由土地质量特性和社会土地需求协调所决定的土地功能过程。

二 规 划:是指对客观事物和现象未来的发展进行的超前性的调配和安排。其重要特性是未来导向性。

三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四 契约地租:主佃双方通过契约形式规定佃户按期交给物主的租金

五 经济地租:又称纯地租,指利用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或因素所得报酬扣除所费成本的余额即超过成本的纯收入。

六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实体是剩余劳动的产物。

八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是对一定区域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这种计划来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土地资源的开发整治,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调整等,以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并与土地的供给协调一致。

九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作为一个规划层次,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进行编制,但最好能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 预测:是指预先或事先的推测或估计。是人们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手段、预先推知和判断事物未知状况。

十一 城市化:最通俗的概念是农村人口向非农人口的转化,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的现象。

十二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评价:指在一个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从总体上对全区域的土地利用历史变化和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程度和效益等方面所作的分析。

十三 土地质量:土地相对某种特定用途表现出效果的优良程度。

十四 土地质量评价:是针对某种特定用途,对土地的适宜性能或价值作出评估或判断,包括适应性评价,经济评价,生产潜力评价和人口承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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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十二

土地整治是国家政府为了改善土地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次的土地整治活动中,我深受启发,总结了以下几点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一,坚持科学规划。土地整治涉及到政府、农民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在规划阶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科学规划才能保证土地整治的目标能够实现,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结合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虑。经过多次研究和修改,最终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规划。

第二,注重生态保护。作为一项与土地资源紧密相关的工作,土地整治必须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来恢复和改善土地的生态环境。通过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土地的生态功能,还有效防止了土壤侵蚀、水源枯竭等问题。同时,在整合农村土地资源的过程中,我们更加注重了生态保护,努力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实现“绿色发展”。

第三,加大农民实施力度。土地整治过程中,农民是最主要的受益方和参与方。因此,加大农民实施力度非常重要。在实施过程中,我们积极组织农民参与,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掌握土地整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还激发了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土地整治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工作,需要政府层面严格监督管理。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权力,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同时,我们还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注重社会参与。土地整治事关农民利益,事关美丽乡村的建设,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土地整治的意义和目标,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倡导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土地整治的社会参与性和公众认同感,推动了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土地整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规划、生态保护、加大农民实施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注重社会参与,我们可以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希望我国在今后的土地整治工作中能够继续加大力度,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十三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土地整治的论文篇十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政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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