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范文(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7 21:34:32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范文(18篇)
时间:2023-11-07 21:34:32 小编:GZ才子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改进和提升。搭建逻辑框架,将要写的内容按照清晰的顺序组织起来。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写作总结的技巧和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一

为加强首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xx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更公共区域或场所以及疗养区、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揽顾客。

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达到相应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室内开展娱乐和其他活动时,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违反本通告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噪声制造者进行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也可由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据xx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二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可以供公众活动的场所。

三、除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3.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时段,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5分贝。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超过本通告第三条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生活噪声干扰的,均可以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三

为加强噪声污染治理,为广大市民创造宁静祥和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用一个月时间对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从5月23日至6月6日,为宣传教育阶段,以自我整改为主;从6月7日至6月23日,为集中整治阶段。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三、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街道和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四、严禁歌舞娱乐场所在禁止时段营业。营业期间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

六、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八、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九、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和高音喇叭。

十、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一、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即晚22:00点至次日晨6:00点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十二、在市区的小加工点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当采取防治设施使之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噪声污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打造悠然阳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坚决杜绝噪声污染;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休闲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噪声污染整治,共同防治城市噪声污染。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五

按照《西安市20xx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西安市建设工地和两类企业铁腕治霾专项整治常态治理工作方案》、《西安市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专项督导组认真开展督导工作,扎实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工作安排部署,督导组主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强督导频率,严格按照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措施和建设工地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进行检查、督导;对上级领导部门检查中检查中存在问题立即督导,并要求及时整改,及时汇报督导工作情况至县交通运输局。

一是强化意识,提高工作能力。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工作是“治污减霾、保卫蓝天”的拳头部队,为确保该项工作开展有力,督导组经常性的开展自查,不间断的学习新的政策文件,以中央环境督查组的督查行动为契机,以帮带学,不断增强工作能力,为尘治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业务培训。为扎实做好扬污染防治和道路保洁督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督导组下发了《周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关于做好国家20xx-20xx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的通知》,局督导组、县公路站、祥瑞公司、兴周公司形成合力开展工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个单位都能按照标准定期进行治污减霾业务知识培训,使全体人员清楚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及路面保洁,效果显著。

三是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严格按照局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专项工作组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做到了执行有力、落实到位,八月份以来,共计出动车辆14台次;向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发放“七个到位、六个百分百”传单24份,上报文件5份;转发整改通知单2份,上报整改回复2份,收到整改回复和工作周报16份;督导检查建设工地和县乡道沿线企业20次,路面保洁督导巡查1500余公里,基本做到了建设工地和列养道路全面督导。

四是严格督导,落实责任追究。为确保扬尘治理和路面保洁督导工作扎实开展,取得成效,督导组一方面加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频次,严查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行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检查中有问题的建设工地和保洁不到位的路段,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对督导组反馈问题不重视的单位移交问题督导单,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由于近期砂石车辆违法违规超限运输,道路清扫设备落后,新添置道路保洁车辆操作处于学习阶段,人力清扫效率低,造成个别路段及限高、限宽处抛洒物未能及时清理,保洁不力。

一是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按照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关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排查、大整改、大督查活动方案》开展自查整改,为迎接下一步中央大气环境督察组的检查做好准备。

二是积极协调加强督导。严肃处理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路面保洁不力的现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和路面保洁工作取得成效。

三是及时总结梳理工作经验。工作过程中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力促工作开展上水平、上台阶。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六

辖区共有119家餐饮油烟企业需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组组织各网格工作人员逐一上门宣传教育,并按照区大气办的要求逐一完成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目前共完成销号116家,全部用照片和店主确认的巡查记录等方式留存资料。对于下剩3家企业,工作组已和区环保局达成一致,由区环保局直接完成其整改销号工作。

目前,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后期工作将针对下剩目标任务进行开展。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七

同学们:

现在噪音的污染在我国出现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噪音的'污染严重危害着人们的。半夜,耳边总有人在高声歌唱;总有人在深更半夜还在楼上发出噪音;总有人把广场舞的音乐声开得极大……噪音不仅仅危害着人类,还危害着、植物。想要制止别人,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在此,我在这里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从自身做起,从晚上九点到早上八点,不要发出唱歌、跳舞、做、练习乐器等发出声音,影响他人的事。

2、管好自己,不要因为管别人而影响他人,提醒要合适,不要因为管别人而大声吵闹。

3、在别人影响你后,主动去找对方谈,语气不要过于粗鲁,如多次劝说无效,可直接找物业。

4、用空闲制作“减少噪音”标签与海报,张贴在小区公告板上。也可画一张与噪音污染有关的宣传画,通过好友圈进行转发。

一份倡议,一份安静;一份安静,一份和谐。为了不让噪音污染继续影响人们的生活,为了不让噪音污染危害自然。同学们,让我们先从自身做起,减少噪音,增加安静,让噪音污染远离我们的!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八

城市噪声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又一种形式,噪声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所以要做好噪音的防治措施,避免噪音对人体造成大损害。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是我国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治理技术和措施,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配合。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评价主要是以噪声的分贝数为评价标准,反映的是人耳朵对于噪声的主观感受,以及对听觉的影响,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噪声对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危害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作用,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

控制城市人口。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采取在大城市远郊地区建立卫星城市的办法。

按噪声对城市进行分区。

使住宅区、文教区等远离工厂、车站、机场等高噪声源的区域,安静区和高噪声区域之间绿化带或缓冲带隔开来阻断或降低噪声的传播。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

利用绿化带减噪。

能用于减噪的绿化带有两种,一种是茂密的树林带,它能够作为一种遮音的屏障,使一部分的声音被反射,一部分的声音则被树林吸收;另一种则是地面松软的植被覆盖,如花圃、草地等,它能够吸收经地面反射的噪声。

1.1生活噪声。

生活噪声主要是指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宣传活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各种噪声,生活噪声具有声源密度大、噪声声级高和污染面宽的特点。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底多变成各种服务的网点,餐馆、游戏厅、超市以及ktv等呈现出雨后春笋的趋势,居民区到处都是噪声。加之人们观念的转变,夜间户外的文娱活动越来越多,活动声响对需要正常休息的人们造成了影响。此外,高层建筑的出现也使住户的用电设备成为噪声的来源之一。

1.2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是工业生产中由生产加工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一般的工业噪声都在60db以上,大型的鼓风机、水泵、球磨机以及空压机的噪声还能达到100db以上,电厂排气放空作业的噪声甚至还在130db以上。工业噪声可以分为电磁噪声、空气动力噪声以及机械噪声,机械噪声是种类最多、范围最广的噪声声源。工业噪声干扰的范围具有相对的固定性,企业工人和工厂周围的居民是被干扰的对象。

1.3施工噪声。

城市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的增多使建筑施工成为城市的常态,旧城改造项目和最新建设项目日益增加。现代的建筑施工和传统的建筑施工存在很大的不同点,现代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机器设备和施工工人可以不分季节不分昼夜地施工。年复一年地改造施工使人们饱尝了建筑施工的痛苦,施工噪声干扰了人们日间的工作和夜间的休息。

1.4交通噪声。

城市噪声的30%以上是由交通噪声造成的,国外很多城市的交通污染甚至还占到了。

70%以上,汽车、火车和飞机产生的噪声是主要的噪声源。汽车运行中的排气、燃烧、冷却、机械运转和鸣笛噪声构成了道路噪声的来源,列车车轮与轨道的摩擦和碰撞是铁路噪声的主要成因,具有穿透力强和传播较远的特点,轻轨和航空的噪声则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水和大气等化学污染的污染过程较为缓慢而隐蔽,传播的途径也比较多,但是城市噪声污染具有传播迅速直观的特点,人们可以及时迅速地感觉到声源。由于噪声主要是由人体耳朵来感觉,因此严重的噪声就会直接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加之噪声声源的广泛性,城市生活的各种声音既给人们带来了存在感又给人们造成了困扰。城市噪声污染的上述特性还带来了控制上的困难,城市很多无形的噪声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处理,我国现有的科技手段还没有达到快速控制噪声污染的水平。

影响睡眠。

睡眠是人恢复体力、消除疲劳和维持健康的重要方式。而噪声会导致大脑兴奋,使人难以入睡,体力得不到恢复,从而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和工作。长期如此便会使人产生耳鸣、神经衰弱症、心率不齐等症状。

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若现场环境背景声音超过分贝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损伤听力系统。

人若长时间处在强噪音环境当中,会导致听力系统损伤,造成听力逐步丧失。强烈的噪音会使人产生如耳痛、耳鸣等症状。医学研究证明噪音对儿童尤其婴幼儿的危害更大。儿童及婴幼儿的听力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听力器官十分娇嫩和脆弱,无法承受强烈的噪音的猛烈刺激。

损害心血管。

噪音会增加高血压、心肌梗塞的发病率。处在噪音环境中会使心跳加速,体内肾上腺分泌增加,造成血压升高,容易引发心肌梗塞。据统计生活在公路旁的居民患心肌梗塞的概率比其他人高出百分之三十,纺织工人患高血压概率比其他人高出个百分点。

对女性生理机能的损害。

噪音对女性的危害要远高于对男性的危害。噪音会导致女性月经失调、孕妇流产率增加等。据长期的调查统计结果发现噪声不仅会使女工听力系统受损,并且会对女工的月经和生育均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早产、流产甚至胎儿畸胎等事件的发生。

引起精神系统功能紊乱,造成内分失调。

噪音的工作环境可以使人出现头晕、失眠、多梦、记忆力衰退、易怒、自卑甚至精神错乱等症状。国外曾有人因无法承受火车噪音的刺激而精神错乱以致最后自杀的案例。由噪音引起的长期的睡眠不足会影响人的性情和行为,使人变得易怒和烦躁。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九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下文是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加强居民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等经营单位,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九条在中、高考期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对建筑施工和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拟发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消声设施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确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设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设施等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不得改装、拆除或者闲置。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自行安装报警器。

第三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机动车车型种类。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种类,依法对机动车辆排放噪声情况进行检测。

机动车噪声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的声响装置。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内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禁行的路段、时间,并设置禁鸣警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

第三十四条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七条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噪声,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未按规定在住宅楼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进行工程爆破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运车辆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未遵守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一

各位上下沙的居民朋友:

大家能来到同一座城市,居住在同一片区,这是一种缘分。每天辛苦的工作,回到家中,都希望能得到一份轻松与宁静,放松已疲惫一天的身心。

为了大家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请允许我在此代表提出倡议:

晚上晚归的朋友,也请您放轻您的脚步,您的邻居或许已辛苦一天,才刚刚睡下;。

请各位支持与理解本倡议,如果您愿意,请加入,将这份为了大家有一个宁静休息环境的倡议,分享给您的邻居、朋友、家人。

谢谢大家!

xxx。

xxx。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二

各位父老乡亲们:

曾几何时,安静恬适的.宿舍环境现在变成了一个人声嘈杂、各种高分贝怪叫不绝于耳的“超级市场”,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各位从楼道过的兄弟,请你体谅高年级的师兄们考研、考公、考证、求职的忙碌和压力,请不要打扰他们的正常学习和休息,请遵守公德,低声交谈、轻声走过,不要在楼道里高声喧哗、大声吟唱。

为了制止噪声我提出以下建议:

1、起早的各位高邻:请不要在小区高声谈笑。

2、各位大爷大妈:我支持你们在院内歌唱美好生活,但是最好晚上9点前打住。

3、晚上10点半、11点后,我提议各位邻居尽量关闭空调。一则开空调睡觉不利健康,二则空调机轰鸣到半夜,实在影响睡眠。

最后,愿所有的同学们都能不自私自利、切身为他人着想,愿一楼的“扫除噪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联合行动能取得圆满胜利。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三

许多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是依据《城市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在划分调整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的基础上从严控制环境噪声的。下文是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

说明书。

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80~90分贝:吵闹。

100~110分贝:很吵。

130~160分贝:无法忍受。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四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六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七

**作为**重要工业重镇,商业、交通枢纽城市,地形呈南北狭而东西长的带状型,噪声问题一直困扰着市民的生活。随着近几年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噪声污染问题已日益严重,对城市人群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构成了严重影响,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现将**市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汇报如下: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地方法规。

1991年我市制订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市严格控制排放噪声的区域进行了界定,规定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城区和红古、榆中、皋兰、永登四区县万人以上的城镇严格控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部门对铁路机车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地方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噪声控制。

(二)划定功能区,分类控制。

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是控制噪声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1995年我市在过去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重新划定各功能区,将全市严格控制排放噪声的区域划分为四类,做到有标准可依,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开展工业噪声防治。

过去工业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现在城区一部分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先后治理了一大批超标工业噪声源,全市锅炉噪声的治理率基本达100%。工业噪声在城区的扰民已基本解决。

(四)开展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工作。

从1994年开始,我市组织开展了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工作,各县区成立了环境噪声达标区领导小组,认真地进行了这项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已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58.25平方公里,覆盖率51.29%。每两年对噪声达标区进行复测,加以巩固。

(五)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

20,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工作。目前有六个小区被授予“安静居住小区”。这几家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强化环境噪声综合整治,使小区环境安静舒适,噪声污染水平和噪声管理措施符合安静小区的条件。从实际效果看,大家对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积极性高,今年我们将继续推动这项工作,提高居民的噪声防护意识。

(六)加强建筑施工的噪声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原因是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比如混凝土浇筑必须连续作业,有些地段白天大型车辆无法通行等,也有的是未经审批违法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和《**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5条规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们根据此规定,首先严格把好审批关,同时,要求建筑单位在施工中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地改变传统施工工艺,调整作业时间,减轻噪声污染。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加强了日常检查和重点巡查,设立了环保投诉电话“12369”,接到群众投诉后,环境监理人员快速反应,及时赶到现场,查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尤其在中、高考期间,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自1992年起在全国率先实行了“高考期间禁止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严重。

我市城区呈南北狭而东西长的地形,交通干道呈条形带状分布,道路交通噪声比起道路呈环状分布的城市相对较高。加上城区用地紧张,道路密集度高,建筑物密集度高,势必造成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偏高。市区车流量大,许多建筑物临街而建,一些车辆不遵守《**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禁止鸣号的规定,交通噪声覆盖面广,又难以消除,导致道路两旁居民深受噪声干扰。

(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难以杜绝。

近几年,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建筑工地在噪声敏感区遍地开花。由于种种原因,夜间施工不可能完全禁止。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干扰。

(三)社会生活噪声呈上升趋势。

这类噪声包括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家庭装修产生噪声,各种喇叭发出的噪声,散布在居民区等敏感区的小五金加工,猜拳喝酒等产生的噪声,这些噪声管理难度大。

四、下一步的打算。

1、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

制订的《环境噪声法》和1991年我市制订的《**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极不适应当前需要,许多新问题《噪声法》中没有涉及到或是不够明确,尤其是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执法手段薄弱,给执法带来困难。

2、重新调整和划定功能区。比如雁滩地区的功能区划定要着手开展。

3、我市已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目前已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执法检查移交,今后要加强与执法局的联系,把审批与执法有机地融合。

4、开展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工作。我市决定于达到环保模范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还有差距,今后继续抓好达标区创建工作。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篇十八

12号楼会所自20xx年5月份开始出租以来,先后开了三家饭店:四海餐厅、巴渝世家、还有一家小吃。会所顶部有3个风机(每家饭店1个),工作起来,一是有噪音,对四层、五层居民影响很大,使得这些居民受到噪音的困扰,无法安居,已达三年之久;甚至有的年老体弱者长期无法得到很好的睡眠,造成了神经衰弱。

除噪音之外,还有一个很严重的影响,就是气味,高层甚至在15层都能闻到抽风机抽出来的气味,这是一种污染,长期闻的话,将导致人生病。

此外,还有很大的火灾隐患。这些抽风机长期积累的油垢厚达3公分,从会所顶部可以看到。而且这些饭店是直接在居民区内部经营,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

众所周知,12号楼是20xx年开始入住的。入住时,开发商承诺的是会所用于健身、打球等,而且,将不破坏会所的整体形象。但是,现在,大家从外面看一下,整个12号楼前会所是什么样子,可以说非常难看,破坏了我小区整洁、干净的'整体形象。

但是,有很多居民不知情,甚至,有的居民本身就住在12号楼,还打电话从这三家饭店订餐。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大伙都不知情。

上和小区内宣传栏发布,小区的阅报栏也将张贴。

具体倡议如下:

1.由于会所这几家饭店的经营,侵害了12号楼居民安居的基本人权,因此号召大家抵制这几家饭店,不要到这三家饭店去消费。让他们经营不下去,自行搬走。

能对我们伸出援手,和我们集体行动,将这几家饭店赶出新康园。

的共同支持,大家同心协力,宣传、抵制这三家饭店。

xxx。

xxx。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9004454.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