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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1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如退休人员,原单位有社会保险人员,个人帐户缴交社会保险人员等,甲方将不负责缴交社会保险。乙方可选择以下缴纳社保方式:
甲方承担(个人部分自已承担);自已安排。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xxxx;位于第xxx层xxx户,房屋结构为xx,房产证登记面积xxx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xxx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xxx。
第二条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xxx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xxx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xxx元整,小写:xxx,余款xxx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x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同时,本房屋目前尚处于出租状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意愿解除原租赁关系或把租赁权转给乙方。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xxx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xx%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xxx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xx%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三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所在楼总层数为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____。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共有权人本人在签署时需到场)。
(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第____种: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出租情况为第_____种:
1、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卖方已将该房屋出租,买方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买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方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全款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元人同币,年月。
日前支付元人民币。
2、贷款。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
(2)买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买方对卖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年月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方名下。
买方和卖方对房屋目前的质量状况表示认可,卖方保证没有隐瞒房屋潜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卖方在退还款项时,可直接将违约金扣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质量状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在双方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质量出现明显变化(如遭受水淹、火灾、车辆撞击等),双方对合同价格重新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状况是由于一方故意造成,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卖方/买方缴纳。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方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承担已付款的%作为违约金。买方不退房的,自买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_______日起,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2、双方确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3、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方确认,本合同中书写的联系方式作为各方日后联系的依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他方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卖方_______份,买方_______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份,_______份。
卖方:买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共有权人:
___年___月___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四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乙方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货:
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货费用。
3、交货地点:。
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2年。
2、乙方提供年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甲方现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4、产品的风险自收货之日起转移至甲方。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
3、设备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发货,乙方通知甲方准备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1、甲方对乙方所交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由甲乙双方现场安装调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由甲方负责人签收书面验收合格单并加盖甲方公章(验收合格单具体格式由乙方提供),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签收。
七、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
2、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甲方在检验符合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数量、规格、型号后5个工作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
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并经甲方签订验收合格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八、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九、禁止商业贿赂和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1、双方负有谨慎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五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货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含税)备注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空格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原制造厂出厂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
按原厂家包装。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以生产厂家技术指标为验收标准,需方提出异议为收到货物当天。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如拖延付款,从超过之日起,需方应按未付款的_____‰/天支付滞纳金给供方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九、争议解决。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六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甲方有一套位于_型201;203的商品房两套,现委托乙方对该商品房木工工程部份进行装修。
该工程所用的材料由甲方负责,乙方按甲方图纸进行施工(附图纸)。
一、工程名称:室内装修木工工程。
二、施工地点:_。
三、木工工程总造价: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价格(附价格表、施工验收检准)。
四、付款方式:工程完全完工并经业主和甲方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甲方叁拾天内支付乙方90%的工程款,余下的10%的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甲方需于半年后支付给乙方。
五、施工期限:从20__年3月25日起至20__年4月25日止共31天内完成,如因甲方改变设计方案,或甲方材料不能按时到位,工期将顺延。
六、保修:保修期为半年,保修期内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需进行保修,保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若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其他工程款中扣回。
(如属人为损坏或天然灾害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七、责任:
(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需检查墙体结构的完整、对上工序完工的基本验收,并作好验收交接。
对接收甲方的材料时应作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后出现的短缺和损坏由乙方负责。
另如发现乙方人员偷取甲方的材料,一经证实将以一罚十处理。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变更施工方案,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消防、工伤的安全,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指引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和工伤,由乙方自行负责。
(4)、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工期完成的,按延误天数每天扣罚总工程款的5%。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工程结算后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七
出卖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店铺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店铺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店铺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元),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店铺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四条、店铺交付前的其他事项。
店铺具备交付条件以前由出卖方继续使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进出货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受买受方干涉。
作为出售本店铺的附加条款,本店铺内的所有商品由买受方买下,购买价格以出兑之日的相同或相近商品进货价格为准,商品出兑价款与店铺销售的全部价款在第四条的期限内一并交付给卖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全部价款和商品出兑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店铺付给买受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及商品出兑价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甲方损失。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店铺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八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就位于__市__大厦一层1060号(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购房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的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3)商铺产权面积14.5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租期截止为__,租金为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亦不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商铺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其它限制交易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该商铺单价为44827.62元/m(大写肆万肆仟捌佰贰拾柒点陆元/m2),总金额人民币650000.00元整(大写陆拾伍万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商铺过户手续办完的当日将陆拾伍万元整一并付清给甲方。
第四条、上述商铺的过户费用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六条、甲方于商铺过户至乙方后3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具体方式为:甲方以书面方式告知商铺承租人__商铺的出租人已变更为乙方,甲方须得到商铺承租人的书面确认,并且将该书面确认交与乙方,甲方保证承租人从告知之日起开始向乙方缴纳商铺租金。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上述商铺之完全所有权,并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已经对上述商铺的坐落、面积、质量等状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商铺;。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3、乙方应依约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或不能办理,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的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_____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_____。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_____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_____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_____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_____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_____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
鉴于甲方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已拆迁,根据甲方与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甲方将获得位于的房屋作为补偿,但该房屋目前尚未交付。乙方意欲购买甲方拆迁补偿所得房屋的其中一套,面积,位于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买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购买该拆迁补偿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价款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该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如甲方不予协助办理,该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万元整。
六、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则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如甲方违约,拒绝将该房屋卖给乙方,则甲方应该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甲方违约,乙方重新购买房子的,相同房屋的差价以及为购买房子所花费其他费用。
八、待甲方的拆迁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可就该房屋买卖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将房屋的地址,面积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____式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份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一
合同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要求;。
10、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二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第四十七条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接受无合法经营资质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快递企业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提供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
(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
(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三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四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团友,你们好!
如果周游列国,穿州过省,游山玩水,你也许会惊奇的发现,只有海南的导游才能陪伴你走完“天涯海角”。天涯海角是用来形容遥远而难于到达或者需经千辛万若才能到达的地方,天涯行役若,海角路漫漫,大家来到毕生的梦想之地,需要经过一段漫长的热带沙滩才能到达的地方,由此可见,从古至今,人们常说“天涯海角”并不是特指一个地方,那么为什么最终天涯海角定性在海南呢?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去游览,去解开心中这个谜。
在游览天涯海角之前,大家首先想一想古代诗词里有关于“天涯”的名句:例如:苏东坡的“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张九龄的“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白居易的“同是天涯沧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王勃的“海内存知已,天涯若比邻”,马致远的“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唐代宰相李德裕的“畸岖万里天涯路,野草茺烟正断魂”,还有太多太多,很多歌词里也唱到。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关于天涯海角的诗词,无不充满凄清,孤独,无助的含义。这就要谈谈古代海南在中国的地位。
大家知道,在中国唐宋以来,天下文人无不对中国四大流放之地怕之入骨,在中国古代,流放是仅此于杀头的一种刑罚,皇帝认为你暂时还有用,不想杀你,就一般采取流放的方式,与披甲人为奴,流放三千里,中国的古代著名的人物,也同流放有关,中国文人也是奇怪,不贬不成材,只要皇帝一贬,所有的才气都出来了,留下很多流芳千古的文字,比如李白,杜甫,苏东坡,韩愈,白居易等等莫不如是,不胜枚举,而那些真正的文状元,武状元可能没有什么名气,我现在还想不出历史上到底有那个状元留下特别著名的文章,只有一个武状元郭子仪在中国历史上还稍有地位,大多成为文学大家的都是举人,进士出生。现在社会也一样,大家认真想一想,原来在你们班上考一二名的同学,也许以后十年同学聚会的时候,可能是最没用的,而那些混得好的,一般是班上七八名的同学,不信大家试试。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六
第二十条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设置、维修和更新信报箱。
第二十八条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安排运输,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妥善安排邮件装卸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邮政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减收或者免收柴油车车辆通行附加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执行投递任务的邮政从业人员通过渡口、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在运递邮件过程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交通民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优先放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当场放行的,交通民警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协助现场保护邮件安全和转运邮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检查、扣押、拦截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南省购房合同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
第十三条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五条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提出设立省级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确定。
报送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级别,每次从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九至十五名单数专家,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评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相应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的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设立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原批准设立的相关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办理权属登记和证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建立共管机制,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标明自然保护区区界,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三十一条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将其活动形成的图表、照片、标本、论文等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九条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和影响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破坏扩大,并报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组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机构组建和规划编制。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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