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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一
法定假日是3倍加班工资,还是3倍工资?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时,要支付3倍工资,然而,有许多公司在发放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时,仅支付2倍的工资,理由是:
我们国家的工资通常是按工作日发放的,即工作日是有工资的,而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平时加班,或双休日加班,都是在没有工资的时候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1.5倍或2倍工资,但国家的法定假日时,是带薪休息,本身就发放了工资,如果当天加班,按国家规定是发3倍工资,由于已经有了当天的1倍工资,公司只再发2倍工资就可以了,合起来就是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年假补偿也是同理。
那么,这种解释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原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这句字面上理解,上面的说法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查阅各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条例就会发现,这里300%工资是指加班工资。
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相关规定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也类似,不是明确为“加班工资”,就是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说法相同,同时根据一些相关的法院判例,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均为日工资的300%。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二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三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调动驻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维护驻场人员休假权益,兼顾公平,对员工 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 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的原则
1、健康第一原则。各工作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效率至上原则。各工作部门须有计划的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工作加班、跟进项目建设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没有必要的加班进行严格控制。
3、符合法律规定原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政府办公楼项目常驻现场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人员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项目建设所有现场常驻人员。
三、加班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为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领导安排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时,按正常的工作时间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才能允许常驻现场人员加班:
2、项目建设现场的常驻现场人员的加班工作由***统一管理,由加班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件),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备案(报送时间:工作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节假日前两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部负责人,在第二天上午10:00前或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补交)。每月末**部对驻场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汇总,报经领导批准后,财务支付加班费。
3、各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的加班人员进行管理,加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好加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和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
4、**部负责对各部的加班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补贴:
(2)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个小时以内的;
(3)开会、培训 、应酬、出差 的;
(4)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加班人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
(5)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
(8)项目办临时聘用人员,如卫生工、保安、门卫等人员;
四、加班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现场人员都各单位委派工资情况较难准确掌据,为了同工同酬,兼顾公平,以月平均工资3000为基数保守计算:
1、工作日加班,连续加班3小时的80元,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2、公休日加班,每人每天270元。
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每人每天400元。
五、附则
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报领导审批后按新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加班时间的?超过多少加班时间是违法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假期的?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费要怎么算?中国 人才 网小编为大家分享: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从今年开始,而是在以前法定休假日即使劳动者不工作,用人单位照样也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三倍报酬。而对于年休假,则是对职工未休的天数由单位支付平时工资的三倍。这里的三倍均不是额外支付,而是包含了如果不存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额。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五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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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六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七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工资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法定的,有150%、200%、300%三档,但计算基数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二、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新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6.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北京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
根据本规定第14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19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23条第1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
3.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工资数额。
4.用人单位不必在合同中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为该约定并不一定会被认可,只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即可。
5.如果该数额少于员工对工资的预期,可通过增加福利的手段来平衡,如给员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四、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上海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假期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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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八
为规范学校加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
三、加班实行报告审批程序: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工作内容。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校长审批后归入办公室存档登记。
四、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五、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加班(含节假日值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20元/天(半天为10元)。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发放。
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两小时按一天计,两小时以内按半天计。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七、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与工作无关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上级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八、校领导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十、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本制度从2012年3月起执行。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九
为体现公司福利政策,方便员工生活,鼓励员工更加积极投身于本职工作,统一公司管理,暂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1公司本部在规定工作日为在岗职工提供午餐补贴每人10元/天,该项费用每月27日将按照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申请及分配,食堂统一提供午餐,其它形式的就餐,公司不予以补贴。
3.2项目部如无法满足就餐条件,建立食堂的,公司提供午餐补贴每人15元/天,该费用均由个人垫付,每月28日项目经理提交《就餐汇总表》,公司办公室按照考勤情况核对餐费,待核对准确无误后,商务经理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统一领取当月用餐补贴。
3.3如工作时间连续超过11个小时以上的职工,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照每人25元进行补贴,费用均由个人垫付,并索要正规财务发票,部门经理统一汇总,待票据等核对准确无误后,持发票及《汇总清单》进行报销,超出补贴费用部分公司将不予以支付。
3.4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准时就餐的,应提前联系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调整延长吃饭时间或给予就餐补贴;如因工作原因需在项目部就餐的,执行项目补贴标准。
4.1午餐补贴适用于在公司正常上班的员工,因请假、旷工、出差等不在公司的员工,减扣相应时间内的补贴金额。
4.2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按照员工实际出勤情况填报,避免多报或漏报现象出现。公司办公室负责二次核对考勤,如出现考勤重复,将以办公室考勤为准,报销申请单由办公室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销。
4.3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出勤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十
各进出口企业、代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通知,“五一”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日,共3天。根据南京海关和本关工作安排,结合园区企业实际情况,园区海关加班时间定为5月2日(其中通关处加班时间为12:30—14:30、物控处加班时间为13:30—16:30)。
请有需要的企业和代理单位及时提交加班申请,做好安排。
特此通知,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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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十一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的加班补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你也根据91条,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法定假日是3倍加班工资,还是3倍工资?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时,要支付3倍工资,然而,有许多公司在发放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时,仅支付2倍的工资,理由是:
我们国家的工资通常是按工作日发放的,即工作日是有工资的,而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平时加班,或双休日加班,都是在没有工资的时候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1.5倍或2倍工资,但国家的法定假日时,是带薪休息,本身就发放了工资,如果当天加班,按国家规定是发3倍工资,由于已经有了当天的1倍工资,公司只再发2倍工资就可以了,合起来就是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年假补偿也是同理。
那么,这种解释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原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这句字面上理解,上面的说法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查阅各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条例就会发现,这里300%工资是指加班工资。
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相关规定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也类似,不是明确为“加班工资”,就是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说法相同,同时根据一些相关的法院判例,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均为日工资的300%。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十二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加强节(假)日加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节日,指国家法定的节日;本办法所指的假日,指公司安排的其他假日。
三、本办法适用于节(假)日加班,也适用于生产时间之外的日常加班。
四、对节(假)日加班,公司将从严控制,除因生产任务繁忙而确需外,一般情况节(假)日不安排加班任务。
五、日常加班由部门根据需要安排,节(假)日加班由公司统筹安排,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安排本部门在节(假)日加班。
六、属日常加班的,由部门主管填写《日常加班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批;属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主管填写《节(假)日加班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批。由公司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加班的,由公司办公室发布通知,各部门不必再填写加班申请表上报。
七、部门因生产或其他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外确需进行加班的,必须将加班原因,所需的加班人员及必需配置、配备的其他需要,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核对确认;如属节(假)日加班的,并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八、凡经公司安排节(假)日加班的员工,不得请假,员工之间不得私自对换,不得擅自改变加班时间。
九、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期间,公司根据加班工时,按本人基本工资增加一倍计算,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但原则上员工的收益不低于本条款的规定。
十、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期间擅自缺勤,按旷工的两倍扣取工资,并按公司规定处以每天100元的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履行加班申请程序的,对加班工时不予承认,并按公司规定对有关擅自加班的`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二、员工加班必须由部门主管同意后安排,未经主管同意擅自加班者,不承认加班工时,并按公司规定处罚。
十三、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对部门上报的加班申请表核查确认签字后,传递至财务部门作为存档备查。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确保公司员工在节假日加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特制定此规定:
1 节、假日加班期间,必须视同平日正常生产工作一样,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2 节、假日期间,各加班单位在15人以上时必须配备中层干部带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3 各单位对加班的生产班组、维修或临时组成的班组必须指定班组安全员,在15人以上加班时应有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巡检工作。
4 加班前,带班领导应对全体加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学习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
5 班上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非司机开吊车、铲车、电瓶车。非电、汽焊工、电工等进行电汽焊、电气修理作业。
6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带班领导应重点检查高空电气作业、临时作业、多人配合作业的作业点。凡发现职工饮酒后上班,工作精神不振等现象,应令其停止工作。
7 加班单位必须在加班前二天将加班期间具体安全措施、加班人员名单报送资产运营部备案。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十三
各部门全体员工:
为更好地执行考勤制度,进一步加强员工加班及倒休的管理与统计,现把有关加班、调休管理的具体要求再进行细化并发布实施,请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共同促进加班和倒休的有序进行。
1、自2月16日起,员工加班需至少提前1天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或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备给人事部门,非常必要时可以辅助以短信申请,但事后一定要补上正式的《加班申请表》。
在公司办公的员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填报《加班申请表》的,需当日短信报经部门或项目经理,说明事由,并于加班结束时打卡,于次日补填《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第一负责人确认确实是因外部或内部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加班,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如仅因为个人时间安排或工作效率问题造成的“加班”时间,不得作为加班进行计录。
加班地点不在公司的,同样需于加班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填《加班申请表》并在批准后报备给公司人事部门。人力资源部将以经批准《加班申请表》作为统计加班存休的唯一依据。
法定节假日加班需经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批准方可进行。
2、截至2月15日以前的因加班所结余的存休,请各位员工自行统计(以小时为单位)并汇总,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2月18日下班前返到综合管理部人事部门(前台),本次统计所结余的加班时间即为以后申请调休的依据。过期未报备的,视为无加班记录,日后不再补批。
3、员工请调休假需在《请假单》上标明调休那天的加班时间,人事部门会依照经批准的请假天数扣除相应存休。前台每月统计完当月考勤后同时生成新的存休表作为下期员工请假的依据。
4、本通知所指加班与存休,仅在本年度(公历)有效,不进行跨年记存。员工有存休时间,本人申请调休后因公司工作需要未能让员工享受调休的,公司会在每年元旦前,按本人工资标准核算出小时工资,并按两倍标准进行折算(法定假时间加班按三倍标准),一次性结算给员工。但员工未提起调休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调休,不再另行折算工资。
5、原来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综合管理部
2月12日
节假日加班宣传报道篇十四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的风俗有哪些。
1.赏月:这是最流行的活动了,人们会登高或者在院子里,望着天边圆月,和家人朋友边吃美食边聊天,这一天的月亮也让人感觉到分外圆满和亮堂。
2.悬挂灯笼:旧时家家户户都会挂上五颜六色的灯笼,小孩子尤其喜欢,以不同的形状悬挂3.在树木或房屋中。现在科技发展了,也有电子灯光,公园街道等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
互送礼物:在中秋节期间,人们会短暂拜访朋友或亲戚,带上礼物,他们通常在晚餐前离开。
购物:临近节日,各商场超市都会做打折优惠活动,还有抽奖等,也因此吸引了不少顾客。
节日含义简介。
除了春节,中秋节就是第二个重要的与家人团聚的节日了,它在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一般都会有法定节假日。由于在秋季的八月,故又称“秋节”“八月节”“八月会”,又有祈求团圆的寓意和相关习俗活动,故亦称“团圆节”“女儿节”。它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月”进行的,所以又俗称“月节”“月夕”“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古代人们也会用这些词汇指代,然后记录到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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