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找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在总结中,可以适当地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促进自身的进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运动训练计划和健身建议,供大家参考和实践。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上述防治目的,我自贡仁德医院承诺:
1、坚持对污水中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进行控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排放要求。
2、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确保医院污水处理所用工艺出水达标。
3、做好日常管理、日常维护、日常检查,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4、每日运行应根据具体排污设备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记录相关运行、排放参数并妥善保存。
5、设备维护应每天做好工作间的保洁工作,保持工作间良好、洁净的工作环境。
6、每周对设备计量附件进行一次整体维护,每季度对整体设备进行一次整体维护。
承诺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二
1、本投标人按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和《污水处理设备招标书》的要求,提供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艺设备、材料、电气控制,并负责安装调试。
2、本投标人负责实施的重庆今普食品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经处理后达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即按设计的有关指标),保证一次达标,并保证一次通过环保验收。
3、本投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4、本投标人负责实施的重庆今普食品污水处理工程,其设备采购及制作、工艺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工期共为50天。因本套污水处理系统以生化法为主,需对菌种进行一定时间的驯化培养,因此整套污水处理系统调试合格,并达标另需30天。
5、由于本投标人造成的.工期逾期,由本投标人按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招标方。
6、整套污水系统运行后,由于本投标人造成污水不能一次验收达标,由本投标人负责交纳监测费,并一直达到合格为止;若半年内,不能达标验收,本投标人赔偿招标方全部标的损失。
承诺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三
20xx年是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式投产运行之年。一年来,我厂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管下,在洪文泽总经理的`带领下,团结和带领全体员工以“水质达标,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提高水量,扭亏经营”为工作目标,开拓进取,负重拼搏,污水厂各项工作指标均取得一定的成效。
现将20xx年的工作进行回顾与总结,并对20xx年工作任务进行部署:
污水厂全年工作任务能较好地完成,取得一定的成绩,这与我们始终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生产成本作为获取最佳效益的做法是密不可分的。一年来,污水厂强化管理,进行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管理及生产成本费用,坚持以“三个必须“的原则,做到该花的必保,该保的必紧,该减的必控。
1、节能降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生产技术科充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及创造性,让生产人员主动参与寻找、制定最佳的生产运行方案,并不断地加强经济核算,力求节能降耗。今年来,污水厂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高压操作规程,重新设定两台在线变压器的运行参数,并定期轮换启用两台变压器,每年为污水厂节约电费开支十来万元;对污泥脱水系统进行整改,减少自来水消耗,每月可为污水厂节约水费上万元;同时对氧化沟推流器进行移位技改,减少推流器相互间影响,降低推流器日后运行的故障率,减少设备维护费用;对二沉池刮泥机进行技改,延长其使用寿命;结合南方天气多雨状况,对厂内部分流量计ip等级进行技改,保证流量计的计量精度,延长其使用寿命,为与市政污水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条件,同时方便了仪表的日后运行维护;厂内员工自己动手制作表曝机遮阳棚,降低控制柜内温度,延长柜内进口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表曝机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制作了消毒池出水闸板,提高消毒池水位,确保中水的正常回用。通过以上工艺设备的合理技改及生产的合理调度,20xx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达到我们设定的初步目标,20xx年的千吨水耗电xx度,千吨水耗药xx公斤,从而为公司的增收节支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2、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在主抓生产经营管理的同时,污水厂要求各科室压缩不合理的开支,确保污水处理的顺利进行。各科室严格遵守污水厂制定的“物品采购规定”,实行生产、办公用品送审制及物品领用登记制,真正做到物有所用,物有所管,避免了浪费,节约资金;严格车辆的管理(摩托车),设定专人管理,维修双人跟踪,减少油耗,降低维修费用;加强电话管理,对使用人数较多的电话机换成卡式电话机,统一用管理卡管理,每月每人话费定量,这样每月为公司节约不少开支。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污水厂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在日常工作的首要位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人人各司其职,保证不出纰漏,构成了可靠的安全网络,污水厂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重大节假日专项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门卫加强保卫工作,强化节假日前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检查质量,能较好的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同时把好大门关,近阶段对来访人员严格登记,保证了厂区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3、水质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污水厂安全生产的主题。化验室努力把好水质关,坚持每天对原水及出厂水检测一次,真正起到监督及指导生产进行的作用。由于市政进水的不稳定,生产工艺时常受到冲击,化验室人员随时跟踪,做好水质检测,出现意外,及时分析原因,做好相应的工艺调整,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保全年水质基本达标。
1、推行厂务公开,发扬民主管理。
在董事会的监督下,污水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依靠职工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生产指标、业务开支、职称评聘、调资方案等内容。让职工知厂情,取得职工的理解与支持,激发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2、关心职工,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今年来,污水厂组织了“送温暖”慰问活动,主动到医院慰问了住院职工及职工亲属。节假日期间,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为庆祝中秋佳节,污水厂组织全体职工举行传统的“博饼”活动,并在当晚组织全厂职工会餐;元旦期间,厂内组织了会餐并邀请了市政泵站人员参与,既增进了全体职工的友谊和团结,又加强与市政的工作联系,增进了兄弟单位间相互理解与信赖。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四
一、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厂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加大设备、设施现场管理力度,制订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及应急预案机制,加强运行岗位24小时值班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运行台账记录。认真做好进、出水水质指标的.检测,并做好日常水质化验检测记录。
三、稳定运行。实行污水处理工艺全过程控制,保证设备、设施性能的稳定性,提高利用率,确保外排污水达标率100%,确保日均污水处理量不低于xx万吨。
四、污泥安全处置。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的处置,做到污泥处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绝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散污泥,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五、接受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监控数据绝不作假,在线设施停运事先报告备案。
承诺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五
污水范围较广,主要还是看污水中污染物质状况。下面有小编整理的城市污水处理。
承诺书。
欢迎阅读!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我企业就实施碧水蓝天工程特向全市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一、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厂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加大设备、设施现场管理力度,制订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及。
应急预案。
机制,加强运行岗位24小时值班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运行台账记录。认真做好进、出水水质指标的检测,并做好日常水质化验检测记录。
三、稳定运行。实行污水处理工艺全过程控制,保证设备、设施性能的稳定性,提高利用率,确保外排污水达标率100%,确保日均污水处理量不低于1.9万吨。
四、污泥安全处置。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的处置,做到污泥处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绝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散污泥,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五、接受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监控数据绝不作假,在线设施停运事先报告备案。
本企业及本人,就本企业排放污水情况,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二、保证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中途接管,分流直排;不暗设阀门,伺机偷排;不私改设计,瞒天过海;不大量蓄水,清污混排。
三、保证本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生产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监督,不达标排放或出现偷排行为时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本投标人按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和《污水处理设备招标书》的要求,提供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艺设备、材料、电气控制,并负责安装调试。
2、本投标人负责实施的重庆今普食品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经处理后达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即按设计的有关指标),保证一次达标,并保证一次通过环保验收。
3、本投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4、本投标人负责实施的重庆今普食品污水处理工程,其设备采购及制作、工艺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工期共为50天。因本套污水处理系统以生化法为主,需对菌种进行一定时间的驯化培养,因此整套污水处理系统调试合格,并达标另需30天。
5、由于本投标人造成的工期逾期,由本投标人按每天。
合同。
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招标方。
6、整套污水系统运行后,由于本投标人造成污水不能一次验收达标,由本投标人负责交纳监测费,并一直达到合格为止;若半年内,不能达标验收,本投标人赔偿招标方全部标的损失。
投标人:重庆市xx环保研究所。
20xx年9月22日。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六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我企业就实施碧水蓝天工程特向全市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一、提高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厂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加大设备、设施现场管理力度,制订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及应急预案机制,加强运行岗位24小时值班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运行台账记录。认真做好进、出水水质指标的检测,并做好日常水质化验检测记录。
三、稳定运行。实行污水处理工艺全过程控制,保证设备、设施性能的稳定性,提高利用率,确保外排污水达标率100%,确保日均污水处理量不低于1.9万吨。
四、污泥安全处置。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的处置,做到污泥处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绝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散污泥,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五、接受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监控数据绝不作假,在线设施停运事先报告备案。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七
近日,我公司掀起了“学习政治,学习技术,学习法律”的“三学”活动的高潮,就深入开展这项活动,并结合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几点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骨干力量,对一个城市环境改善,招商引资,旅游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新的时期,做好污水厂运行管理工作,是提升服务水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保护环境、清除污染、保证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下面结合“三学”对进一步搞好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谈几点体会。
信阳市污水处理厂于xx年正式投入运行,运行经费由拨款,日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对当时的信阳市来说,该规模已基本接纳了市区排入管网的污水。目前正在筹措二期工程及中水回用项目,该项工程的建设,将对信阳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一手抓污水厂建设发展,一手抓内部管理成为现实情况下我厂管理工作的特点。
我厂所服务面积内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大型公建项目(宾馆,饭店)及部分工业废水组成的混合污水。由于生活污水占的比重较大,不但造成污水有较大的时不均匀性,而且污水的组成成分,如悬浮物浓度较高,有机物浓度较低,水质波动大。与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相比,污水处理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且我厂设备大部分为进口设备,虽可靠性好,但电耗大,维修率、维修费用高,客观上也增大了污水处理成本。抓好运行管理,做好节能降耗,适应节能减排的要求。坚持全面质量管理、重视生产管理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无论局部还是细节,以实现最大化节约,最优化运行,是保证全厂高效经济地运行,不断推进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上新台阶,上新水平的首要手段。
管理是目标的载体,目标是管理的价值实现。没有目标的管理是盲目的,无所适从的;没有管理的目标是空洞的。只有具体目标与管理方式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管理的有效性、利益性。目标可分为阶段目标、总目标,阶段目标为总目标服务。目标只有分解到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才能达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目标明确,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才能有动力,才能激发起每个职工的工作热情。经济责任和各项费用实行死基数,超额浪费处罚,节约奖励,加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有利推动全厂经济效益的提升。
管理创新是指创造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范式,这种范式既可以是新的有效整治资源以达到组织目标的全过程式管理,也可以是新的具体资源的更有效配置等方面的细节式管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方法的.明确提出和实施,或能提升生产效率,或能节约自然资源,或能使人际关系协调,或能更好激励员工等。这些都将有助于组织资源的有效整合以达到预定目标。
管理创新是主动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否则,只有被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所淘汰。由于多年形成的弊端及人们的承受能力,污水处理厂管理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只有逐步适应,加快适应。建立管理创新体系,以管理促效益,以管理促效益,向管理要发展是我厂运行管理模式的基石。
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结合厂情,我厂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首先是健全公司、科室、班组,层层监督机制,使目标管理有章可循,有制而遵。第二是以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三级考核制度。中层干部和班组长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职工岗位工资考核每月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流动及效益工资等级的依据。三级管理及考核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使干部有压力了,对自己要求严格了,使职工的自觉性加强了,积极性提升了。从而提升了整体工作的效率。
管理是生产力,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管理创新的根本。劳动力作为管理的重要要素,是生产过程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决定着生产力是否先进,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人的整体素质是管理创新不断追求的目标。在配置人力资源中实行动态组合最有效的是实现“一专多能”,全面发展复合型人才。随着我厂污水收集系统的不断健全和污水处理工艺的完备,污水处理工作量成倍增多。为此,我厂每年要适时组织污水处理工,化验工,污泥工,维修工等工种人员集中培训,争取每位职工持多种上岗证,各工种之间能互相串换;要求每个职工了解本厂的各个生产环节,能适应各个岗位的工作。通过动态优化组合,逐步形成了流动的,竞争的用人机制,真正做到一专多能,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才干,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节约人工费,降低污水处理成本,以适应改制后,企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经济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是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污水处理业的发展过程,一直是依靠科学技术在向前推进,如何花最少的钱提升处理质量,始终是水处理部门行业研究的目的。从污水处理的工艺来看,由传统活性污泥法到现在的几十种各类处理工艺,都是人们在不断探求,针对不同的污水性质,用最少的能耗取得最佳的处理效果的结果。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与产出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除了技术领域的因素外,管理效率及方式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技术进步及创新的过程不但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样也是一个管理问题。管理可以降低技术进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升技术创新的效率。
管理过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明确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问题的解决有些可通过人员调整,提升人员素质实现,但有些只能靠技术进步实现。例如:我厂建厂早,水处理工艺中预处理设备粗格栅及管网截污条件等诸多因素,造成浮渣大量进入集水井甚至氧化沟,影响后续处理工艺。问题的出现给日常管理造成较大困难,因此,只有技术改造整改粗格栅的挡板,并加强管网的清渣力度,才能实现氧化沟无渣的目的。技术的进步带动传统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管理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无需质疑技术进步反作用于管理水平的提升。
管理的难易程度影响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决定技术发展方向。卡鲁塞尔技术在污水处理中操作简单,稳定性高,对运行人员来说比较便利;同时工业自动化水平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污水处理的进步,使得卡鲁塞尔工艺操作、维护、管理方便易行,在污水处理行业中仍有相当长时间的使用价值。
进一步深化开展“三学”活动,加强管理工作,探索污水处理厂管理的新方式,新思路是一项长期任务。让我们携起手来,把管理与节能降耗改造结合起来,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八
污水厂全年工作任务能较好地完成,取得一定的成绩,这与我们始终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生产成本作为获取最佳效益的做法是密不可分的。一年来,污水厂强化管理,进行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管理及生产成本费用,坚持以“三个必须“的原则,做到该花的必保,该保的必紧,该减的必控。
1、节能降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生产技术科充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及创造性,让生产人员主动参与寻找、制定最佳的生产运行方案,并不断地加强经济核算,力求节能降耗。今年来,污水厂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高压操作规程,重新设定两台在线变压器的运行参数,并定期轮换启用两台变压器,每年为污水厂节约电费开支十来万元;对污泥脱水系统进行整改,减少自来水消耗,每月可为污水厂节约水费上万元;同时对氧化沟推流器进行移位技改,减少推流器相互间影响,降低推流器日后运行的故障率,减少设备维护费用;对二沉池刮泥机进行技改,延长其使用寿命;结合南方天气多雨状况,对厂内部分流量计ip等级进行技改,保证流量计的计量精度,延长其使用寿命,为与市政污水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条件,同时方便了仪表的日后运行维护;厂内员工自己动手制作表曝机遮阳棚,降低控制柜内温度,延长柜内进口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表曝机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制作了消毒池出水闸板,提高消毒池水位,确保中水的正常回用。
通过以上工艺设备的合理技改及生产的合理调度,20xx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达到我们设定的初步目标,20xx年的千吨水耗电xx度,千吨水耗药xx公斤,从而为公司的增收节支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2、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在主抓生产经营管理的同时,污水厂要求各科室压缩不合理的开支,确保污水处理的顺利进行。各科室严格遵守污水厂制定的“物品采购规定”,实行生产、办公用品送审制及物品领用登记制,真正做到物有所用,物有所管,避免了浪费,节约资金;严格车辆的管理(摩托车),设定专人管理,维修双人跟踪,减少油耗,降低维修费用;加强电话管理,对使用人数较多的电话机换成卡式电话机,统一用管理卡管理,每月每人话费定量,这样每月为公司节约不少开支。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污水厂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在日常工作的首要位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人人各司其职,保证不出纰漏,构成了可靠的安全网络,污水厂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重大节假日专项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门卫加强保卫工作,强化节假日前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检查质量,能较好的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同时把好大门关,近阶段对来访人员严格登记,保证了厂区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九
在城市排水许可中,切实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不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意义重大。下文是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合同。
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应急预案。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一
技术。
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水生态环境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已经成为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由于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复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达标形势严峻。
城市径流污水是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和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这种污水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在降雨初期污水所含污染物甚至会高出生活污水数倍。
城市污水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漂浮物和悬浮物质,通过物理方法去除这些污染物的方法称为一级处理,又称为物理处理或预处理。
污水一级处理的工艺流程(2)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a.普通活性污泥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又称传统活性污泥法。传统活性污泥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曝气池、曝气系统、二沉池、污泥回流系统、剩余污泥排放等部分组成。其中,曝气池与二沉池是二级处理的主体。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从初沉池进入曝气池,活性污泥也从二沉池底部经回流泵抽升回流进入曝气池,两者混合形成混合液。曝气池内设有空气管和曝气头等曝气装置,由鼓风机房送来的空气经曝气装置对混合液进行曝气,并使合液得到充足的氧气并受到充分的搅拌,使活性污泥和废水充分接触。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污染物被活性污泥吸附,继而被活性污泥的微生物群体降解,使废水得到净化。完成净化过程后,混合液流入二沉池,经过沉淀,混合液中的活性污泥与已被净化的废水分离,处理水从二沉池排放,活性污泥在沉淀池的污泥区受重力浓缩,并以较高的浓度由二沉池的吸刮泥机收集流入回流污泥集泥池,再由回流泵连续不断地回流污泥,使活性污泥在曝气池和二沉池之间不断循环,始终维持曝气池中混合液的活性污泥浓度,保证来水得到持续的处理。微生物在降解bod时,一方面产生h2o和co2等代谢产物;另一方面自身不断增殖,系统中出现剩余污泥,需要向外排泥。
普通活性污泥法。
b.除磷脱氮的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uct系统)。
在uct工艺中,缺氧区被分成两个,第一个缺氧池只接受二沉池的回流污泥,并有混合液回流至厌氧区。因此,缺氧一池只要求减少经回流污泥而带来的硝酸盐。缺氧二池接受来自好氧区的混合液回流,其内进行反硝化。这样可避免将过量的硝基盐带入厌氧区。把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环境条件和不同功能的微生物菌群有机地配合起来,达到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目的。c.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作为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工艺,在许多情况下不仅能代替活性污泥法用于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污水构筑物占地少,运行管理稳定,抗冲击负荷高,无污泥膨胀问题,具有一定的反硝化能力,可实现封闭运行等优点。生物膜法中的微生物附着在某些固定表面,所以生物膜法的处理系统又称为附着生长系统。为生物膜提供附着生长固定表面的材料称为填料(或载体)。d.氧化塘技术。
氧化塘又称稳定塘或生物塘,是一种类似池塘(天然的或人工修建的)的处理设备。氧化塘处理污水的过程和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非常相似,即污水在塘内经一定时间的缓解流动或停留,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有机物降解,从而污水得以净化。氧化塘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等。具有基建投资低,运行维护费低,运行效果稳定,去除污染效果好的特点,能有效地去除bod、cod,部分去降氮、磷等营养物。
三、几种典型的工艺流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最近几年国内应用较多的有a-o或a-a-o工艺、sbr工艺、氧化沟工艺等类型。a-o或a-a-o工艺也叫缺氧—好氧或厌氧—缺氧—好氧工艺。这一工艺的开发主要是为了满足脱氮除磷的需要,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生物脱氮除磷技术,我国南方不少污水厂就采用这一工艺。
sbr工艺也叫续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这一工艺构筑物主要是一个池子既作曝气池又作二沉池,管理简单,特别适合中小城镇的城市污水处理,对于较大水量的操作,处理一般要几套池子组合运行。氧化沟工艺是一种延时曝气的活性污泥法,由于负荷很低,而冲击负荷强,出水水质好,污泥产量少且稳定,构筑物少运行管理简单。氧化沟可以按脱氮设计,也可以略加改造现脱氮、除磷。另外,城市污水处理还有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些变型工艺,以及a—b等一些工艺类型。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族环保意识。
首先是降低处理设施运行的成本,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出现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工作的现象;其次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运行能耗,集中处理法可以有效降低设施运行成本,同时也使得污水大面积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更具可行性,从而缓解水资源紧张的局面。
五、结束语。
城市污水问题迫在眉睫,目前已经受到世人广泛的关注。随着人口的剧增,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也在加剧,致使水资源短缺与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日趋严重。因此,如何改善水环境、控制水污染、实现对城市水环境系统的科学管理、加快水环境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已成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二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三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四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城市污水处理承诺书篇十五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今年,在审计署组织的某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中,笔者参与调查了该市长江沿岸3个县市区7家城市污水处理厂,调查发现,该市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已成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隐忧。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多数工业园未配套专业工业污水处理厂。本次审计调查的7家污水处理厂均按工业园配套统计口径上报为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其中6家污水处理厂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包括国家级高新区工业园),仅1家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为工业污水处理工艺。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实际运行中均混合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
(二)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行能力闲置。调查发现2个市区的老城区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小于实际收集量,每年约1116万吨污水溢出管网,未经处理直排入河。而2家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却运行能力闲置,进水均达不到设计规模,无法满足运行要求。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cod质量浓度均较低,未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运行效能。调查发现各地污水处理厂普遍出现了进水cod质量浓度偏低的现象,有的污水不需处理就可以按照二级排放标准直接排放。如果这些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不但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担,浪费能源,进一步发展还会导致污水生物处理系统运行效能下降。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较低,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尚未完成。按规定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出水,未达到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xx)表1一级a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需要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目前除2家污水厂新建外,其他5家未完成。
(一)工业园未将配套工业污水处理厂纳入预算,而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规划。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及工艺均比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及工艺标准高,长期用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工业污水,一旦工业污水总量及工业污染物增加,将会造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使出水水质恶化。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整体滞后。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区人口的增加,老城区污水的产生量远超处理量,急需扩建污水处理能力。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吃不饱”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位于乡镇的企业)未进入园区;二是管网建设不配套,致使一些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水流入生活污水处理厂。
(三)市政污水管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系,加上老城区排水管网使用年限较长出现破损,致使雨水、地下水、地表水渗入或流入排水管网内,使污水cod质量浓度被稀释。
(四)初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较低,而现今提标升级改造工作进度缓慢、未通过环保验收等。
(一)将工业污水处理厂纳入工业园建设规划,督促现有工业园配套建设专用污水处理厂。加快辖区内企业入园的进度,完善园区内排污管网的建设,确保工业污水全部进入工业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二)科学部署城市市政管网的建设改造,采用雨污分流制,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cod质量浓度。根据国家排水规范中“允许同一城镇可采取不同的排水体制”的规定,近期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形式过渡,远期随城区建设逐步进行分流制改造。同时,加强管网建设的质量管理和排水管道的维护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cod质量浓度。
(三)加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扩建工程和污染排放标准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一方面增加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污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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