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协议生效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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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协议生效大全(19篇)
时间:2023-11-08 11:42:16     小编:LZ文人

亲情是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它给予我们力量与勇气。总结应该包含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对未来的规划和期望以及自我评价等内容。下面是一些总结的步骤和要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供养协议生效篇一

1、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人员。

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供养协议生效篇二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供养协议生效篇三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民政局提供离婚协议书的范本,但是离婚协议书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书,协议的都是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议您和另一方认真对待,仔细商量并根据情况而自行拟定或直接请律师帮您订立。

三、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是什么?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供养协议生效篇四

离婚协议自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签字时成立,但是离婚协议的成立不意味着生效。离婚。

协议书。

什么时候生效呢?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约定,在民法上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所附条件—解除婚姻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离婚协议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

合同。

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19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供养协议生效篇五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夫妻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此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是不是签订就生效呢?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成功。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自行谈判,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其实这是很多当事人对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的表现。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为签字或盖章生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规定:离婚协议应经离婚登记而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成为了一张废纸。人民法院会重新审查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如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简单点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协议离婚成功时才有效。如果是协议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早前的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供养协议生效篇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四大法律后果: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4.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供养协议生效篇七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供养协议生效篇八

(1)未经盖章或签字的协议是不成立的。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从合同法第33条可见,尽管合同或协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但是一旦采用书面的形式以达成合意的,需有盖章或签字才能确认是双方的最终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4)不能因为“同意”确实是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的经办人员亲笔就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无法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何以确认“同意”是何人所写?如何确认是否用人单位或学校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毕业生无法回答的;但是当用人单位希望主张合同成立时,却轻而易举指出是我单位员工某某人,代表我单位签署的,我单位予以认可。这对合同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解析: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

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供养协议生效篇九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其实,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不过,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与×××于一九××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因××××××××××,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所有,×××搬出。

二、×××、×××的婚生子女×××归×××抚养,×××每月给×××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18周岁。

三、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5000元人民币,由×××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

1、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之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小编提示: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跟商业保险差不多,也有约定的期限,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要比商业保险生效时间快,而且没有观察期,参保人交保费即可。但是中断过后续保,社会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就会有很多情况,中断越久,生效后时间越晚。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一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双方自愿,便不能轻易反悔。但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包含分割财产,还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二

摘要: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在解决上诉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离婚协议书所需的内容。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关身份关系,故《合同法》是无法调整它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因此只要夫妻在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无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就成立。然而,成立并不不是说协议生效。由于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没有存在的必要。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三

乙方:

乙方于20年月日在车间因操作过失,不慎受伤,现已治愈。就其医疗费,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元,于年月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四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率的提高,越来越进入陌生人社会,伴随而来的也是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

不过有不少人对于离婚的风险却不能很好的把握,在离婚的时候往往会吃了大亏。

像很多人就不能理解离婚协议书的作用,有不少夫妻以为签了之后就能万事大吉了,不能反悔。

因为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五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________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________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六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七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八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供养协议生效篇十九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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