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工具,能够确保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合同的签订对于商业交易、雇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每次签订合同都意味着一项法律义务的产生,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应慎重考虑。合同包含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条款,有助于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具备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平等的对价等要素。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请注意合同中的条款要明确、具体。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破产合同篇一
引导语:关于转让合同,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甲方:________破产清算组(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投资于_________项目的权益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根据其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投资于_________元的_________项目,享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益。因_______被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经研究,并报请_______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将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在________项目中享有的权益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 ____%的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二
目的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猎聘____职位,并付职位年薪的___%作为佣金;。
2、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并填写《企业委托猎聘表》;。
3、支付部分寻访差旅费用及保证人才质量的测评费,甲方必须先付__寻访定金;。
5、甲方如在乙方安排的初猎面试时不满意乙方所荐人才,可要求乙方重新推荐面试;。
6、为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面试由乙方安排见面;。
7、待甲方通过面试选定人才到岗后,一周之内必须付清其余的佣金;。
8、甲方选定人才到岗,如在三个月内对人选不满意可要求另猎人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寻访资料撰写猎聘职位报告;。
2、乙方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接近达到标准的候选人;。
5、为双方安排面谈时间和地点。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猎聘任务。
如甲方面试后对人选不满意,甲方都有权要求乙方再次举荐人选,乙方都应在合同工作日内完成。
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企业的商业保密。
8、协调甲方与人才之间的关系,最终完成猎聘合同。
三、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天。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立补充协议。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企业破产合同篇三
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可以说,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的财务管理,其解决的主要是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资金的筹集,运用分配和考核等问题。然而,市场有不测风云,企业有旦夕祸福,因各种原因,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着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正常资金运动即停止。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破产企业的资金开始改变原来的运动形式而出现新的特点。为此,需要新的方法来管理破产企业的资金。
从资金运动的角度来看,正常企业的资金运动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资金在供产销三个阶段是并存的,在时间上是继起的,且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形成川流不息的资金循环和周转运动,实现资金的增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已无法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地经营下去,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在空间上没有明显的依次性,在时间上也没有继起性,这一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在运动形态上,其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储备资金、成品资金及其他财产资金形态转化为货币资金,从货币资金转化为清算资金,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企业在破产阶段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也不相同,在破产清算阶段,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人的费用结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资及劳保费用的结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税款清缴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因此,根据企业在破产阶段资金运动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必须采用特定的方法。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就是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根据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资金运动的规律,对企业破产财务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的工作,以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企业破产财务管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破产财产的清查与估价管理。首先依照破产资产的确认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确认破产资产和非破产资产。其次,应根据破产资产的构成及具体特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估价,应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账面净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协商估价法等。第二、破产债务的管理。主要应根据破产债务的特点和确认标准确定破产债务和非破产债务。第三、破产财产的出售管理。主要应包括出售财产的内容、方式、价格的确定和变价收入的管理等问题。第四、破产费用的管理。主要应包括确定破产费用的范围和控制好该费用的支付,特别是破产安置费用应做到透明、公开、计算合理。第五,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管理。主要应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破产法》的规定,确定财产分配的顺序,计算应分配的受偿率和数额,按顺序进行具体的清偿。
企业破产合同篇四
受托人(普通公民):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五
据了解,今天上线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由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开展投资需求发布、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订阅、与破产管理人进行互动交流等活动。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开发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通过“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既可以实现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便捷启动,又有利于落实破产案件各环节正当法律程序,实现依法公平保护。他也强调,要探索实现信息网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企业破产合同篇六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企业破产合同篇七
本文就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些探讨。
破产企业的财产交接是清算组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交接工作主要是对破产管理权、各项资产及有关资料报告进行移交。接管工作是清算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必须弄清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为进行清算财产评估、变现提供依据。
1、资产的清底。
清算组主要审查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1)货币资金: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资金所剩无几,但往往由于货币资金涉及的违纪案件较多,应对货币资金重点清理。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有无本处理的账外单据、在途资金;审核与银行的对账单,消除未达账项;外币资金按破产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存货:是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破产清算中占相当比重,也要进行重点清理。之所以说对存货清理难,一是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对其盘点是主要工作,但清算组很难对破产企业几百个、几千个或上万种的存货进行逐一清查,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确认。二是对存货的质量难以核实,潜藏残次毁损、冷背变质、滞销积压的商品,直接影响到清算变现的价值。
(3)应收款项:接管的应收款项是清算中的主要内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企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账户多、分散面广、时间形成不一且不易核对,在很短的清算期内把众多的应收款项查清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清理中主要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确认账面记录是否确实存在,有无虚悬挂账,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询。
若没清产核资,则涉及有关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核实,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情理,核实账实相符并维护资产的安全。
(5)土地: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清土地性质的范围,区别无偿调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资产的确认。
确认中应注意的问题: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对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一般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所购置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凡计息的债权应加计至破产宣告日为止的利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在破产宣告后,禁止与破产债权相抵销;破产企业对同一种财产约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接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对未履行合同、协议接管的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后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经营、处理权,对处理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受签订的形式所限,对以公证、签证、审批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清理中主要核实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有利。确认原则是,若继续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以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经济损失额应作为破产债权;若发生的损失赔偿争议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对清算财产变现及分配的处理。
清算财产的评估变现一般由专业事务所完成,但清算组应对变现过程和方法进行督查。变现、分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应收款项的估价以账面金额为准,结合催收情况进行账龄分析,确定适宜的坏账损失率。以实现财产变现最大化为目标,实行拍卖价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不当造成价格过低,损害债权人利益。对难以找到可靠依据作价的资产,应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资产价值作出定性估价,防止压价、低价出售资产。破产财产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试点城市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人破产财产用于分配,非试点城市不得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企业破产合同篇八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第四,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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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合同篇九
企业破产以后,内退职工的工资应该给多少,是继续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还是按原企业在职职工待遇发放工资,是个新难题。李海丘是个内退职工,就遇到了这个难题。他说,“我是内退职工。单位原来给我800元工资。现在,为什么只给我300元工资,使我的生活出现困难。”
今年56岁的李海丘调入中国农机总公司汽车部任经理。这一年,总公司对内实行承包制。李海丘领到了1年40万美元的承包任务。李海丘说:当时总公司只给承包任务,不给投入资金,我借了哥们儿的场地,哥们儿给投资金,经销松花江等牌子的面包车。我把卖汽车的钱还给哥们儿,利润上交公司。李海丘有一个目标,与哥们儿联手准备建造一个进口轿车基地。但是,7月,总公司的一纸通知打破了李海丘的梦想,“不能卖车了。”合作伙伴看汽车项目无法发展下去,只能撤资。李海丘的承包任务不能继续执行下去了。李海丘说:总公司把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责任推给我。随后,总公司又强迫我内部退养。
据中国农机总公司留守的破产清算组反映的情况,与李海丘说的内容大致相同。总公司破产的事情已交给法院。法院负责保护国有资产,不管职工安置问题。总公司发给在职职工数额不等的破产安置费,然后,各人自谋职业。对于像李海丘这样的内退人员怎样安置,怎样给予补偿,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办法。他是否还享受内退待遇,还是交给上级主管单位,都没有通知。李海丘归谁管还说不准。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
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镇是个工业重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从业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职工因劳动保障问题投诉企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尽快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机制,减少劳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我镇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对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劳动保障的现状1.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等都相继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等。比如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多个部门规章,省人大、政府、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也配套或自行制订了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实施办法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法规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力推动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2.安全生产管理逐渐规范。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历届党委和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四项制度的实施上: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村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企业逐级签订到分厂、车间、班组、个人,将责任明确到每个人。年末奖金评定、企业评优、干部考核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企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经培训后,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台帐制。强化基础管理,注重规范运作,将企业的设备、制度、人员等登记在册,实行动态管理。四是限期整改制度。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面上以片线为单位,由联村干部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企业由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整改书,限期整改。安全生产的规范运作,改善了劳动者的作环境,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3.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养老保险是在乡镇一级推行的第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1994年,至今已累计有13000人参保,但由于该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所以影响面较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开始于2001年,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目前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较高,影响面也较大。截止目前,全镇已有280家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达到了企业参保率100%。共有9236名职工在保,占到全镇职工总人数的81%。4.劳动合同管理引起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保障的源头和基础工作,许多劳企纠纷的发生,就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解决争端的有效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劳企双方的行为,有效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截止目前,全镇已有33家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有18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达到12100人,占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11月份全镇共发生劳资纠纷88起,其中因工伤引起的纠纷有36起,因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有52起,因职工离厂扣压工资引起的纠纷有45起。这些劳资纠纷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调解,都到妥善解决,但都或多或少地给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更有甚者,有部分劳资纠纷因当事人处理不当,发生过激行为,引发刑事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2.社会保险扩面阻力增大。虽然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目前参保人数只占到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1%,离全县提出的90%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现行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普遍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而政府暂时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如果按照现行模式继续扩面,工作难度将显著增大,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险种的后序跟进,因此急需探索一种新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3.人员法制意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职工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收取押金、拖延工资、扣压工资、过于严厉处罚、加班不加薪等。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助长了业主的违法行为。4.缺乏长效监督机制。随着企业的转制,企业使用、管理职工的权力增强,自由度加大,但随之发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加大了。近几年,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尚未形成。比如对于工资支付方面发生的纠纷,一般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办法来解决,而缺乏一个有效的预警机制。因此,应该尽快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由“事后解决”转向“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对策与建议1.注重宣传引导。借助报纸、电视、培训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现行有关关于劳动保障的各种法规政策,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企业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员工管理时,能自觉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制意识增强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企业也能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2.强化基础管理。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互相监督,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跟踪档案,对记录不良的企业在每年一次的年检过程中不予通过,进行专门整顿。试行劳动保障诚信工程,根据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出信用等级,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3.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纠纷,对一些违法较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要作为负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借助媒体、舆论来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清除隐患,逐步改善用工环境。4.创新管理模式。企业改制后,真正做到了自主经营,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再是传统的下与上的关系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有所改变。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单凭传统的行政命令模式,已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推进。比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仅靠层层分解任务,由联村厂干部逐个去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遇到的阻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然后由企业申报名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预期效果。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一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226号)、《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意味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依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法律并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在文义上未对“职工”一词加以限制,所以“职工工资”既指正式职工的工资,也指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因此,《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样就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企业拖欠企业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本条规定也属于对《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一)项进行的扩大解释,将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若干规定》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3)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如职工持股)属于职工向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种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不能获得清偿。
4.清偿顺序。
由于《若干规定》增加了劳动者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三项内容,因此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就由过去《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两项内容增加到5项,依次顺序为:(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二、非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财产中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非破产财产,则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为了维。
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破产法》颁布后,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发布了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工会财产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作过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2)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因此可由清算组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比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管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按照规定,上述政策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这就意味着,自《若干规定》颁布后,所有企业破产中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的处置,都将统一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3.关于工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作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工会法》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必须指出的是,工会与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承担企业工会的债务,反之,企业工会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
根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九)项的规定:“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工会法》的有关立法精神,从破产法的角度强化了对于工会财产的保护,对于遏制屡屡出现的企业破产中损害工会财产的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关于两类企业破产的不同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有关职工安置的问题。按照《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般来说,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1)职工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2)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3)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在有关安置费的处理方面,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目前,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案件须纳入全国破产计划,而纳入计划破产的企业,可以使用国务院的特殊政策。特殊政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安置职工,破产债权和别除权都不能优先于职工安置费。这与《破产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些费用都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例如,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中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并且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等等。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破产企业面临破产毫无危机感,而且容易导致破产约束机构趋于软化和松驰,不能使职工的个体利益愿望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意识融而为一,使职工游离于企业破产后果的承受主体之外。[1](p70-71)还有学者认为,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债权人。这与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担保的规定相违背,实际上相当于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或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认定抵押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使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2](p282)。
对于这个问题,《若干规定》采取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做法,没有将政策包括在其中,对国家破产计划未作专门规定,而是在第105条做了如下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将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做了明确区分,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有利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破产除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之外,还存在以下不同:
1.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他破产财产一起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一般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企业破产时,在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剩余年限内,其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企业无权处置。
2.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3)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一般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
3.职工安置不同。
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一般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立案之前处理好,或者通过其他程序和途径解决,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发生的,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允许破产费用随时支付。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由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本身是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优于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偿,因此在清算期间优先拨付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不会造成对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人的损害。所以《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该条规定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为援助困难职工而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在我国现阶段,与企业市场退出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尚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困难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缓解这部分职工生活与医疗困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企业困难职工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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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德华。破产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申请宣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三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的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清算价格原则所替代,从而便利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成为特例,对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和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的估计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因此,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存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账项;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账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账面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审计转入和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应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于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进行审计调整,使其与实际数一致;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示。如与原账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对控股联营投资,应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审计中如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并提请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
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首先是集资款的性质,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认;其次,如果产生争议,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企业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持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但如果是企业强迫职工入股的,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
3.关于投资未到位情况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弥补,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同时清算组对开办人不足的投资应当予以清收,而且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办人进行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四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联系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2345678912。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广告接洽处。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
年12月3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五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自《破产法》颁布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逐渐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19《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意味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1][2][3]。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或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环球商业广告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七
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阜矿集团公司海州露天煤矿.该矿始建于1950年,1953年7月1日投产,是当时亚洲第一大机械化露天煤矿,也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曾连续七次荣获“全国煤矿矿际竞赛先进矿”,并晋升为全国煤炭工业一级企业,共为国家生产煤炭2.4亿吨.
作者:叶晓光作者单位:阜矿集团刊名:中国煤炭工业英文刊名:chinacoalindustry年,卷(期):“”(10)分类号:关键词: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八
女方: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农历××月)生育一子(女),取名__________(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九
__社区:
我叫__,__年生,系___社区居民,____年至__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_年8月和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x万元。投资总额港币x万元,经营期限x年。现有职工x人。生产经营范围为:xxxxx。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x年x月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x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x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xx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x年x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二十一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设立,系由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港币_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__________年。现有职工__________人。生产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
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应付货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_____________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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