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大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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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大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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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反馈和调整,确保达成预期目标。制定方案之前,可以先参考已有的成功案例或经验。方案的实施使得整个团队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流畅。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一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按照省、市、县治理超限超载“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我中队在政府、运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扎实开展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措施如下:

在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制作广告牌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求货车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安全驾驶。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客运站、场教育运输企业人员和客车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客车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及危害性,使治理超限超载的重大意义日益深入人心。

为保障广大合法运输业户的利益,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对超限超载较为集中的砂石料场、砖厂的负责人从源头宣传,对超限超载车辆都实行依法严管,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出现的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等行为,坚决查处打击抗拒治超的不法分子,对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货,达到国家标准方可驶离。从而进一步规范整治行为,完善治超的执法环境。在执法程中严格认真落实执法人员的“五不准”和“十条禁令”规定,并认真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我中队、运管部门都派出执法人员和车辆组建成立超限超载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载物飘散遗洒、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一系列活动。

今年3至6月,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0辆,出动80人次。通过整治运输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全县境内未发生因超限超载车辆堵车和因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倒塌及恶性交通事故,治超工作的开展使全县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三

我站根据市政府开展“百日三治”的文件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7个职能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经过全站路政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超限车辆从过去的80%降至20%。并且基本上杜绝了公路抛洒现象。截止xx年11月30日,我站累计上路执法1320人次,共检测货车965台次,其中,查处超限超载车辆783台次,卸载车辆182辆,卸载总重量305吨,处罚金额65600元。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治超工作近三个月来,保持了有序、平稳、顺利的发展态势。现将我站治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在全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我们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放宣传单1500份,还在临时检测点公开、公示新的超载认定标准。使广大运输业户对治超新政策、新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超限运输检查作为交通战线的前沿,个个代表“交通形象”。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以告诫、卸载,消除违法运输行为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广大车主、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同时,考虑到称重设备的误差,严格执行市治超办的通知精神,超限500kg以下的车辆一律教育放行。既确保了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基本环节,保证了运输畅通,受到广大运输户的好评。

为了加强路政超限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今年在上级领导的重视下,我站全体超限执法人员参加了市路政支队组织的治超执法培训,并且参加了市公路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合格率100%,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在治超工作中,为遏制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我们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制定治理超限的有关制度,重申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五不准”和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十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行为。

自“百日治超”以来,我站超限检查点实行24小时检查,做好超载车辆违章登记,特别是对强行冲岗车辆进行整治,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保证了治超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站在流动检查点,配备了专车和便携式称重设备,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超限检查中,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超限车辆,进行宣传和解释,对短途运煤、运沙、石的车辆的治理,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加强了地区以及重点路段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已查处严重超限冲岗车辆5台,有效地遏制了本地短途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

我站将继续抓好超限运输的治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争取在我站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我站以建设一所固定检测点和一个流动检测点对107国道辖区路段进行不间断的检测与稽查。采取固定设点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处理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科学检测、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要求。

(二)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目前的治理成效是在强大舆论宣传和路面高压态势下取得的,将来要继续保持,不能减弱。对于严重超限的运输车辆,坚决采取卸载、处罚、赔偿三管齐下的办法,加大管理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队伍建设要搞好“三抓”,一抓学习和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抓教育,要以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三抓管理,建立治理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的规范化管理站点,以制度管人,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我站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创新思路,用新举措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搞好治超工作。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非常荣幸能够在此次大会上,做计划生育工作表态发言。

同志们,是全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开局的一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的一年,其中,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目标要求高,我代表***党委、村委会、协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这里向管理区党委、政府保证。严格按照区党委、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会后迅速把此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全村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制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案。

我们和平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多、人们的生活方式主要以从事工业和商业为主、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外来人口多,计划生育难度大,是不文章!争的事实,为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在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依法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婚育管理,依法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计生机构和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二)在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继续大力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和优惠待遇,免费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和流入人员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想方设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想方设法把独生子女费发放到每一个独生子女户。使这项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真正感到“计划生育好”。

(三)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大宣传、大发展的思路,运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宣传、群众宣传,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面推行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新的婚育观念,让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孩成才,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全面抓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突破。

搞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实现我村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关键所在,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村计生办与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方式,认真清理调查流动人口底数,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增强对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充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坚持宣传、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办法。

最后,我代表和平村党委、村委会向区党委、政府保证,全面完成管理区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钢都和全面建设新农村,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

谢谢大家。

表态人:

《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表态发言》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五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乡各类车辆日益增多,超限超载时违规车辆时有发生,较严重地影响着公路行车安全。为确保我乡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自今年5月1日开始,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受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就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为推动我乡公路特别是县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们首先成立了由乡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公路、交通的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公路、交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了省、市、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并制定了《上坊乡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上饶市《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宣传手册》、万年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公路规定》为依据,以制造、刷下宣传标语、宣传单为载体,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发动,重点对辖区内的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的上门宣传,通过这一宣传,村民百姓对这一专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单位及个人,不仅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超载的处罚依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造成破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的前提下,我们于今年八、九月两个月中,统一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在县道:青---陈线、陈---垱线及乡道:郑---培线进行了全面部署,重点检查。我们采取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方法,不搞经济罚款,一罚了之,而是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限其及时的进行整改,得到了违规人员的一致好评。对于强行通过的,我们绝不姑息迁就,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做好三件整治工作。

1、积极协助县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重点对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

2、主动配合县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3、对强行通过的车辆,主动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通过集中整治,提高了我乡村民百姓尤其是尤其是辖区内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单位及个人对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意义的认识,不断规范我乡整治超限超载工作,从根本上将集中治理工作转变为常态工作。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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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号),以及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加之部分沙石及陶瓷泥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闭运输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严重,给养护工作带来难度,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针对我区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积极发挥交通、公安、公路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坚决打击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

坚持用法律法规手段治两超、治洒漏,全力维护公路基础设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净化道路交通服务环境,提升城市发展形象。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是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一个专责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梁瑞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启雄(区政府副秘书长)。

江仲佳(区交通局局长)。

谭文雄(区公路局局长)。

周勇(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陆镜芳(区交通局副局长)。

黎敬志(区公路局副局长)。

李丹龙(区质监局党组成员)。

杜伟南(荷城街道办副主任)。

林柱文(杨和镇副镇长)。

严海锋(明城镇党委委员)。

陈水雄(更合镇副镇长)。

罗海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主任:陆镜芳(兼),副主任:黎敬志(兼)罗海明(兼),联系电话:

88223553。

2008。

12。

1

日起至。

2009。

年春节前,利用。

1

个月左右的时间,由区交通、公路、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及洒漏的运输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1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治理整顿政策措施众所周知,营造有利于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充分组织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2

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整顿的合力。

区交通局是这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办部门。公路、交警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集中开展专项工作期间,相关部门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装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进行执法确认。同时,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区交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划出专门场地,设置专门场所用于装卸货物和执法办公;区政府法制局要围绕治两超、治洒漏专项行动,提供政策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有关释法工作。

3

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做到不受请托说情,不人为设置障碍,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长期有效稳定开展。

1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把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列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力支持与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要求,坚决杜绝发生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公的现象。区治两超、治洒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治两超、治洒漏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2

)加强路面监控,实行严管严治。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运输的车辆避查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或洒漏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交警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

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同时扣留机动车或引导到指定点实施卸载,直至其违法状态消除。

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及洒漏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

在卸货之前,执法人员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指定点免费堆放。

3

天,超过。

3

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

10。

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及洒漏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3

)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相关部门要将治两超、治洒漏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保持高压的严管态势。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公安部门要增加执法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执法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实行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执法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实行标本兼治,实施源头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单位签订治两超、治洒漏责任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通过采取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5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点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执法效果。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七

今年年1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我市围绕“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从路面、源头、宣传、治理等方面入手,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在全市打响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联合治超战役,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共检测车辆8990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958辆,卸载货物33412.09万吨,收取罚(没)款484.72万元。

一是联合治超常态化。20xx年12月份兰溪市政府制定《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从20xx年1月2日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同时,为更好开展工作,我市专门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沿线镇乡(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从交警、运管、路政等部门共抽调32人作为常态化治超人员,四班三倒全天候开展治超工作。20xx年截至目前,二是源头治理显成效。联合治超以来,我们以治超为主抓手,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结合“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行动,巧借东风,借势发力,进行源头治理。去年开始,对公路沿线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严格规范制砂厂经营,原有黄沙企业160余家,现整合为7家,不仅提升了水环境质量,更为治超工作源头治理加强了保障。此外,加强道路巡查,定点与流动相结合,开展不定期专项整治,促进治超工作点、线、面铺开。

经过一年半的整治,治超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仍十分严峻:

1、治超力量单薄,联合治超,未真正形成合力。

2、硬件设施落后,已不适应当前的治超形势。

3、进出我市的超限超载车辆基本上是固定的、区域性的'运输车辆,执法对象固定。

4、治超环境差。强行闯关、集体冲卡、冲撞执法车辆等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后续处理工作不积极配合,甚至以人身安全相威胁。

5、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还需细化,容易造成执法无据。

一要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巩固治超成效。进一步发挥治超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联系,在现有人员配备基础上,继续抽调执法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加大治超设备的更新投入,调配车辆。为治超提供硬件保障。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实现道路路网格化管理。细化《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为联合治超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恶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加强与周边县市联系,实行违法车辆信息抄送,形成地区间的联合治超模式,通过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同步行动等方式,开展更具成效的集中整治。

二要健全机制,形成常态,抓好治超管理。一方面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治超工作职责,根据实施方案,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另一方面,强化治超工作内部管理,对于治超人员无故缺岗缺勤,随意执法等现象从严处理,优化治超工作氛围。强化治超源头监管体系,各相关职能单位,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严格把关,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监管,真正做到源头治理。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八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四)突出重点开展整治。一是强化内部联合执法。我局综合管理股、各执法中队都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局合力,形成治超治限的强大力量,通过巡查建筑工地、在主要出入城口设立检查卡点,治街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种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检查打击,对车辆超载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全局共出动执法车120多台次, 1100多人次投入治超治限工作。二是建立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的“三查”机制。对县城区内在建规模较大48处建筑施工工地和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进行专项整治,共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渣土、沙石车辆48台,扣押严重超限拖拉机7台,并按规定给予了从重处理,各执法中队根据工作经验,摸准渣土车在夜晚集中运输的运转规律,采取错时执法,对超载车辆“跑冒滴漏”污染街道清洁卫生的,首先责成渣土公司公司自行打扫干净后再对业主进行重罚。三是加大对车辆非法拼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局治超办及时召集全局股所队室长以上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州割“马槽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把整治车辆非法拼改装工作与打击车辆非法营运相结合,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渣土车密闭运输的行业监管标准,把抓扣的私自改装三轮车、摩托车恢复到原始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助长车辆非法营运的土壤,实现了三类车辆的依法依规运行。共割除整改违规改装渣土车12台,查处非法改、拼装三轮车190台,收缴摩托车伞450把,焊除摩托车装伞接头180个,处理执法纠纷32起,全部成功化解。

(一)精力投入不足。我局工作职能众多,日常工作任务重、工作杂、涉及面广,在搞好治超工作的同时每个中队都必须同时履行其它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能,治超工作相对投入不大。特别是从今天开始,我局将抽调大部人员参加为期1个月的芙蓉镇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经费严重不足。开展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重点是源头监管和定点值守,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适当的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我局没有专门的经费购买必要的执法工具,如摄像设备、计量设备、执法安全设备等,还停留在靠人的眼力来执法,在执法标准上就会出现偏差,容易产生执法不公、执纪不严的现象。

下步我局将具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加强内部团结,大力向主要媒体投稿宣传我局治超治限工作成果,给执法人员鼓劲,对违法违规者形成震慑,争取工作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一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点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量化标准,兑现奖惩,保证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和阶段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公路、交通、安监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治理工作统一执法、综合执法的体制和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坚持卸罚并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风纪,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查清事实,从严处理。

(四)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做好渣土运输、货运场站等源头监管。一要搞好车辆排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建立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二要加大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力度。重点是在建规模较大的工地,物流集散中心,对不符合标准运输车辆坚决禁止驶出场站。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九

同志们: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源头治超是省里的统一部署,也是“三车”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超限超载,对道路、桥梁的破坏性很大,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为提高全县道路的完好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抓好“三车”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力推进源头治超工作。县政府业已成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治超措施,研究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县公安、安监、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序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牵头抓好“三车”整治工作,加大对县城路面的管控力度,决不允许超载车辆从城区道路穿越,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本次源头治超采取向石料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的办法,即向每家石料生产企业派驻3名安全监督员,其中县牵头部门安排2人、所在乡镇安排1人。县牵头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所在乡镇为协同责任单位,由县牵头部门包片或包乡镇负责,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全县现有石料生产企业42家,其中店埠镇15家、桥头集镇12家、长**镇4家、石塘镇5家、包公镇3家、古城镇3家。具体分工是:县公安局负责店埠镇,县交通局负责桥头集镇、长**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石塘镇、包公镇,县农机局负责古城镇(见附表)。县安监局要迅速召开各砂石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砂石企业必须配备称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登记等有关规定。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县牵头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本地本单位工作与源头治超的关系,保证所抽调的`安全监督员能全身心地投入源头治超工作,对参与源头治超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车辆和经费保障。6月18日起,县牵头部门和所在乡镇所有安全监督员必须进驻到砂石开采企业,进驻时间暂定两个月。安全监督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流驻守,要重点把好两个时段,即每日11:30――14:30和18:30-次日6:30。所在乡镇要组织村居干部参与监督、协助看守,并为县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安全监督员不仅要在岗在位,而且要履职尽责。要督促石料企业配备计重设备,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督促石料企业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货运企业或黑头车装载货物;负责将企业超装、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情况在第一时间向机动处置组报告。机动处置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见附表),接到安全监督员的情况报告后,机动处置组要迅速赶往现场,对违规企业进行教育、处罚,视情做出停业整顿、公安部门停供炸药等处理决定,同时县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一并介入调查。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督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派员参加,成立3个督查小组(见附表),()分片包干对安全监督员进驻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小组要**度、不定时地进行督查,每天要将督查情况报送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在源头治超专项行动期间,县牵头部门、所在乡镇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机动处置组、督查巡视组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县监察局要制订安全监督员的考核奖惩办法。对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较好、治超成效显着的单位,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出现源头治超失控的单位,县政府将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五、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县牵头部门、所在乡镇要通过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发送手机短信、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向砂石企业主、运输企业主、货车驾驶员广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营造“人人支持治超、人人谴责超载、人人讲究文明”的良好氛围。县宣传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治超工作宣传力度,县电视台对治超工作要进行跟踪报道、现场采访,**报社要开辟“治超在行动”专栏。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传真:7711266)、县“三车”整治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管大队,传真:7737529)要及时收集、汇总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编发简报,通报信息。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制定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下面是详细内容。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治理运沙车辆超载、超限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促进文明城市的创建和和谐*的建设。

市委、市政府决定,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邹本家协调,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参与,为保证整治效果,成立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林水局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水利派出所所长。

*市巡警大队大队长。

*市水利监查大队大队长。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通过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二)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得到有效清理。

(三)抗拒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得到消除。

(一)设定停车场和确定各部门的人员、车辆设置指定停车场:原泡子粮库。

(二)确定各部门人员。

1、*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人。

2、*市水利局4人。

3、*市公安水利派出所3人。

4、*市交通局8人。

5、*市巡警大队4人。

(三)确定各部门车辆。

1、交警大队2台。

2、交通局2台。

3、水利派出所1台。

4、巡警大队1台。

(四)设施配备。

1、每台车配备电台1部,由交警大队负责。

2、停车场由交通局负责。

(五)实行24小时不间段检查。以巡逻为主,即据运沙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白天分组在各条线不定时地巡逻、查、纠,夜间按值班表进行。

(六)集中联合打击。各巡逻组在巡逻中查、纠运沙车辆时,对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带班领导,集中各组,增派人员予以打击。

(七)联合执法,集中处理,对查扣的车辆驾驶人签字后将沙子全部卸到粮库院内,处理时由各部门在联合执法单上签字放行。

(八)各部门职责。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负责对无牌无证车辆、假军车以及其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超限违法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无营运手续黑车进行处理。

3、水利派出所负责对违反沙石规定者进行处理。

4、巡警大队负责抗拒执法检查进行处理。

(九)处罚规定。

1、在认定超载超限时,必须使用称重仪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严禁凭目测对车辆超载超限进行判定。

2、公安、交通部门要坚持不清除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不放行的原则,对超载超限的坚决予以卸载。

3、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超载车辆和进行处罚。交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进行处罚。

4、水利部门依据沙石管理规定,对非法采沙者进行处罚。

5、巡警大队对抗拒执法检查、妨碍公务者进行处理。

6、公安、交通部门扣留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7、要避免重复处罚,同一车超、超限被一个部门已处罚的,另一个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各部门不得越权执法。

为保证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的开展起来,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标语、宣传单、电视、光碟、广播等各种宣传形式,对运沙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进行宣传,认请超载超限对安全行车和公路的危害,自觉做到不超载超限。

(一)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在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中,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做到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坚决杜绝说情走后门,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城执法、公平正义,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三)加强信息钩通,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每班要将工作情况报办公室。

(四)实行交接班签到制,不得代签,签到簿放在值班室。

(五)不得相互说情,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做到一视同仁。

(六)加强监督考核,各参战单位每天派出一位领导,联合检查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天扣的车辆由交警大队负责逐台登记,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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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二

同志们:

州人民政府决定召开全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认真总结上半年全州治超工作,正视当前全州治超工作存在的问题,动员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鼓足干劲,迎难而上,采取强有力的过硬措施,敢治真治,一抓到底,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既定任务。等会,各县市区、州直治超主要责任单位将会发言,请大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世锋局长将会通报全州治超工作分片检查考核情况,请大家认真对照,查漏补缺,抓好整改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肯定今年以来全州治超工作取得的成绩。

今年上半年,全州治超工作认真总结吸取201x年底全省治超综合考核排名靠后教训,知耻而后勇,认真贯彻执行省、州治超决策部署,咬定目标任务,聚焦存在问题,发狠力治超,突出精准执法,全力推进治超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具体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上有新起色。治超工作纳入县市政府对县直部门、乡镇政府年度目标、“五个文明”绩效、安全生产工作等考核内容,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治超工作常态机制。各县市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治超办、人员集中办公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运转基本正常。县市区治超工作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均制定了治超工作要点,召开了治超工作会议,制定完善了工作方案和各项制度,健全了工作台账,强化了督促检查,签订了治超目标责任书。公路沿线乡镇、治超责任单位、企业业主、项目业主等治超工作责任和目标进一步明确。永顺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委副调研员任治超办主任专抓治超工作,23个乡镇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推进到乡镇村,成立了专门的治超流动组、治超中队,对全县的重点源头企业加强监控,坚守住治超工作高地。泸溪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专题研究治超工作,县治超办将办公场所迁到天门溪治超站,进行一线调度,成为全州唯一的“一线治超办”,保靖县今年落实了一名政府副调研员专抓治超工作,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体现了工作决心和态度。

二是工作面貌上有新气象。全州治超工作坚持“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环境、确保公路畅通、服务湘西发展”的执法理念,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州治超“三项行动”、路地联合整治、异地执法、区域协作联合执法等一系列的行动。坚持“马槽车”一律割、超限超载货物一律卸、超限超载车辆一律罚的原则,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倡导“一线工作法”,沈世锋局长先后两次带队组织高速公路湘西管理处、高速交警湘西支队赴龙山、凤凰、花垣、永顺县召开高速治超现场办公会,各县市加强路地联动,广大治超执法人员冒着高温酷暑,日夜奋战,取得高速收费站进出口超限超载率大幅降低的良好成效。今年7月初,州治超办组织永顺、保靖县治超联合执法大队到古丈县开展异地执法工作,集中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化解突出问题。各县市结合实际,坚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路警联合、路地联合、区域联合等行动,针对性很强,工作力度较大,保持了治超强大高压震慑态势。

三是工作措施上有新创新。出台了治超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交通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挂钩,发挥了考核导向作用。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科技推动、创新管理等四项工作原则。今年,州治超办专门了成立治超工作专项督查组,严查治超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暗访督查、一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排名。治超“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发挥功能作用,各县市治超“12345”投诉举报热线,以各种转接的方式已经全部开通使用。吉首、花垣、古丈、永顺等县市受(办)理治超来电83次,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是治超工作凸显新亮点。通过集中治理和巩固提高,全州治超“一盘棋”的思想和协调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健全,各县市区都形成了有益的可借鉴的经验。譬如永顺县治超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实现全覆盖的做法,泸溪县路警联合机制的确立,龙山县“三站合一”模式的探索,凤凰县治超向农村乡镇的延伸等,都值得肯定和推广。这里有一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州共检测车辆139002台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1台次,卸载货物吨,查处改拼装车辆916台,强制恢复910台,交警扣分423分,罚款34000元,行政拘留2人,普通公路超限率始终稳控在%以内,守住了治超工作重要高地,做得不错。

总的来说,今年上半年治超工作成效明显,有新亮点、有新突破,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凝聚着大家的心血与汗水,在这里,我代表州政府和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对在座的各位以及广大一线治超工作人员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要正视我州治超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州治超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原因仍未完全消除,工作推进不平衡、执法不规范、薄弱环节突出、治超成效脆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从刚刚下发的全省2018年第一次治超工作综合考核情况通报来看,排名仍然不理想,全省排名后四名。从目前调度掌握的情况看,全州治超工作依旧矛盾突出、问题尖锐、形势严峻。有的是非法改装“马槽车”有反弹态势,如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无牌无证超限超载“马槽车”较多,龙山县也发现有少量“马槽车”上路行驶;有的是重点源头企业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际监管到位,如泸溪县河沙运输、古丈南方水泥厂等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情况仍然较严重;有的少数治超检测站路面联合执法管控不严,没有坚持严管严罚,对冲关闯卡、避站绕行等违法现象没有及时严厉打击,放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驶,如吉首市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现象较突出;有的重点工程建设特别是新开工项目领域“双超”现象方面较严重,凤凰县、吉首市、湘西经开区问题较明显。这些困难和问题,充分说明了我们对治超工作存在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在落实省里“四不要求”(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持久发力、久久为功上做得不够,需要同志们认真反省和思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治超工作缺乏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强大后劲。目前,治超工作处于“新的转型阶段”,正从攻坚战向持久战转变、从集中打击向常态化治理转变,从单一执法向多元协作转变,从松散管理向长效机制管理转变,从传统模式向科技治超模式转变,从重点领域治超向全域治超转变,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愈加凸现,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但我们少数县市和部门对治超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几年的治理,使一些领导和同志产生了畏难、厌战、歇气情绪,治超执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治超长效机制远未建立,治超工作缺乏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强大后劲。二是治超基础工作有短板、有缺失。目前全州的治超处罚依据和执法主体各自不一,有的是交警处罚,有的是路政处罚。交警计分罚款并行工作绝大多数县市尚未开展,交警、运管处罚与“黑名单”制度的挂钩结合有待进一步深入。有的县市治超工作甚至还存在认识误区。比如督查发现花垣未将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其纳入治超整治范畴,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较普遍。这里我强调一下,按照省里的考核要求,农村两轴小型“马槽车”就是非法改拼装“马槽车”,必须坚决整治到位。三是落实工作要求不够到位。部分县市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不够到位,还未实现交警运管驻办驻站联合办公、定点执法和流动执法。督查发现保靖县落实交警、运管部门驻站情况不理想。大部分县市区“一超四罚”执行力度不够,交警处罚、记分不够落实,运管吊销证照工作未开展,除永顺、泸溪、龙山等县外,其它县市区都存在“一超四罚”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未全面实现闭环管理。四是联合治超执法的常态化、长效机制还不完善。突出表现在地方、高速公路、高速交警等相关部门联合治超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尚处于磨合之中,沟通协调不十分畅,部门各自职责尚未完全厘清,治超执法、人员配置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部分高速出入口超限数据排名曾一度靠前,问题较突出。如永顺县高速芙蓉、青坪收费站,泸溪县高速收费站。五是工作针对性还不强,薄弱环节突出。受执法力量、设施布局等限制,部分县市区路面执法覆盖面和覆盖时段还不全面,部分路段、时段非法超限超载现象仍然较严重。一些非法超限超载车利用未设超限检测站的线路和利用夜间进行偷运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吉首市治超力度有所欠缺,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现象较突出。泸溪县河沙运输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影响了其它县市治超工作。凤凰县临近的贵州铜仁地区货运源头企业存在利用交通便利打“擦边球”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六是非现场执法系统、治超信息平台建设进展迟缓。根据省科技治超信息化工作总体要求,我州被确定为治超信息化试点单位。但由于资金紧缺,目前州、县两级治超信息化平台尚不完善,县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还正在启动中,工作总体滞后。七是考核工作不够严格。年初已制定、下发了治超工作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进行具体量化和明确,但是在现场督查和考核过程中,执行还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上述问题,凸显了治超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今天召开治超工作推进会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动员全州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增强做好治超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解决好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真正把治超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完成省定治超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治超工作常态化管理。

三、要全力推进我州治超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治超工作不仅事关公路发展,更事关社会和谐平安,是交通领域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国家、省、州层面都很重视,为我们做好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建设“交通强国”为全面加强治超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从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服务性产业定位看,“交通强国”中的重要一项是强治理,必然会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会为治超工作提供法律政策规范。同时,国家层面强调联合执法为固化治超成效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强化联合惩戒为长效治超执法提供了锐利武器。二是省里考核评比很严格。治超工作关系到省对我州的考核,对全省治超工作排名不达标的州市、县市区,省将要进行约谈和削减甚至停止地方交通建设投资。如果哪一个县在治超这个问题上拖了全州里的后腿,将影响我州交通发展,同时影响到我州产业发展、脱贫攻坚和经济发展步伐。三是州委、州政府很重视。红专书记、晓华州长多次听取治超工作汇报,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同时在县市主要领导会议上安排部署治超工作。从去年以来,红专书记2次对治超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直接发短信给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求重视治超工作,加强治超工作。今年4月24日,州长龙晓华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全州治超工作情况汇报,调度解我州科技治超建设配套资金和驻站联合执法人员落实到位问题。所以大家要有这么一个紧迫感和压力,要带着一种危机意识来做好我们的治超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治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治超新规,强力推进治超,确保实现重点源头企业监管率达100%,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站点查处率达100%,非法改拼装车辆(马槽车)纠正率达100%,非现场执法覆盖率达100%,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超限率稳控在%以下的目标,在全省年度考核排名中,我州要实现排名中上,进入前八名,县市在每次省检查考核中,不能排到后十名。重点是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格局。各县市区必须把治超工作列为政府下半年工作重点,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治超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是治超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把手既不能当甩手掌柜、二传手,把担子推给下面的同志,也不能当木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当铁匠敢于“硬碰硬”,亲自上阵,亲自部署,亲临现场,全过程投入到治超工作当中去。要把准治超工作的“脉搏”,点准强化治超的“穴位”,确保方向准、措施实、执行严、效果好。新一轮治超风暴即将来临,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措施、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明确经费。要建立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管部门联合驻站执法机制,每个固定检测站公路部门驻站执法人员不少于20名,公安交警驻站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正式干警不少于3人),道路运管部门驻站人员不少于2名,不断加大治超集中整治力度,加强违法行为惩戒。今年9月份,州治超办要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进行1次专项督查和暗访,对未落实到位的县市进行通报。

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治超,宣传先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要让全社会知道治超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让大家都来算好经济账、安全账,要通过多种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修好一条路很不容易,用好、管好一条路更需要老百姓参与和支持。各县市区要协调组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景式的立体宣传报道,形成有声音、有图像、有文字的宣传效果。要组织举办企业业主、项目业主等学习培训班,教化治超执法服务对象知法懂法守法,提升服务水平。要把“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环境,确保公路畅通,服务湘西发展”作为全州治超执法的基本理念,落实到执法过程中去。要继续运用好治超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关注、参与、监督治超工作,营造“全民治超”氛围。

三是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治超和车辆运输车治理。今年,省里明确高速公路治超作为今年治超工作的重点。高速公路治超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路治超工作的重点和主战场,我们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各级各部门要凝心聚力、紧密协作,科学施策、精准发力,会同公安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赢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治超头一战。要深入推进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州、县地方和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交警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履职,坚决做到不推不等,要怀着对治超事业高度负责的心态,做到相互理解支持、同步行动、上下联动、路警联动、路地联动;要加强信息互通联系和治超数据分析,找准主要问题根源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开展治超执法,不断加大治超集中整治力度,加强违法行为惩戒,坚持每周开展一次以上路地联合集中执法行动,每月集中3-5天开展一次治超集中行动,确保高速超限数据稳控省要求的目标内。要确保路地联合、路警协作更加紧密,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形成同步行动、多方联动工作氛围,同时打通数据信息互通渠道。要深入开展车辆运输车规范运营专项治理行动。对途经辖区车辆运输车信息进行核查,确保通行我州公路的车辆运输车符合国家标准。

四是进一步加强科技治超工作。信息化运用和科技治超是未来的趋势,过来治超工作中的“人海战术”终将成为历史。去年全省治超工作考核排名,我州科技治超建设工作是一处“硬伤”,直接影响了省考核打分。今年龙晓华州长专门召开办公会研究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资金问题,已经明确建设配套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解决,但目前州、县市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均未落实到位,全州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总体滞后,县市工作还存在不平衡。泸溪、凤凰、古丈等县正在筹措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资金,吉首市完成现场勘查,正在做工程预算,保靖县正在与重庆道成电子有限公司衔接,按省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技术参数要求制定政府采购方案,花垣、永顺、龙山等县准备挂网招标。这里,强调一下,州、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必须于8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各县市要加快非现场执法系统任务,尽早自行组织非现场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建设等,确保10月底完成建设任务,并搞好相关设备设施的调试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平台,实现省、州、县、站(场、点)四级治超信息联网和数据上传,努力实现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将其检测、抓拍资料作为治超处罚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货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是进一步强化细化保障措施。一要加强执法工作落实。在治超联合执法工作中,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科技推动、创新管理等四项工作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地开展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五种联合执法形态。二要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县市政府汇报,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切实保障公路治超联合执法经费预算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公路超限检测站相应主管单位要做好联合执法人员所需的办公、食宿、执法车辆、安全装备等保障工作。三要加强督查督办考核。治超工作纳入县市政府对县直部门、乡镇政府年度目标、“五个文明”绩效、安全生产工作等考核内容,按照“一超四罚”、“一单四制”的要求,严查治超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暗访通报、季度实行考核排名。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源头追查,处理超限超载车辆源头企业,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全省治超考核全州排名在第八位以后、县市得分80分以下的,州、县市区责任单位及相关领导和人员绩效考核不能进入先进(一类)行列,对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县市,参照省考核要求停止交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安全生产工作。上周五,国务院、省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州交通系统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一要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用“底线”思维抓好安全生产,坚决克服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好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强化客运站场和危险品运输源头管控,强化过程监管和事前问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车、落实到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以赴做好暑运、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二要持续深化“隐患清零”行动。在公路、水运、质安等领域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清零”工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完成2393公里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少安全隐患。水上交通继续推行好“县管乡包村落实”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模式。工程施工要全面落实“平安工地”建设措施,防范施工安全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三要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干线公路、通组公路、安防工程、危桥改造等所有交通项目建设,都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积极推广标准化施工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把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坚决防止建设“豆腐渣”工程,要建成经得住良心考验、群众满意的合格工程。四要确保执法人员安全。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和手段,设置相关现场标志和照明设施,夜间执法人员统一穿好反光标志服装,确保治超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同志们,治超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我州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发扬敢打硬仗、敢打恶仗、敢打胜仗的精神,上下同心,勇于担当,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攻坚战”,为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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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三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县始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治超工作原则,坚持从路面、源头、宣传、督办等方面入手,采取源头静态和路面动态相结合的措施,多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治超工作力度,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总结如下:

2017。

年整治公路超限超载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细化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治超工作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县治超办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治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建立了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2016]109。

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关于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张北县交通运输局、张北县公安局《关于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

3200。

余份,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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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悬挂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横幅。

19。

条。为超限超载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为强化源头治超的监管责任,县交通运输局与县政府公示的。

5

4

次,严把进场关、开票关、记重关、装载关、出场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场站。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源头和车辆,建立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移送、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

严格按照交办公路。

[2016]109。

号文件的要求,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全面建立车辆台账和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认真落实抄告制度,从严处理违法超限行为。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检测设备,制定了货运车辆入口检测管理工作制度,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按照张北交运字。

[2016]111。

号文件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货运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驳载、绕行公路超限检测站等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机制。对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建立登记台账并进行严厉打击。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货运站场和广大货运司机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24。

小时不间断执法,日均出动治超执法人员。

30。

多人次、执法车辆。

6

台次,对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49。

吨的货车从严治理。同时,加大对绕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我县把。

1

条国道、

6

条省道、

6

条县道和多条乡道全部列入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巡查范围,做到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并适时调整流动巡查路线,封堵超限车辆绕行线路,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2016。

9

21。

日,按照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我县公安交警。

11。

14。

日至。

11。

月底入驻超限检测站,路政、公安交警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国道。

207。

22。

人,交警。

8

人,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0。

辆,交警扣分。

60。

分,罚款。

6000。

元,路政卸载货物。

84.5。

吨,超限超载治理成效明显。

二是深入开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多部门配合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严控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车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立即责令运输经营者现场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并予以行政处罚,不能当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同时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食市监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次在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货运源头整治工作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

-->。

4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

140。

辆次。检测货运车辆。

150。

辆,依法查处改装车辆。

5

辆,限期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深入开展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按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工信局、食市局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经排查我县没有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公安机关车管所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车管所不予注册登记,运输管理所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

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县辖区道路超限超载车辆明显有所下降,未发生一起因超限和超载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投诉。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五

8月18日,国家、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会议要求,结合全县治超工作实际,深入调研剖析当前全县治超工作形势,积极部署,着力抓好下步治超工作。

一是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国家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并争取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政府治超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源头治超力度。深入货运源头企业调研,认真剖析全县治超工作形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起相应的'治超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营运。同时,积极与交警、公路、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治超信息抄告机制,加大部门间配合协作,实现对货运企业、场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有效监管。

三是加强路面管控和执法。切实完善超限超载路面监控网络,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结合当前全县渣土工程运输车治理,充分加强固定治超站和流动治超点的执法监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整治和突击查处行动,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49吨以上的严重违法运输行为。

四是创新执法机制模式。逐步强化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加快推进路面不停车称重系统和运用执法车辆视频监控取证系统的考察论证工作,积极协调与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及执法数据信息共享,更好地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推进公路治超工作。

五是加强治超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电视、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宣传国家限载标准、卸载标准和全县强力治超、持久治超的政策措施,提高货运源头企业、货物站场和驾驶人员规范装载、合法运输意识,突出宣传治超工作进展和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六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七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八

-->。

1

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从。

4

20。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全力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交通运输环境。

坚持

-->。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统一政策、区域联动、联合执法、混合编组”的工作模式。

深入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治超职责,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对治超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

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阶段性整治行动与常态化日常管理相结合、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相结合,逐步实现治超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

-->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治理。

-->主要是全县国省干线

-->。

221。

国道、宾西镇至长寿山路段等通乡通村公路及公路桥梁。

货源头主要是全县区域内生产砂石、水泥及粮食收购等货源头企业;车源头主要是擅自非法改装从事砂石、水泥、粮食等运输的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人源头主要是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治超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利用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危害性和治超政策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形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浓厚舆论氛围。

1

运管部门要坚决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派驻巡查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全县货源头单位的有效监管。

对不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货源头单位,市场监管、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违法信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2

加强对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的监管。

货源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货源头企业配备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货物装载登记、统计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场、不出站。

-->。

3

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严格市场准入。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推进全县运输车辆的“割大厢”工作,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货总重装载标准。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运管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关,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强对车辆的年度审验,完善车辆档案管理,对存在非法改装的车辆要督促其恢复车辆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

4

加强道路货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运管部门要建立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5

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把治超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着眼长效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县源头治超工作。积极推行责任“网络化”追究制,成立若干源头巡查组,分片包干,将源头治超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谁的责任谁承担,建立职责清晰,严肃追责的问责机制。

-->。

1

强化联动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治超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重源头、强路面、突重点、严规范”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继续强化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参与、区域联动治超,严厉查处未割大厢及车货总重超过

-->。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治超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严管态势。

2

科学构建治超防控网络。

以固定监测站点为依托,摸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规律,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流动巡查,严厉打击绕行检测站点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要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绕行路段。同时,推广使用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路政、运政、公安交警信息共享,联合处罚。

-->。

3

对重点区域实施集中治理。

要继续推动以宾州、居仁、宾西、宁远、胜利等乡镇为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加大区域联动,固化路政、运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区域、全时段覆盖,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

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治超工作责任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机构,细化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治超宣传活动,在重点货物源头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统一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点,采取新闻报道、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板、悬挂标语、现场解答等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浓厚氛围。

-->。

1

“割大厢”专项行动。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负责,相关治超成员单位配合,对全县运输车辆进行“割大厢”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车货总重装载标准。

-->。

2

交通、公安、安监、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货源头、车源头、人源头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行驶。

-->。

3

路面治理专项行动。

路政、运政及公安交警、巡警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未“割大厢”及车货总重超过

-->。

55。

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形成治超高压态势。

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

-->。

12。

月份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专项行动结果向全县通报。

为切实开展好全县治超专项行动,成立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苏晓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肖春生。

县政府副县长。

员:张维久。

县公安局局长。

付光辉。

县交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杨玉东。

县环保局局长。

杜瑞光。

县水务局局长。

彭晓刚。

县安监局局长。

刘凤山。

县国土局局长。

董继良。

县广电局局长。

杨春福。

县国税局局长。

战玉峰。

县地税局副局长。

梁书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交警队队长。

杨忠林。

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站长。

唐德宾。

县交通局综合执法队队长。

宾州镇镇长。

何春雷。

居仁镇镇长。

王大军。

宾西镇镇长。

杨向海。

永和乡乡长。

陈兆江。

糖坊镇党委书记。

丁艳旭。

满井镇镇长。

鸟河乡乡长。

暴海涛。

民和乡乡长。

经建乡乡长。

宾安镇党委书记。

胜利镇镇长。

于桂芬。

新甸镇镇长。

姚洪桥。

摆渡镇镇长。

田忠良。

宁远镇镇长。

李绍刚。

常安镇镇长。

三宝乡乡长。

杜召恒。

平坊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在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由县交通、公安、安监、工信、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大路面治超执法人员的投入,人员相对固定,实行统一调配,人员不到位的要追究本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交通部门要确保路政、运政稽查人员开展正常路面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提高工作效率。公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落实与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混合编组的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科学部署警力,维护好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闹事、阻塞交通、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段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过程中,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规范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对于治超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姑息迁就。

-->县治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十九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8日起施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二十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8日起施行。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篇二十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区渣土超限超载运输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存在着环境污染、危害公路和安全隐患。我局将积极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突出“三个坚持”,加强渣土管理。

一、坚持严抓细管,规范运输行为。

管理重在规范,规范才能有序。对渣土管理,我局将严格实行凭证运输、限量运输、密闭运输和限时段运输制度。对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运输证的,严禁上路运输;运输渣土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量,严禁超限超载;在原来的'基础上,尽快再组建一家渣土运输公司,对城区渣土实行封闭式运输;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时间,早上7:00至晚上7:00严禁渣土车辆在城区运输,重大活动期间全面停止运输。

二、坚持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

管理重在坚持,重在经常。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规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配合渣土管理工作。建立渣土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巡查密度和效率。对重点工程和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坚持重拳整治,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渣土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宣传教育作用有限,依法打击方有实效。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超限超载、沿途抛洒、夹泥上路等违反渣土管理行为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让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彻底消除侥幸心理。积极鼓励干部群众举报渣土违法运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为建设卫生县城、美丽县城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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