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合同(模板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9 07:15:05
企业破产合同(模板19篇)
时间:2023-11-09 07:15:05     小编:GZ才子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必备的一种法律文件,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并确保双方都明确并同意其中的内容。如果遇到合同纠纷和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企业破产合同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为方便各地人民法院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极少,企业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破产案件沈阳爆破器材厂的破产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媒体广泛报道。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企业破产才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53件。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因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8578件。最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对企业兼并、破产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我国在2002年因破产需要核销呆坏帐的规模是800亿,比5年前翻了一番。仅从数量上看,我国破产案件的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周边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的破产案件数每年也达到上万件。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还债,与我国不同,其他国家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的破产,据统计,美国在2001年受理破产案件130万件,其中95%为自然人。而我国全部是法人企业破产,而且其中国有企业的数目占有很大比重。

(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现状。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具有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时间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企业破产案件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的区别,审理难度大。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切实提高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人民法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破产案件的审理任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主要是:

1.专业性的破产法官缺乏。我国目前在法院中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的还不多,具有专业素质的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还很少,基本上没有做到长期、有序地开展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培训,这在人的因素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量。在国外,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上是专业法官,被称作破产法官,与审理普通民事诉讼的法官存在职业上的划分,这一点我国绝大多数法院还做不到。

2.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没有建立。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负责清算的人员具备法律知识和清算知识,还应当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在国外,清算人是和律师、会计师一样必须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可以从前两者中经考试产生,清算人具有职业精神,也按劳取酬,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进行裁决,清算工作由清算人完成。而我国的破产清算组是从各单位、部门中挑选出来,不是职业清算人,甚至不熟悉法律和清算知识,对清算后果也承担不了法律责任,破产清算工作基本上依靠法院来完成。这就需要法院在破产清算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目前,有的法院在人力物力上满足这种需要还很困难。

3.社会负担重。国有企业破产和集体企业破产均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必须配合政府安置好职工,维护职工生活稳定,维护社会稳定。这些工作仅从法院自身出发难以解决,需要与政府和社会相关方面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除需要依据法律清算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还需要承担重要的社会义务,相当于审判工作向社会延伸,增加了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

4.干扰因素多。企业破产可能诱发社会矛盾,对一些部门的社会压力增大,兼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依然存在,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受到的干扰比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要大许多。近年来,已经出现了法院和法官因审理破产案件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是重要原因。“假破产,真逃债”,借破产甩包袱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破产案件到了人民法院,这种思想也就向法院蔓延。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协助,不可能孤立地办案,这也给地方保护主义渗透到人民法院提供了机会。稍有大意,法院、法官就会受这些思想的影响,甚至出现违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由于时代的局限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进入90年代破产案件数量增加后,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199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程序,即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90年代后,面对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不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规范意见、指导意见,以指导本辖区内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这样一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就形成了“以法律为指导,以解释和意见为主导”的状况。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经被政策、规章规定架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着手对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吸收国外在破产重整方。

面的先进经验,准备起草一部兼具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的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参加新法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新破产法的出台时机至今尚未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曾经试图等待在新法诞生后,根据现实的需要再决定司法解释的内容,但鉴于新法出台时间上的不确定,迫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等待终于没有再持续下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发布,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可以描述为: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为主体,以各地符合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和符合司法解释的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为补充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若干规定》的起草过程、特点与意义。

1998年初,为配合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与会各法院均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的要求。此次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集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开始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此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在京召开了由国家经贸委、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重庆、南京、广州、深圳、武汉等13家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参加的研讨会,对《若干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论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修改。通过广泛论证、充分调研,在征求了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是:

(一)侧重程序解释。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因此,《若干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完整的审理程序。程序性的司法解释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规范,因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解释的技术上来说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因程序解释上所具有的便捷,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吸收了国际惯例中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相结合。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在我国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允许破产,法律适用上不统一。并且,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内容都很单薄。这些因素都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在法院中有“宁办十件案,不办破产案”之说。在制定《若干规定》时,我们采取了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抓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内容上基本一致的特点,注意对不同主体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处理进行规范和统一。《若干规定》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统一、准确的法律依据。

(三)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律平等,破产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若干规定》在制定上特别重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要求。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定都必须公开进行,所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此外,《若干规定》还加强了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监督。法律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仅允许当事人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驳回申请裁定提起上诉,审判监督力度不够。现在的《若干规定》在保留过去司法解释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破产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排除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适当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四)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破产清偿程序是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程序设置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债权人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需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在完善债权人大会制度,规定债权人对债权确认、财产分配的异议权等方面,均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需要。但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也是不能忽视的,破产程序需要成本,不重视效率拖延破产程序就会导致破产费用增加,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最终还是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若干规定》也充分注意到提高破产清偿程序的'效率,比如赋予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方案的裁决权等,目的都是尽可能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五)注重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基本没有太大差别,我们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也参考了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已经基本实现一致。这是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也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司法解释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对未来我国破产法的修改积累了经验。

《若干规定》颁布的意义在于:

(一)规范了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规范破产”的要求,在《若干规定》各个章节中都有具体体现。《若干规定》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法律依据,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做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套重要而完备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若干规定》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法律准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稳定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大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实现社会稳定并在稳定中求发展的重要思想源泉。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尽可能降低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制定《若干规定》的指导思想。《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并从制度上对恶意破产进行了遏制。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为了降低和消解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三)有利于提高清偿率。

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其发布实施,必将从制度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提高债权清偿率。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于80年代,内容比较简单,也不可能反映国际上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代的发展。《若干规定》以统一和规范破产程序为起草的指导思想,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积累的实际经验,其内容丰富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如前所述,《若干规定》也注意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在我国新的破产法出台之前,《若干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整体,成为破产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

破产案件的慎重受理在《若干规定》中有具体体现,因为破产案件受理不当,会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各方面。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受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能否作破产申请人?《若干规定》在内容上并没有将这类企业排除在破产清算门外,是从以法律手段推广破产清算的基本思路出发的。破产清算是目前唯一有法律保障的清算程序,企业虽被认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通过破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其结果是合法的,也是负责任和可靠的。比较企业不经清理就关门走人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思路也体现在《若干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也允许其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以起到引导社会正确对待企业退出市场应当清理债权债务这一兼具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从这个思路出发,对于那些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如果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债务的,也允许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进行清算。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内外贸企业、供销社等企业和特殊主体的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要特别慎重,法院应当熟悉国家的各项相关政策的规定,避免受理不当造成社会不稳定。

借破产逃债的现象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较常见,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该现象长期困扰着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为从制度角度制止这种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特别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样规定是阻止债务人借破产程序免除剩余债务,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避免破产程序成为逃债的工具。并且《若干规定》还规定了配套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以进一步达到制止当事人通过破产进行逃债的目的。

国际上通认的恶意破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二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我国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这两种恶意破产情形,第一种情形尤甚。比如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分有效资产后申请破产等。《若干规定》第12条和第15条从人民法院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出发,规定了从程序上制止恶意破产的内容。表明司法对恶意破产的态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三)国家计划破产。

试点城市试点范围内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纳入全国破产计划。纳入计划破产的,可以适用国务院特殊政策。特殊政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安置职工,破产债权和别除权都不能优先于职工安置费。这与破产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若干规定》要不要反映政策的内容?这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若干规定》是对法律的解释,解释的内容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应包括政策。另外政策具有时效性,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调整,并且存在变通的地方,与破产法律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必须要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适用,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因此,《若干规定》对国家计划破产未作专门规定,仅在最后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这样作一个交代,也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破产案件时如何适用政策的要求。

(四)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是上诉审,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是申诉审,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裁定和依职权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三是审判监督的一般性条款,规定在司法解释第104条,具体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这个条款在内容上针对法院的所有裁定,所以称为审判监督的一般性条款。在破产法司法解释施行后,由于审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由审判监督庭受理还是由民二庭受理的问题,按照申诉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裁定是否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问题,上级法院能否直接改变下级法院的裁定内容问题等。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受理庭室问题,最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协调,已经初步决定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室对口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准备给各地发通知来加以统一。其他问题有待于全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判调研,共同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

(五)监管组与善后管理人制度。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从破产案件受理后到清算组成立之间,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诉讼活动等事宜均无专门组织负责,带来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不便。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可以及时组织成立企业监管组。监管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银行、会计师组成,主要负责企业财产清点、保管、回收工作,企业职工安抚和企业保卫工作,企业债权清理工作等。《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可以及时组织成立企业监管组。”

在破产终结后,人民法院可以保留或部分保留清算组成员,由他们负责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其他未了事宜。尤其是为破产企业回清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收回的债权,以作二次分配。《若于规定》第97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

对监管组织和破产善后管理人的规定都是对破产法制度上薄弱之处的补充,符合国际惯例。

(六)破产中的担保问题。

在企业会计科目中保证属于或有负债,不是真实负债,企业破产后,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承担保证责任的话,被保证人能否申报债权?《若干规定》采取承认的态度,即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允许向人民法院申报,但规定的条件比较苛刻,规定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条件实践中就会出现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虽然已经起诉主债务人,但可能在保证人破产宣告时案件没有终审,拿不到“生效法律文书”,参加保证人财产分配的机会就可能为零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合理地设想,虽然《若干规定》在文字上表述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但不能得出当然的结论,即除此之外一切保证债权都被免除从司法实践出发,我们应当允许在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基础上规定一些例外,比如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已经在进行中的情况,或者保证人对债权人也享有保证债权的情况(即实践中所说的“互保”)。

四、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区分企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各类公司均负有在终止后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很多企业在终止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企业的开办人、股东不仅不承担清算义务,而且还抽逃企业财产,最恶劣的就是“厂消人散,关门走人”,令权利人“望门兴叹”。法人终止后的清算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法人及其开办人、投资人信用、信誉的最后交待。因此,企业清算的规范程度成为一个人(开办企业的法人或者个人)、一个社会信用等级程度的标志。而规范企业清算法律的完善程度成为一个国家信用法制层次的标志,标志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由此,通过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培养社会形成在法人清算方面的法意识,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对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负起责任来。

企业清算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清算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清算。由于后者开办人不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开办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我们更加关心的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清算。企业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前者指债务人自己进行或提出的清算,包括向法院提出的破产清算;后者指债权人提出以及被行政主管部门强行采取的清算。在这些清算中最重要的是破产清算,无论是债权人提出还是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是受法院管制下的清算,具有免除债务的功能,对债务人来说可以摆脱债务压力,对债权人来说可以获得最为公平的清偿。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经营不理想时自愿进行的清算可以不通过法院,企业的股东(以下将企业开办人、投资人、股东等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统称为股东)自行清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清偿所有欠债后解散企业。然而这种自愿清算不具有免责功能,意味着股东必须清偿完毕所有的欠债(或与每个债权人和解,如通过债权打折进行和解)才能认为是清算结束。如果允许股东自行清算后不再清偿剩余债务,等于当事人自办破产,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公平公正可言。因此,这种清算也被成为“自动偿债式清算”。如果企业自愿清算后不能偿债,则要转为破产清算,由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被行政主管部门强行采取的清算也属于“偿债式清算”,比如被政府关闭的企业或者被人民银行关闭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清算,企业股东必须偿还所有欠债(或与每个债权人和解)才能视为清算完毕,区别仅在于这种清算属于强制清算。自愿清算中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达成还债安排,比如通过债权打折的方法,清偿所有欠债的,也可以实现免除债务的实际结果,但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属于法定免债范畴。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清算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要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欠债时免除剩余债务,只有破产清算能够做到。这也是破产清算程序成为当今各国立法予以调整的重要清算程序的原因。

(二)破产法的重要地位与对专业破产法官的要求。

破产法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性,以程序法为主。从程序法角度看,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从实体法角度看,破产法属于民法,尤其是民法中债法的特别法,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破产法均占据着重要的法律地位。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是由破产法的功能和破产法在信用制度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现代破产法的功能简单归纳可以表述为双重保护功能。第一是保护债权人,通过在司法控制下的破产清算,集中清理债务人的财产,集中清偿对债权人的欠债,真正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第二是保护债务人,通过破产冻结程序使债务人暂时免于追索,以利于有希望的债务人重整;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和破产豁免制度使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以利于债务人开始新的生活,甚至“东山再起”。破产法在一个国家信用制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可以简单表述为“信用的最后守护人”。现代社会中,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在结束商业活动时也是如此。如果自然人、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那么在他们进入清算阶段就需要一部好的清算法律防止已经存在的欺诈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防止已经发生的违背信用的交易实现债务豁免。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清算是清算程序中最为重要和完善的清算程序,破产法等同于一道信用的闸门,可以将一切不符合信用的行为拦在法律的堤坝内,尽可能减少不符合信用的行为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破产法不能起到这个作用,甚至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法的免责制度逃债的话,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的信用制度体系,致使社会信用程度降低。如果在国际上,一个国家没有一部好的破产法,则会被认为这个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影响到对这个国家的信用评级,影响到这个国家对外融资和引进外资,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不遗余力地在各国推广统一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制定了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

程度上对法官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目前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从已有的法官队伍中产生了专业的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这是适应时代变化和司法发展之要求的表现。在破产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破产法庭是一项积极的措施,虽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地方都设立破产法庭,但人民法院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还是应当做到专业化,将破产案件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分开,在法院内部应当做到固定专人审理,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在法院内部统计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三)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间不长,一些法院对破产案件中哪些是需要自己处理的事项,哪些是需要清算组处理的事项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清算组的职责,对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裁判权也作了细化。具体而言,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清算组来处理,比如确认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制定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等。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主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始终是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而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决权利纷争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算组作为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认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对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比如清算组否认相对人申报的债权,相对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要行使裁判权进行裁决。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处理权利纷争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委托评估、拍卖,直接确认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否则既违反破产法,也不利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与其他部门履行社会职责之间的关系。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社会性强,面临安置职工、组成清算组甚至呆坏帐核销、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的落实等问题。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注意区分什么属于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事项,什么属于其他部门应当处理的事项,不能越俎代庖。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是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纷争,监督清算组依法行使清算职能,而安置职工等社会性问题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由政府负责。法院要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不能代替政府制定安置方案。债权人呆坏帐的核销需要法院出裁定,这只是核销的手续问题,不能因为相关部门呆坏帐需要特别的手续,法院就出具手续而违反破产程序的正当性。比如为了呆坏帐核销的需要而加快破产程序的进程,在破产财产还没清查完毕就终结破产程序等。

企业破产合同篇二

受托人(普通公民):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三

公司马上面临破产,而我在一个月前已经提出辞职,现在已经在家休息了,但是公司还没有办理解聘,也不知有没有办理停保。

公司现在已经非正常营业了。

我是七月份提出的辞职,到八月一号起就没有去上班了。

可是七月的工资要八月十五号才能开。

然而公司八月三号的时候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正常营业。

我应该向谁求助?

不好意思,我刚注册刚发贴,如果不会请通知我,不要删除,谢谢!

[请问,劳动法对企业破产有何规定?]。

企业破产合同篇四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意义:第一,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第四,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上一篇: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研究下一篇:最新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企业破产合同篇五

引导语:关于转让合同,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甲方:________破产清算组(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投资于_________项目的权益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根据其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投资于_________元的_________项目,享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益。因_______被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经研究,并报请_______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将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在________项目中享有的权益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 ____%的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六

有限公司(注册号:)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终止营业,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联系人:

地址:

公司清算组。

企业破产合同篇七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八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企业破产合同篇八

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镇是个工业重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从业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职工因劳动保障问题投诉企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尽快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机制,减少劳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我镇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对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劳动保障的现状1.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等都相继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等。比如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多个部门规章,省人大、政府、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也配套或自行制订了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实施办法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法规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力推动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2.安全生产管理逐渐规范。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历届党委和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四项制度的实施上: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村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企业逐级签订到分厂、车间、班组、个人,将责任明确到每个人。年末奖金评定、企业评优、干部考核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企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经培训后,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台帐制。强化基础管理,注重规范运作,将企业的设备、制度、人员等登记在册,实行动态管理。四是限期整改制度。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面上以片线为单位,由联村干部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企业由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整改书,限期整改。安全生产的规范运作,改善了劳动者的作环境,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3.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养老保险是在乡镇一级推行的第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1994年,至今已累计有13000人参保,但由于该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所以影响面较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开始于2001年,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目前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较高,影响面也较大。截止目前,全镇已有280家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达到了企业参保率100%。共有9236名职工在保,占到全镇职工总人数的81%。4.劳动合同管理引起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保障的源头和基础工作,许多劳企纠纷的发生,就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解决争端的有效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劳企双方的行为,有效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截止目前,全镇已有33家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有18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达到12100人,占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11月份全镇共发生劳资纠纷88起,其中因工伤引起的纠纷有36起,因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有52起,因职工离厂扣压工资引起的纠纷有45起。这些劳资纠纷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调解,都到妥善解决,但都或多或少地给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更有甚者,有部分劳资纠纷因当事人处理不当,发生过激行为,引发刑事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2.社会保险扩面阻力增大。虽然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目前参保人数只占到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1%,离全县提出的90%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现行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普遍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而政府暂时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如果按照现行模式继续扩面,工作难度将显著增大,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险种的后序跟进,因此急需探索一种新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3.人员法制意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职工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收取押金、拖延工资、扣压工资、过于严厉处罚、加班不加薪等。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助长了业主的违法行为。4.缺乏长效监督机制。随着企业的转制,企业使用、管理职工的权力增强,自由度加大,但随之发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加大了。近几年,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尚未形成。比如对于工资支付方面发生的纠纷,一般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办法来解决,而缺乏一个有效的预警机制。因此,应该尽快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由“事后解决”转向“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对策与建议1.注重宣传引导。借助报纸、电视、培训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现行有关关于劳动保障的各种法规政策,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企业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员工管理时,能自觉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制意识增强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企业也能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2.强化基础管理。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互相监督,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跟踪档案,对记录不良的企业在每年一次的年检过程中不予通过,进行专门整顿。试行劳动保障诚信工程,根据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出信用等级,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3.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纠纷,对一些违法较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要作为负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借助媒体、舆论来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清除隐患,逐步改善用工环境。4.创新管理模式。企业改制后,真正做到了自主经营,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再是传统的下与上的关系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有所改变。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单凭传统的行政命令模式,已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推进。比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仅靠层层分解任务,由联村厂干部逐个去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遇到的阻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然后由企业申报名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预期效果。

企业破产合同篇九

辽宁海州露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阜矿集团公司海州露天煤矿.该矿始建于1950年,1953年7月1日投产,是当时亚洲第一大机械化露天煤矿,也是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曾连续七次荣获“全国煤矿矿际竞赛先进矿”,并晋升为全国煤炭工业一级企业,共为国家生产煤炭2.4亿吨.

作者:叶晓光作者单位:阜矿集团刊名:中国煤炭工业英文刊名:chinacoalindustry年,卷(期):“”(10)分类号:关键词: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申请宣告_______司破产还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一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设立,系由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册资本港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投资总额港币_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__________年。

现有职工__________人。

生产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最近。

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

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应付货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

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_____________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二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呢?下面找法小编为您介绍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及分类。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三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联系人:李某某。

联系电话:12345678912。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广告接洽处。

东莞市登报中心有限公司。

年12月3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四

__社区:

我叫__,__年生,系___社区居民,____年至__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_年8月和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五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多年的实践,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出一些处理方法和初浅探讨。

对有关账务的处理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在破产清算阶段,由于正常的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原则相应地被破产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和清算价格原则所替代,从而便利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成为特例,对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和费用、收益的递延分摊等业务都不复存在,会计信息中的估计成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则相应提高。因此,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对截止破产清算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在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调整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存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账项;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账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账面上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审计转入和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的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应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也应做相应冲减,不再保留该账户余额;对于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尚未处理“材料成本差异”以及采用售价核算的尚未处理“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的余额,应分别全额冲减“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冲减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应无余额;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税金及费用,均要以经核对确认的数据为准进行审计调整,使其与实际数一致;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账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示。如与原账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对控股联营投资,应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审计中如发现破产企业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并提请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

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首先是集资款的性质,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认;其次,如果产生争议,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企业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性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持股,原则上属于职工投资行为。但如果是企业强迫职工入股的,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本条规定优先受偿。

3.关于投资未到位情况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弥补,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同时清算组对开办人不足的投资应当予以清收,而且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办人进行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

申请宣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并应当证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清算委员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显然,该公司现有债权和银行存款不足抵偿所欠债务,已构成资不抵债。为此,清算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裁定______公司破产还债。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七

从94年创业至今,笔者也算是这个生意圈里折腾了十来年了,这些年,亲眼看到身边许多老板的成功和失败,不过,倒也发现其中一个规律,私营企业破产的速度在加快,破产的老板也是越来越多了。在我父辈做生意的八十年代,做生意的凶险远没有现在这么大,一间公司维持三五年以上是很常见的,而现在,能维持到三年就算不错的了。以个人之见,这企业和老板的破产速度还在进一步的加快。关于这点,大家留意一下各类营业门面房的店主更换频率和写字楼大堂里公司指示牌的更换频率就会有所感觉。

从八十年代到如今,正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转型期,变革虽然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但其中必然也是有凶险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必然是有批企业和老板在这个转型期是要被牺牲掉的,因为环境的巨大变化,适者生存,否则,只有死亡。不过,也就是因为这些牺牲掉的企业和老板,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们的学习和进步,血的事实让大家冷静下来,少些浮燥。并且,在死去的企业中,往往能找到许多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凡事总要有个原因的,究竟是那些原因导致了企业破产速度在加快呢?

真正因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而导致企业破产一直不多,绝大部分私营企业破产都是缘自于企业的老板,换而言之,老板们犯了不该犯的错误。

1.读书无用论。

学习决定进步,这个道理很多老板就是不认可,而是坚持读书无用论,坚持把自己成功的经验归结为自己的天性和勤奋,以及诸多的好运气。老板们为什么不肯学习,这因为他们自认可不需要学习,抱着以往的成功经验不肯放手,并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坚持和复制已有的习惯和做法,一样可以获得良好的延续性发展。

这教育不能取代经验,经验也不能取代教育,以往的经验只适用于以往的环境下,用老经验老方法来面对今天出现的新问题,针对性和有效性自然很难保证。当老办法解决不了新问题时,积累下来自然就得导致企业的灭顶之灾。

2.错误了理解经济环境。

八十年代是勇气经济时代,那年月生意机会多,但出来做生意要有胆量的。不过,当年有这个胆子的人不多,敢走出这一步的,往往有所斩获。

九十年代是资本经济时代,属于大鱼吃小鱼的时代,是属于大本大利的时代,是属于钱滚钱的时代,市场的话语权掌握在资金实力雄厚的人手里。

但是,社会在发展,商业环境也在变化,现在及未来将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赚取财富主要依靠的是知识,所拥有的知识多少决定了财富的多少,以及可持续发展性。竞争力来自创新,来自于你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现在许多老板还认为做生意就得要真金实银,要靠资本说话,甚至是还得依靠敢想敢做的勇气。抱着这个观念不放手,自然是经常碰得头破血流,市场竞争力也被大大削弱,并带来许多以前未曾遇到的风险。前不久,浙江有几位五金类商人被欧洲参加展会时被抓,原因也很简单,他们擅自抄袭别国厂家的产品。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自然被抓,问题是,他们在被抓时,硬是不知道知识产权是怎么回事,还声称在浙江的五金类,这种事情很普遍,自己一直就是这么做下来的,怎么到了欧洲会被抓呢?其实,再过段时间,别说在欧洲,在国内也将会因为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而被抓的事情发生了。

关于作者: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八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清算中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企业破产合同篇十九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电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设立,系由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港币_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__________年。现有职工__________人。生产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

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应付货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_____________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9630669.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