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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一
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下是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文,欢迎阅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在基建期间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基建,在所签订安全帮扶协议专家指导下进行基建,规范修建上山道路和完善首采平台,在基建期间绝不组织生产,若在基建到期后,未能完成基建工作量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企业主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决不再进行矿山开采,否则自愿从重接受处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不发生死亡事故;严格控制重伤、轻伤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不受事故伤害。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带领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基建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依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生产,做到分台阶(分层)开采,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二
矿井安全生产承诺6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经理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安全生产矿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专职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3、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热爱群众监督。
4.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制定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预案,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8.定期组织实施矿山综合安全检查,并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责令停产,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处理。
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确保矿山无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签名)。
20xx年7月10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三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安全条件,落实主要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双七规定的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大监管力度,遵守规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做到和员工一样,明确责任,加大考核,重点解决现场安全问题,为员工创造安全生产环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下发的文件。
3。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信用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信用机制。
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正规化。
6、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和瓦斯示范矿井。
7、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8。积极贯彻《白班组管理法》,加强班组建设,加强现场管理。
9、按规定配备煤矿专业技术人员。
10、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止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以上承诺,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我矿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你没有履行承诺,你愿意自愿接受。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四
矿井安全生产承诺2作为煤矿生产的直接第一责任人,我愿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以下承诺:
一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煤炭安全条例》及相关安全法规。
二、认真落实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确定的三大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十项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能管理人员配备充足。本单位职能部门和职能经理有完善的业务安全责任制。
3。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支付,安全投入到位。
4、经常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保证本单位矿难防治计划的有效实施。
6、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和仪表,确保安全仪器的有效使用。
7、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8、负责落实矿副矿长、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四、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行矿领导跟班现场指挥制度,确保井下一线跟班有领导现场指挥。确保矿长每月井下检查不低于规定要求。
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产生不安全、隐患不消除、安全措施不落实。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通风瓦斯事故。严格执行省煤炭局、安监局[20xx]226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将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七、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第一责任人,如果不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我愿意接受各种行政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本人愿意接受每次死亡100万元的集体罚款,矿长和矿主分别接受20万元罚款;发生1—2起死亡事故,矿井愿意停产整改1个月以上的;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通风和煤气事故。矿井愿意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并承担领导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五
矿井安全生产承诺4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生命和财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郑重承诺员工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矿山安全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本单位得到了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是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煤矿管理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矿工家属的监督。不断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确保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组织生产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
四、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实施岗位应急措施。
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超层越界,保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六、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指令,并定期整改。兢兢业业,坚决防止重大事故。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组织和监督矿井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八、确保有效实施矿山安全生产必要的投资,不断采用新技术维护和改造生产设备,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改善劳动和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保护员工健康。
九、按照国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标准的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违章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法行为。
十一、确保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有效开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保证向员工及时发放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本矿得到规范使用。
十三、修订和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和落实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确保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
十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认真组织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事故,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五、以身作则,不断加强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提交人:。
20xx年7月10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六
安全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精神,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按照规程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保证其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十三、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超层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柱。
十四、保证按照设计采取防水、探水措施,做到“先探后掘,不探不掘”。
十五、加强顶板管理,对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做好支护。
十六、坚决做好井巷维护、及时处理采空区。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定期聘请相关专家为企业排查安全生产隐患。
二十三、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面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
二十四、积极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及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及单位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七
我叫,受衡山张家洼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衡山张家洼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经理,我郑重承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煤矿管理者的职责,坚决执行《煤矿管理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项规定》;
3.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3.重视安全资金投入,按规定充分利用煤矿安全费用;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整改上级部门发现的各类隐患;
5.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做到不达标不生产;
7、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8、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绝不迟报、漏报和瞒报事故。
提交人:。
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意见(盖章):。
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意见(盖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九
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生命和财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郑重承诺员工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矿山安全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本单位得到了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是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煤矿管理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矿工家属的监督。不断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确保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组织生产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佩戴和使用。
四、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实施岗位应急措施。
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超层越界,保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六、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指令,并定期整改。兢兢业业,坚决防止重大事故。
七、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组织和监督矿井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整改措施。
八、确保有效实施矿山安全生产必要的投资,不断采用新技术维护和改造生产设备,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改善劳动和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保护员工健康。
九、按照国家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标准的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违章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法行为。
十一、确保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有效开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保证向员工及时发放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本矿得到规范使用。
十三、修订和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和落实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确保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
十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认真组织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事故,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五、以身作则,不断加强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提交人:
20xx年7月10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第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一
xx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文件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二
新修订的《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109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8月31日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由华局长签发,自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62号令,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78号令,对20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154号)要求,进一步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给下级安监局。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依法转让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停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委托发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规范性及档案管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对原来的一些规定,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地下矿山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等,虽然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非煤矿山取证对象。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山及工程性矿山不需要取证,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均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对单独发证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一般是指一本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家独立矿山,但当一本采矿许可证有2个(包括2个)以上闭合范围的矿区时,每个闭合矿区范围宜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而一个采矿许可闭合范围内,要设置2个以上(包括2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需要经过技术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经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审查机关认可,方可设置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并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及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的取证和管理问题,本《细则》没有涉及。实践中,这些建设工程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而不是资源利用,一般也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也无法按照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开采,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监管矿〔〕127号文件执行。实践中,还要注意这类工程的认定问题:一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二是应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单位作出认定。
(二)关于委托许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省政府261号令要求,第四条进行了明确。
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也包括控股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指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储存、管道输送企业。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只涉及嘉兴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三)关于取证条件。
第五条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0号令规定,对于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但企业承诺该人员自任职时间起6个月内能通过考核的,应认为符合要求。
2.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危险性较大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所以《细则》只明确地下矿山提升绞车(提升机)、主风机及通风系统经检测检验的要求,其它有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及相应管理办法后,另行布置执行要求。
3.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督促企业合理设立项目部,《细则》要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应与企业项目部设立情况相匹配。具体审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部设立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配备情况,依此作出判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量的项目部现场抽查。
4.关于矿山技术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没有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作为许可条件,《细则》中没能对技术人员数量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但是,我省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很多矿山没有正常开展技术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对矿山技术工作进行审查,促进矿山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申请材料。
第六条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在目前过渡阶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五)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转让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重新取证,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矿山如无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提供原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附有关说明。实践中,对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可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同时,企业在有关说明中应包括对原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的承诺。
三、《细则》贯彻落实要求。
(一)本《细则》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的20号令进行细化制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20号令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细则》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细则》与20号令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具体方法、内容等要求,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16号)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三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四
巷道名称:达标时间:
说明:在规定的达标期限内,完不成质量标准化目标的,除勒令施工队停建继续进行整顿达标外,对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及主管、监管矿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进行500~20xx元罚款处理。
承诺时间:20xx年6月10日。
标准化达标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五
我矿(公司)面向社会各界和本矿(公司)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自觉执行落实国家或行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保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3、保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保证每天有一名矿级领导下井(采坑)带班值守;保证矿山安全设施与装备水平、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确保不因任何条件变化出现滑坡。
4、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法定的时间,并经考核合格。
6、为矿山企业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等同应缴额的雇主责任保险。
7、保证生产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8、地下开采矿山实现如下要求:
(1)保证井下所有场所都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2)实行机械通风,保证井下所有作业场所都有合格的新鲜风流;
(3)保证井下排水系统始终保持正常状态;
(4)使用符合标准的提升运输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9、露天开采矿山实现如下要求:
(1)实行台阶开采,保证平台宽度和设计的边坡角;
(2)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定期观测边坡稳定性。
10、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1、保证对本企业委托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责任,对其发生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12、发生死亡事故后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产整改,并经发证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生产。
承诺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六
我作为公司总裁,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本人郑重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全体员工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公司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即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七、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八、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和整改。
九、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一、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支持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批评、举报,保证提出对批评、举报的员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三、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五、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人:
二o一三年月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篇十七
新疆昊远建库车分公司。
2011年9月。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矿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负责督促其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发生伤亡事故,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认真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责的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执行职代会或职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并接受其监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标,协助矿长具体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审查矿年、季、月生产计划;审查采掘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各工程作业规程,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安全管理部门的建设,经常检查安全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狠抓“三违”的查处,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全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发生伤亡事故,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组织抢救。
其它副矿长也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制定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计划,并对其实施效果负责。
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矿长搞好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并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编制审查矿生产计划、采掘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和各工程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审定实施安全措施;深入第一线,组织检查各部门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经常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矿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指挥抢救。
企业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结合全矿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正常安全生产活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组织制定、修订全矿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规定,参加审查年、季、月生产计划、采掘方案和作业规程,组织编写矿山灾害预防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技措费用的合理使用,不断改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负责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活动情况,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遇有重大险情,及时下令停止作业。负责对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全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基层安全员日常业务技术工作。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安全员要思想健康,经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
二、经常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认真监督火工品储存、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安全操作;
四、认真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制止违章操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随时检查火工品领取、使用、剩余数量的真实性,以防丢失;
六、参加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随时检查火工品的帐、物是否相符;
八、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班组长岗位职责。
负责全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上班班长的情况汇报,开好进班会议,根据班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全班人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讨论安全生产措施。交班时向下班班长详细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下班应注意的事项;经常对全班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注意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严格工程规格和质量,禁止乱采乱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立即组织研究分析、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汇报,必要时先撤出人员;每班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开好班后会,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开展表扬和批评;帮助全班职工提高技术操作水平,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工具。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爆破员岗位职责。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严格遵守《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要热爱本职工作,监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二、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核发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坚持经常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对口;
四、经常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五、收发火攻品时,做到凭证齐全。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品种、规格、数量无误;
六、提高警惕,加强放火、防盗工作,经常检查库房门窗照明设施的完好情况;
七、坚持推陈储新原则存放火工品,以防存放时间过长变质影响爆破安全;
八、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九、节假日原则必须在岗,有事必须先请假,待安排好顶班人员方可离开;
十、无号码的雷管严禁发出;
十一、火工品的存放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炸药的堆放层数不能超高。
警卫员岗位职责。
一、思想素质好,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领取资格证,持证上岗;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发现可疑人员接近或进入库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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