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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事项: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________工作,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_______至_______,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二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代理人:姚xx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刘xx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xxx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xxx年三月十九日。
附:
一、法律依据。
二、受理范围。
三、受理事项。
四、应提交的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三
申诉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注册地址:
实际办公地址:
联系手机:
座机:
负责人: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2300元(要求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的)。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的赔偿金(2300+43990)×0.25=11572.5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58×9=22122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经济补偿金2458×4.5=11061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向申诉人拖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1061元×0.5=5530.5元。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代履行通知金2300元。
(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天×(2300÷21.75)×2=3172元(指差额部分)。
(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0个月×1160×0.8=9280元(被申诉人应当为申诉人购买4年多的失业保险,申诉人依法最多可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从20xx年9月1日开始起算)。
(9)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保证金1000元。
(10)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xx年7月-20日-20xx年8月31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43990元。
以上金额合计:11232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7月20日进入被申诉人单位工作的,20xx年8月28日被被申诉人无故辞退,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xx年12月31日签订的,期限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到期。(2)被申诉人从来没有为申诉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3)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安排申诉人进行过年休假。(4)被申诉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每个月只能休息四天,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5)被申诉人还违法收取了申诉人1000元的劳动保证金。(6)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和奖金,申诉人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20xx年2月还发了1900元奖金和2300元的基本工资合计4200元,申诉人20xx年7月-20xx年7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458元/月。
20xx年8月28日左右,被申诉人以经济不景气为由撤销了公司所属的长重开平加工中心,并要求申诉人无条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只愿发放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不同意该离职条件,被申诉人就扣押了申诉人20xx年8月份的基本工资和劳动保证金1000元以此要挟。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拖欠支付工资、违法收取保证金、没有及时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没有依法安排申诉人进行年休假、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拖欠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特依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证据清单》一份。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四
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五
申请人:孙xx。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2*4250);。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1656元(138元*12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3日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4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20xx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0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20xx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于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本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擅自变更我的工作岗位,加之公司未为我缴纳自20xx年3月入职至20xx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以及20xx年3月至20xx年9月的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状况,我已经于20xx年9月13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本着友好和谐处理双方的劳资纠纷的原则,我请公司在接到我报告后及时结清尚未支付的8月份工资(9月底已付)以及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给我;以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依法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给我,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拒绝。
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孙xx。
20xx年1月8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六
被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1、依法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97.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年2月7日到被申请人上班,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x年11月份,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七
被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1、依法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76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97.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到被申请人上班,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x月份,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八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郭。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x年1月至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x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申请事项: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______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________工作,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作时间为_______至_______,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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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一
被申请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_____级伤残补助金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受伤到医疗终结补偿费_______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_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生活费________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______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误工费_______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人车旅费_______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在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自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二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30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20xx年5至20xx年7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11250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8月18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0x20%)x7.3=14600元,失业保险(10000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119945元。
第一、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100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xx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10000x2=xxx00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5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11250元(20xx年5月拖欠3000元、20xx年6月拖欠3000元、20xx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15695元。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养老保险(10000x20%)x7.3=14600元和失业保险(10000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三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男,19xx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下灶村张家山157号。
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独树村。
法定代表人樊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颖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xx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7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
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劳动报酬5元。
20xx年原告工作半年,收到劳动报酬26200元,但20xx年一年只收到劳动报酬35100元,原告20xx年的劳动报酬还差1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没有实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从20xx年7月1日直到20xx年1月15日原告被辞退,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57000元。
另要求被告赔偿2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劳动报酬17000元;二、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00元;三、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为每月3000元乘以19个月。
被告辩称:20xx年10月份开始,被告书面和口头通知原告去其他单位找工作。
原告让被告将其的养老保险交到20xx年1月份。
20xx年10月、11月工资已经发了,20xx年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给原告卡里5000元。
另外每个月现金发放200元补贴。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1份,拟证明本案原告向劳动仲裁委立案,不予受理。
2、参保证明2张,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社何缴纳至20xx年1月。
3、银行对帐单3张,拟证明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被告发给原告的基本生活费情况,20xx年12月发的是20xx年11月的工资。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4、20xx年1月至11月工资表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组,拟证明所有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的,原告实发工资是2500元,300元是通讯费。
原告质证认为,工资表上没有原告签字,工资应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年薪55000元发放;假如工资表是真实的,在工作期间发放的是每月的基本生活费。
本院认为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数与证据3实发数额一致,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xx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原告社保缴费单位名称为被告。
被告于20xx年11月底口头通知原告可以另行找工作。
原告实际工作至20xx年1月15日。
被告每月现金发放200元午餐补贴。
原告银行清单中的'工资发放至20xx年11月。
后,被告于20xx年2月又支付给原告5000元。
原告曾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予受理。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认为其与被告约定的20xx年年薪为55000元,20xx年年薪为6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系年薪制的主张不予认定。
因被告已于20xx年2月另行支付5000元,故原告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工资已实际付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虽认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超过本院另行给予的举证期限仍未提交,故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被告无解除事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工作时间,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孙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俞某某。
二〇xx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严某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案例【3】。
【案情简介】。
孙某自20xx年1月起一直在济南某公司工作,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9月,孙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00元。
【裁判理由】。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法律具有公开性,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一年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孙某直至今年9月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裁定对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四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郭xx。
x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xx年xx月xx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是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案例。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案例【1】。
案情简介:
邱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自20xx年2月到公司上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邱某于20xx年2月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委托王学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王学德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如下:
1、公司未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支付邱某双倍工资。
2、邱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
3、因公司未依法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邱某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补交。
当事人听取了案情分析,果断要求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取证,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现本案已经审结,邱某得到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单位协商不成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应合理利用辞职理由,若理由不当可能造成损失。
3、劳动者在辞职之前应尽可能收集证据,以免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因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六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七
李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北京某服装服饰中心(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离职后,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服装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服装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自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尤以如前述案例所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同时,对该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方法尚有留白,笔者即拟对劳动者获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问题进行析释,以期助益于劳动者主张权利。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5年意见)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而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规定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第三,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地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罚则,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那么一旦中小企业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临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综述,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性为罚则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问题丧失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但其为新法,既然新法对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理由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满一个月的次日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为时效的起算点符合客观实际及法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上述法定时间订立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能够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间权限的限制,即劳动者能否要求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有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分以下二种: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说明的是,首先,若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次,对于最终未补签劳动合同的,即使系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有一点需要在此言明,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处的补订亦包括两种情况,即“补订”与“倒签”。当然对于“补订”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大,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资使用的立法用语均为“应当”,属于强制性、义务性规范;且在条例第六条中,“应当”一词控制的内容既包括支付双倍工资,也包括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旦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然同时导致两个法律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补订而免除其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司法实践对“倒签”的处理尚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倒签”系指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事后补订时,人为地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法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的倒签往往基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劳动者作为缔约的弱势方往往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签,并且由于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不等,法律意识强弱不同,在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其未必能够真实了解倒签行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影响。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在已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况下,恶意规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做法,因此如果放纵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在事后以倒签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就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阻碍劳动合同法的真正的贯彻实施,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相悖。故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书面劳动合同确属在超出法定期限后倒签的,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期的前一日期间(最长不超过11个月)。但为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若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该“倒签”行为系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或其他因劳动者的原因所致,而后用人单位积极组织补签的,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将该“倒签”行为视为双方对此前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考虑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仍不应超过11个月;二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非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前,若有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即在劳动关系延续而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除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外,还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长可达12个月。这就是劳动者不能主张超过11个月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八
住址:xxx。
身份证号:xxx。
代理人:郭xx。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20xx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xx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xxx。
日期:
仲裁申请书双倍工资算篇十九
被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事项: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________工作,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_______至_______,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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